简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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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但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
  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订将诚实信用原则独立成条,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这体现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要求。
  
  产生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世界各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保持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
  然而,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对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即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最大诚信原则之所以出现于保险法中,这反映了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最早的海上保险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货物等处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占有之下,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海上风险和保险标的无法控制,所承保的船货是否存在、有无瑕疵、适航与否及其他有关保险事项,主要依靠投保人的陈述,并以此为依据,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有鉴于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超出订立普通合同的最大诚信,以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确保海上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此,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应运而生。
  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保险法领域,并且对诚信程度进一步加强,既出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质,也是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涵义
  
  从法律理论上说,所谓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得隐瞒欺诈,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
  “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至少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告知
  也称披露,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其应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告知义务不仅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对投保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与说明的义务。但国际市场上,保险人被视为告知的权利人,其不负有告知义务。
  另外,保险期间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也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
  2 履约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它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之别。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或附件中明确约定的,一般不会产生太多争议。但默示保证由于是法律规定的,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就存在哪些默示保证发生争议。从国际保险实务来看,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予以适用。
  3 弃权与禁止抗辩
  弃权与禁止抗辩是英美保险法上的重要制度,尽管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但相关条文体现了类似精神,实践中也经常被应用。
  所谓弃权,是指有意识地放弃某项已知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弃权的构成要件有:(1)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弃权的范围:(1)保险人抛弃除外或不包括危险,须由当事人合意做出;(2)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保险利益,不得抛弃;(3)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抛弃;(4)对于事实的主张,不得抛弃。
  所谓禁止抗辩,也称禁止反言,原属英美平衡法上的原则,由于保险合同以双方的善意为基础,该原则也适用于保险合同。其适用条件为:(1)保险人曾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做虚伪的陈述或行为;(2)虚伪陈述的目的,是为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赖;(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善意信赖此项陈述或行为;(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而做出某种行为,并导致自己受损害。
  
  完善
  
  1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在各国法律中,着重强调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因此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通常说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主要有:(1)未申报;(2)误告;(3)隐瞒;(4)欺诈。
  对于此种行为,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都会给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保险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在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尤显重要。
  最大诚信应当作为在保险活动中的一种职业道德,并成为人人遵守的法定义务。保险合同的参加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当讲信誉,重合同,守信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规避法律,牟取非法保险经济利益。
  同时,最大诚信原则应当贯穿于保险合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法律规范中。
  只有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上贯彻和完善最大诚信原则,我国保险业才能步入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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