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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院审判楼作为特殊的公共空间更是在传统和现代中交融和碰撞,法院审判楼室内设计是表达它对社会所期望的意义,也就是人民性。设计表达中的人民性就是运用现代设计风格,重视功能和空间组织及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不复衙门作风,富有亲和力、人性化,充分体现我国人民法院的自身特色和精神风貌。
关键词: 法院审判楼;个性表达;人民性;现代风格。
室内设计作为一门新兴热门的学科,其设计风格多种多样,具有不同的时代思潮和地区特点,通常是和当地的人文因素、自然条件密切相关,风格虽然表现于形式,但具有艺术、文化、社会发展等深刻的内涵,它又能积极或消极地影响文化、艺术以及诸多的社会因素,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一种形式表达视觉上的感受。公共空间的设计表达风格更加多种多样,法院审判楼作为特殊的公共空间更是在传统和现代中交融和碰撞,而我的法院审判楼室内设计是表达它对社会所期望的意义,也就是人民性。人民性是一个非常广泛而又变化的概念,历来很多政治家、文学家等一直讨论它的含义,1956年翻译发表的《苏联大百科全书》的“艺术的人民性”词条如是解释“人民性”概念:“艺术上的人民性是艺术和人民的联系,人民大众的生活在艺术上的反映,劳动者的思想、感情、愿望和利益在艺术上的表现。” 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明确指出,文艺不是为别的种种人服务的,而是“为人民”的。我就室内设计表达上转用一下它的概念,设计表达中的人民性就是运用现代设计风格,重视功能和空间组织及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不复衙门作风,富有亲和力、人性化,充分体现我国人民法院的自身特色和精神风貌。
首先,人民性体现在审判楼的现代设计风格。现代设计风格出现于1919年成立的鲍豪斯(Bauhaus)学派,“强调突破旧传统,创造新建筑,注意发挥结构构成本身的形式美,造型简洁,反对多余装饰,崇尚合理的构成工艺,尊重材料的性能,讲究材料自身的质地和色彩的配置效果,发展了非传统的以功能布局为依据的不对称的构图手法”。现时,广义的现代风格也可泛指造型简洁新颖,具有当今时代感的建筑形象和室内环境。近年,我国对法院审判的道具也作了很多改革,看到最醒目的是法官的法袍和手持的法槌,这让人耳目一新,我认为这是法院改革的现代风格。同样,法院审判楼的室内设计也应具有现代风格,突破传统的表达技法,充分表达人民性,这样能够让双方产生心里作用:提醒当事人及民众,法律是我们的武器,我们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提醒具有主导地位的法官不仅心要里装着尊重和荣誉,更要对本职业的热爱、执着和负责。更提醒让人不易明白的具有特殊性的司法程序是不可侵犯的。法院审判楼的室内设计运用现代风格的手法,突破传统的表达技法,充分表达人民性,这是法院审判楼室内设计个性表达的基础。审判楼现代风格的体现主要介绍入口大堂和审判厅两种主要功能区的设计表达。
起初,室内设计的的人民性应体现在充分满足该建筑的功能和技术设施上。法院审判楼的功能设计则能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程序,那便是很合理的设计,从平面图中可以看出,设计时除主入口供正常的审判性质要求外,还分别设置了其他重要的出入口,如后方的法官专用处入口、大楼的两侧立案的专用出入口和法院工作人员专用的工作入口。最重要的是把审判区与办公区、公众区分开,尽可能在客观上减少当事人或律师与法官在庭外接触,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这样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力的保证,为设计的灵魂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室内设计表达也达到了崭新的高度。
另一个特征是室内设计的实施可行性,“在建筑表现中不能抹杀现代建筑技术,建筑表现要应用前所未有的形象”。 风格是在功能、技术等实现的基础上表现出来。不能实施的设计,是没有根据的,没有美可言的,更不会有人民基础,人民性就更加不用谈了。“美的观念随着思想和技术的进步而改变”,在法院审判楼的设计中,尤其注重了技术的实现的可能性。材料的选择、灯光的营造、造型的构建都是我们目前的工艺可以达到实施的。
再次,法院审判楼的室内设计的人民性,体现不复衙门作风,具有亲和力、人性化,反映我们国家的自由法治和社会的文明。我国许多法院审判大楼前都有这么一道自古至今的风景:在一个高耸的大门两边,高傲而威严的大石狮镇于门口,庄严威武的门卫注视着过往的行人,这是我以为在形式上最能复古衙门风采的地方。如果能够把石狮请走,让可爱的门卫去做些更有趣的事,取而代之自动多功能检测门,这样在功能上不会逊色于疲惫的门卫,更让人们感到法院审判楼和平时上班的写字楼一样亲切,以主人的心情自由出入,觉得法院之途并不遥远,并非危途,公正是一件极为平常的事,秋菊不再劳累,就像用具有高科技高效率办公立案系统来替代门口架立一口大鼓等待人们击鼓伸冤一样。这便是我的设计主旨,也是我的愿望,要有人民性,如果可以能够用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可以达到,那是何等的欣慰。这是其他法院审判楼没有做到的。
