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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运用中,连带责任由于存在诉讼主体关系较为模糊、选择权适用缺乏严谨等问题,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鉴于此,本文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望能提高连带责任的实效性。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实效性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及特点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
当前,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国内法律学者对连带责任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多。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是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或者当事人的事前约定,因一方因素影响,导致多方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一种民事行为,并且每个责任人自身要承受的责任部分,无法依据自身的所占份额进行分配[1]。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对全部债务负有清偿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责任人在依法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其实质是通过解除责任的方式来完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换言之,要想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必须保证在权利人的相关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失后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1.连带性
连带性是连带责任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根本内涵[2]。连带责任所牵涉的人数至少在2人或2人以上,基于各责任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当某一方需要承担责任时,会对其他的责任人产生连带作用,他们同样也需要负起自身的责任。
2.民商法特有性
我国社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同时,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也逐步得到了完善与发展。在以往的法律条约中,连带责任具有较强的刑事气息。但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这些逐渐趋向理性化和人性化,更迎合民众的生活实际及社会的现实需求。加之当前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条约在民事商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相应的赔偿也得到了具体落实。在具体赔款的落实中,民商法特有的性质也逐渐显现出来。
3.财产性
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面对连带责任事件时,基本上都会牵涉到经济方面的赔偿。加之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可知,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中最为突出的责任承担形式为经济责任。由此可见,连带责任具有财产性。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不足
(一)诉讼主体关系较为模糊
引起连带责任产生的其中一个常见因素是共同侵权问题。在资料未得到证实的情况下,倘若权利人草率将资料直接向法院呈报的话,那么会直接弱化被起诉者的责任归属问题,加之被起诉者在之前的侵权行为中由于没有明确认定其主体责任,因此在二次判定责任划分时则会出现理论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具体实践来看,在共同侵权问题上,法院对其相关责任及赔偿范畴是有清晰的界定,其中,对侵权人自身的行为判定则是根据其行为导向来确定执法范畴。但鉴于侵权人具体数量的笼统界定,无法有效地进行精确的判定。所以,就民事诉讼案件来说,原告一方通常向法院提供的举证资料主要是一些针对侵权行为及后续出现的各种问题,往往忽略了对侵权人具体责任归属问题的进一步追究[3-4]。而且从侵权人自身利益角度来看,其自觉配合调查的可能性更低,则进一步加重了诉讼主体关系的模糊度。
(二)选择权适用缺乏严谨
在民商法案件的审理上,许多地方法院都殷切希望通过提高审理便捷性及诉讼率等方式来达到降低执法资源的目的。但这一形式却无形中抑制了共同侵权人同步起诉的方式。其权利影响范围直接受限于所有侵权人的暴露,面对这一现象法院也束手无策,无权开启执行程序。所以,在民商行为中,主要负责人通常被认定为侵权责任主体,却往往忽略了对次要负责人的责任划分。这导致当部分侵权人被原告起诉时,连带责任并没有完全显现,同时实体权利也没有得到良性的拓展。当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出现举报条件或执行条件不充分的情况时,在某种程度上会使得连带责任的划分缺乏严谨。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联系较为松散
民商法是我国实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落实该法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因素影响连带责任的实施。实体法相对的法律是程序法,这一法律具备帮助当事人的行为提供规则及程序方面的功能,可见这一法律与帮助民众获取权利的实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共同为我国法律提供助力[5]。但是现阶段实体法与程序法由于两者之间缺乏紧密性,联系不强,导致民商法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当两者产生冲突时,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次之,使得连带责任的问题得以显现。
三、优化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实施方案
(一)充分协调民商主体关系
根据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科技的发展情况,对民商主体关系进行协调,是促进民商诉讼稳步进行的重要举措。鉴于诉讼主体关系的模糊而导致实际责任划分无效,加之难以向法院提供充分的举证材料,因此,处理好民商主体之间的协调性问题是确保诉讼环境通畅无阻的关键。在诉讼环节上,法院必须要合理协调好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得各相关主体能够依法履行自身的权利及义务。当诉讼人向法院提供连带责任人的违法证据出现不充分的情况时,法院可为其提供辅助力量加以执行,进而增强法院的执法力度,为日后类似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提供夯实的环境保障与基础条件。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必须要立足现有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民商行为主体做进一步确定,确保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要对各民商行为主体的权利范畴做进一步的界定。
(二)完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
在设计诉讼程序时,应坚持以诉讼的实际社会效益及诉讼的公正性为根本原则,并结合民商法实务进行设计。通过对执行条件与执法程序的设计,来进一步达到优化诉讼形式和提高执法力度的目的。在良好的诉讼环境下,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人举证材料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而且还能使得所有连带责任的主体得以暴露。在充分获取所有连带主体责任人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明确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的表现方式,进而根据民商法的落实维度加以管理,最终促进民权纠纷案件的规范化处理。在后续程序的立法环节上,同样也要充分考虑实体法与其程序性规定是否契合,以确保设计出的诉讼程序更具有可行性。
(三)明确规定诉讼中的连带责任
在面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问题上,应以国家法律规定为依据,以程序法为主,实体法次之来严格执行。除此以外,要不断完善诉讼权,确保原告与被告两者之间能够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障与支持,这也是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关键。而且,执法人员在诉讼环节上应严格对待各项案件,深入研究,使得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能够发挥出最大化的价值。
四、结论
连带责任属于民商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具体应用中,法律机构部门及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有效发挥连带责任的法律效用。同时,在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赋予其真正的法律内涵。
参考文献:
[1]郑琴.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 下半月,2016(10).
[2]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25,108(5):56-58.
[3]任磊.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 2016(23).
[4]冯泽卓.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2): 181.
[5]赵文婧.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科技风,2018(01):247.