人民性的不仅体现在民众和法院之间,更体现在法院内部,在普通法官和院长之间办公环境的处理上,这是室内设计表达的难点。在考察其他地区的法院审判楼和翻阅相关资料时发现,一般院长的办公室功能齐全,除宽大的办公区外,还有豪华的接待区、舒适的休息室、洗浴室,一应齐全。相比之下,普通法官则几人甚至十几人挤在同一间办公室中,朝向和方位都是不好的,人均面积和私密性就无从可谈。 这种大搞行政之风,不以人为本,而以一人为本的设计主旨与我提倡的室内设计要有人民性是背道而驰的。“不同的活动有其必须的生理和心理范围与领域,人们不希望轻易地被外来的人与物所打破。”我在设计中办公室的设置完全以功能性要求设计,以人为本,法官的办公室全部采用一室两人,既有私人空间范围内包括视线、声音等方面的隔绝要求保证私密性,又有对象交流保证公共性。
最后,人民性的室内设计表达,体现在一些设计细节上。现在越来越重视一些小饰件的设计,如花卉的摆设和品种选择、紧急通道的导向标示和功能区的标示牌的设计。其实这些设计的细节,作为公共场所的法院审判楼中工作指示牌的设置和版式设计,都能够体现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社會文明程度。有些专家认为在标牌上设置中英文对照有殖民之嫌,是忽视法院是体现国家主权与尊严的重要机关。可作为一家之言,我绝不认同,我认为作为法院审判楼的现代设计,人民性亦体现在对事实的尊重,我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国际交往频繁,同时引起的各种摩擦也接踵而来,调节和审判则显得必不可少,那作为法院审判楼就成为重要的场所,我们能让尊重我们外国人在进入法院审判楼寻求公正的时候两眼不知所措吗?那会不会与我们的对外开放的政策相违背呢?因此我的设计主张所有标示牌都应该设置中英对照,尤其是紧急通道,卫生间等重要的场所,我觉得这样更能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更能赢得尊严和主权,这更是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法院审判楼的设计表达不同于其他公共空间,其个性表达在设计中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运用现代设计风格,重视功能和空间组织及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不复衙门作风,具有亲和力的人性化,体现我国人民法院的自身特色和精神风貌,这就是人民性,是我在法院审判楼的设计个性表达
主要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论文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
2、《苏联大百科全书论艺术上的人民性问题》《光明日报》1956年4月8日
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4、华原 《全国第四届室内设计大赛优秀作品集》 机械工业出版社
5、《室内设计资料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3年
6、《装饰装修设计全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8年
关键词: 法院审判楼;个性表达;人民性;现代风格。
室内设计作为一门新兴热门的学科,其设计风格多种多样,具有不同的时代思潮和地区特点,通常是和当地的人文因素、自然条件密切相关,风格虽然表现于形式,但具有艺术、文化、社会发展等深刻的内涵,它又能积极或消极地影响文化、艺术以及诸多的社会因素,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一种形式表达视觉上的感受。公共空间的设计表达风格更加多种多样,法院审判楼作为特殊的公共空间更是在传统和现代中交融和碰撞,而我的法院审判楼室内设计是表达它对社会所期望的意义,也就是人民性。人民性是一个非常广泛而又变化的概念,历来很多政治家、文学家等一直讨论它的含义,1956年翻译发表的《苏联大百科全书》的“艺术的人民性”词条如是解释“人民性”概念:“艺术上的人民性是艺术和人民的联系,人民大众的生活在艺术上的反映,劳动者的思想、感情、愿望和利益在艺术上的表现。” 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明确指出,文艺不是为别的种种人服务的,而是“为人民”的。我就室内设计表达上转用一下它的概念,设计表达中的人民性就是运用现代设计风格,重视功能和空间组织及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不复衙门作风,富有亲和力、人性化,充分体现我国人民法院的自身特色和精神风貌。
首先,人民性体现在审判楼的现代设计风格。现代设计风格出现于1919年成立的鲍豪斯(Bauhaus)学派,“强调突破旧传统,创造新建筑,注意发挥结构构成本身的形式美,造型简洁,反对多余装饰,崇尚合理的构成工艺,尊重材料的性能,讲究材料自身的质地和色彩的配置效果,发展了非传统的以功能布局为依据的不对称的构图手法”。现时,广义的现代风格也可泛指造型简洁新颖,具有当今时代感的建筑形象和室内环境。近年,我国对法院审判的道具也作了很多改革,看到最醒目的是法官的法袍和手持的法槌,这让人耳目一新,我认为这是法院改革的现代风格。同样,法院审判楼的室内设计也应具有现代风格,突破传统的表达技法,充分表达人民性,这样能够让双方产生心里作用:提醒当事人及民众,法律是我们的武器,我们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提醒具有主导地位的法官不仅心要里装着尊重和荣誉,更要对本职业的热爱、执着和负责。更提醒让人不易明白的具有特殊性的司法程序是不可侵犯的。法院审判楼的室内设计运用现代风格的手法,突破传统的表达技法,充分表达人民性,这是法院审判楼室内设计个性表达的基础。审判楼现代风格的体现主要介绍入口大堂和审判厅两种主要功能区的设计表达。
起初,室内设计的的人民性应体现在充分满足该建筑的功能和技术设施上。法院审判楼的功能设计则能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程序,那便是很合理的设计,从平面图中可以看出,设计时除主入口供正常的审判性质要求外,还分别设置了其他重要的出入口,如后方的法官专用处入口、大楼的两侧立案的专用出入口和法院工作人员专用的工作入口。最重要的是把审判区与办公区、公众区分开,尽可能在客观上减少当事人或律师与法官在庭外接触,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这样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力的保证,为设计的灵魂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室内设计表达也达到了崭新的高度。
另一个特征是室内设计的实施可行性,“在建筑表现中不能抹杀现代建筑技术,建筑表现要应用前所未有的形象”。 风格是在功能、技术等实现的基础上表现出来。不能实施的设计,是没有根据的,没有美可言的,更不会有人民基础,人民性就更加不用谈了。“美的观念随着思想和技术的进步而改变”,在法院审判楼的设计中,尤其注重了技术的实现的可能性。材料的选择、灯光的营造、造型的构建都是我们目前的工艺可以达到实施的。
再次,法院审判楼的室内设计的人民性,体现不复衙门作风,具有亲和力、人性化,反映我们国家的自由法治和社会的文明。我国许多法院审判大楼前都有这么一道自古至今的风景:在一个高耸的大门两边,高傲而威严的大石狮镇于门口,庄严威武的门卫注视着过往的行人,这是我以为在形式上最能复古衙门风采的地方。如果能够把石狮请走,让可爱的门卫去做些更有趣的事,取而代之自动多功能检测门,这样在功能上不会逊色于疲惫的门卫,更让人们感到法院审判楼和平时上班的写字楼一样亲切,以主人的心情自由出入,觉得法院之途并不遥远,并非危途,公正是一件极为平常的事,秋菊不再劳累,就像用具有高科技高效率办公立案系统来替代门口架立一口大鼓等待人们击鼓伸冤一样。这便是我的设计主旨,也是我的愿望,要有人民性,如果可以能够用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可以达到,那是何等的欣慰。这是其他法院审判楼没有做到的。
人民性的不仅体现在民众和法院之间,更体现在法院内部,在普通法官和院长之间办公环境的处理上,这是室内设计表达的难点。在考察其他地区的法院审判楼和翻阅相关资料时发现,一般院长的办公室功能齐全,除宽大的办公区外,还有豪华的接待区、舒适的休息室、洗浴室,一应齐全。相比之下,普通法官则几人甚至十几人挤在同一间办公室中,朝向和方位都是不好的,人均面积和私密性就无从可谈。 这种大搞行政之风,不以人为本,而以一人为本的设计主旨与我提倡的室内设计要有人民性是背道而驰的。“不同的活动有其必须的生理和心理范围与领域,人们不希望轻易地被外来的人与物所打破。”我在设计中办公室的设置完全以功能性要求设计,以人为本,法官的办公室全部采用一室两人,既有私人空间范围内包括视线、声音等方面的隔绝要求保证私密性,又有对象交流保证公共性。
最后,人民性的室内设计表达,体现在一些设计细节上。现在越来越重视一些小饰件的设计,如花卉的摆设和品种选择、紧急通道的导向标示和功能区的标示牌的设计。其实这些设计的细节,作为公共场所的法院审判楼中工作指示牌的设置和版式设计,都能够体现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社會文明程度。有些专家认为在标牌上设置中英文对照有殖民之嫌,是忽视法院是体现国家主权与尊严的重要机关。可作为一家之言,我绝不认同,我认为作为法院审判楼的现代设计,人民性亦体现在对事实的尊重,我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国际交往频繁,同时引起的各种摩擦也接踵而来,调节和审判则显得必不可少,那作为法院审判楼就成为重要的场所,我们能让尊重我们外国人在进入法院审判楼寻求公正的时候两眼不知所措吗?那会不会与我们的对外开放的政策相违背呢?因此我的设计主张所有标示牌都应该设置中英对照,尤其是紧急通道,卫生间等重要的场所,我觉得这样更能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更能赢得尊严和主权,这更是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法院审判楼的设计表达不同于其他公共空间,其个性表达在设计中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运用现代设计风格,重视功能和空间组织及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不复衙门作风,具有亲和力的人性化,体现我国人民法院的自身特色和精神风貌,这就是人民性,是我在法院审判楼的设计个性表达
主要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论文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
2、《苏联大百科全书论艺术上的人民性问题》《光明日报》1956年4月8日
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4、华原 《全国第四届室内设计大赛优秀作品集》 机械工业出版社
5、《室内设计资料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3年
6、《装饰装修设计全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