作者简介:
刘彪(1990.3~ ),安徽临泉人,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实效性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及特点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
当前,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国内法律学者对连带责任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多。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是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或者当事人的事前约定,因一方因素影响,导致多方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一种民事行为,并且每个责任人自身要承受的责任部分,无法依据自身的所占份额进行分配[1]。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对全部债务负有清偿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责任人在依法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其实质是通过解除责任的方式来完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换言之,要想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必须保证在权利人的相关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失后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1.连带性
连带性是连带责任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根本内涵[2]。连带责任所牵涉的人数至少在2人或2人以上,基于各责任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当某一方需要承担责任时,会对其他的责任人产生连带作用,他们同样也需要负起自身的责任。
2.民商法特有性
我国社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同时,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也逐步得到了完善与发展。在以往的法律条约中,连带责任具有较强的刑事气息。但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这些逐渐趋向理性化和人性化,更迎合民众的生活实际及社会的现实需求。加之当前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条约在民事商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相应的赔偿也得到了具体落实。在具体赔款的落实中,民商法特有的性质也逐渐显现出来。
3.财产性
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面对连带责任事件时,基本上都会牵涉到经济方面的赔偿。加之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可知,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中最为突出的责任承担形式为经济责任。由此可见,连带责任具有财产性。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不足
(一)诉讼主体关系较为模糊
引起连带责任产生的其中一个常见因素是共同侵权问题。在资料未得到证实的情况下,倘若权利人草率将资料直接向法院呈报的话,那么会直接弱化被起诉者的责任归属问题,加之被起诉者在之前的侵权行为中由于没有明确认定其主体责任,因此在二次判定责任划分时则会出现理论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具体实践来看,在共同侵权问题上,法院对其相关责任及赔偿范畴是有清晰的界定,其中,对侵权人自身的行为判定则是根据其行为导向来确定执法范畴。但鉴于侵权人具体数量的笼统界定,无法有效地进行精确的判定。所以,就民事诉讼案件来说,原告一方通常向法院提供的举证资料主要是一些针对侵权行为及后续出现的各种问题,往往忽略了对侵权人具体责任归属问题的进一步追究[3-4]。而且从侵权人自身利益角度来看,其自觉配合调查的可能性更低,则进一步加重了诉讼主体关系的模糊度。
(二)选择权适用缺乏严谨
在民商法案件的审理上,许多地方法院都殷切希望通过提高审理便捷性及诉讼率等方式来达到降低执法资源的目的。但这一形式却无形中抑制了共同侵权人同步起诉的方式。其权利影响范围直接受限于所有侵权人的暴露,面对这一现象法院也束手无策,无权开启执行程序。所以,在民商行为中,主要负责人通常被认定为侵权责任主体,却往往忽略了对次要负责人的责任划分。这导致当部分侵权人被原告起诉时,连带责任并没有完全显现,同时实体权利也没有得到良性的拓展。当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出现举报条件或执行条件不充分的情况时,在某种程度上会使得连带责任的划分缺乏严谨。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联系较为松散
民商法是我国实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落实该法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因素影响连带责任的实施。实体法相对的法律是程序法,这一法律具备帮助当事人的行为提供规则及程序方面的功能,可见这一法律与帮助民众获取权利的实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共同为我国法律提供助力[5]。但是现阶段实体法与程序法由于两者之间缺乏紧密性,联系不强,导致民商法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当两者产生冲突时,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次之,使得连带责任的问题得以显现。
三、优化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实施方案
(一)充分协调民商主体关系
根据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科技的发展情况,对民商主体关系进行协调,是促进民商诉讼稳步进行的重要举措。鉴于诉讼主体关系的模糊而导致实际责任划分无效,加之难以向法院提供充分的举证材料,因此,处理好民商主体之间的协调性问题是确保诉讼环境通畅无阻的关键。在诉讼环节上,法院必须要合理协调好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得各相关主体能够依法履行自身的权利及义务。当诉讼人向法院提供连带责任人的违法证据出现不充分的情况时,法院可为其提供辅助力量加以执行,进而增强法院的执法力度,为日后类似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提供夯实的环境保障与基础条件。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必须要立足现有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民商行为主体做进一步确定,确保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要对各民商行为主体的权利范畴做进一步的界定。
(二)完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
在设计诉讼程序时,应坚持以诉讼的实际社会效益及诉讼的公正性为根本原则,并结合民商法实务进行设计。通过对执行条件与执法程序的设计,来进一步达到优化诉讼形式和提高执法力度的目的。在良好的诉讼环境下,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人举证材料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而且还能使得所有连带责任的主体得以暴露。在充分获取所有连带主体责任人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明确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的表现方式,进而根据民商法的落实维度加以管理,最终促进民权纠纷案件的规范化处理。在后续程序的立法环节上,同样也要充分考虑实体法与其程序性规定是否契合,以确保设计出的诉讼程序更具有可行性。
(三)明确规定诉讼中的连带责任
在面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问题上,应以国家法律规定为依据,以程序法为主,实体法次之来严格执行。除此以外,要不断完善诉讼权,确保原告与被告两者之间能够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障与支持,这也是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关键。而且,执法人员在诉讼环节上应严格对待各项案件,深入研究,使得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能够发挥出最大化的价值。
四、结论
连带责任属于民商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具体应用中,法律机构部门及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有效发挥连带责任的法律效用。同时,在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赋予其真正的法律内涵。
参考文献:
[1]郑琴.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 下半月,2016(10).
[2]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25,108(5):56-58.
[3]任磊.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 2016(23).
[4]冯泽卓.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2): 181.
[5]赵文婧.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科技风,2018(01):247.
作者简介:
刘彪(1990.3~ ),安徽临泉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