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游之旅,如何远离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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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行”如何摆脱困局
  
  “自由行”是相对于传统的跟团旅游的出游方式,它是由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游客自由选择休闲项目。这种个性化的出行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也成为越来越多旅行社主推的产品。而与之相伴而生的,则是相关责任的归属和承担引起的争论。
  2006年3月20日,吴女士夫妇到马尔代夫旅游,由海洋旅行社安排入住满月岛水上屋酒店,海洋旅行社未提供領队,导游服务。3月22日吴女士在该酒店附近因溺水导致死亡。
  2006年9月,吴女士的家属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洋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2006年底,一审法院以吴女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出现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海洋旅行社在旅行安全风险性提醒义务方面存在缺陷,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由,判决海洋旅行社支付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多元。一审宣判后,吴女士家属和海洋旅行社均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作出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此案引发了较大的关注和争论。
  
  焦点一:吴女士是否属于“自由行”,“自由行”是否合法
  
  吴女士家属否认“自由行”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他们认为,我国出境旅游的相关法规没有规定自由行的旅游方式,而且也不允许旅行社对出境旅游采用所谓的“自由行”方式。虽然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到了“自由行”字样但其他条款均未涉及“自由行”问题双方约定的是组团出境旅游,而非“自由行”。
  旅行社认为吴女士夫妇就是选择了“自由行”,并认为“自由行”是合法的。
  一审法院确认该案“自由行”的存在及合法性,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虽然目前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就“自由行”加以具体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在现实中不存在“自由行”这种旅游方式,更不能因此认定国家法规禁止“自由行”这种旅游方式。综合相关情况,两级法院均认为吴女士夫妇在选择旅游项目时并未受到组团旅游方式所必然产生的任何约束,而是享受着“自由行”的旅游方式从而确定双方旅游合同的性质为“自由行”。
  
  焦点二:旅行社应承担什么责任
  
  吴女士家属认为 旅行社仅提供了一份旅行须知,除此之外再未进行任何安全方面的告知,也没有针对游泳,浮潜的危险因素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告知和警示,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旅行社认为,吴女士参加的是“自由行”项目,旅行社主要是提供机票和预订酒店服务。吴女士的意外身亡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旅行社无法预知游客的这种危险,因此,旅行社没有任何违约之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海洋旅行社都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吴女士夫妇实际是采用“自由行”的旅行方式,由此海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能具体化为警示告知义务。海洋旅行社虽然在旅行须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作了一定的书面告知,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更未针对旅行项目所特有的风险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因此法院确定海洋旅行社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在业内引起广泛的关注,一些旅行社对“自由行”业务产生了疑问。对此,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2007年4月25日表示:“国家旅游局下一步将完善旅游合同中针对自由行的部分,以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合理权利。”
  
  洪水冲走“驴友”谁为生命埋单
  
  除“自由行”外,“自助游”也是一些旅游爱好者常见的出游方式。2006年7月9日,南宁市13名“驴友”(一同旅游的朋友)相邀去郊区旅游,不料夜晚露宿后山洪暴发,女孩小璇被洪水冲走身亡。小旋的父亲一纸诉状将发贴人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驴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万元。
  该案被有关媒体称为全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件,并被人民网、中国法院网和央视国际联合评为“2006年十大案件”。更有专家认为,此案件的判决对于规范国内自助游活动、创设自助游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判决后,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7年3月13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在庭审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争议集中在了两个方面1、发贴人小梁是否是此次自助游的组织者?2、发贴人小梁和其他11名“驴友”在小璇死亡的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他们是否耍承担责任?如果有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作为上诉方的小梁认为,在网上倡议户外活动并不违法,而且自己只是活动发起人、倡议者,也没有制订活动方案,没有申明对其他“驴友”有管理权,也没有“驴友”推举他为管理者。虽然自己在活动中曾经代管过活动资金,但与“驴友”并无组织关系,所以不能认定发贴者就是活动的组织者,并因此承担组织者的责任。
  同样为上诉方的11名“驴友”认为,小璇意外死亡,是山洪突发和死者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关注的义务所致而他们无需为小璇的死负责。
  对于小璇家属提出的“驴友”们在雨季出游、扎营河谷,不设夜间值守,雨后不组织避险等问题,上诉方表示,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关于“AA”制的法庭辩论中,小璇家属认为目前国内对“AA”制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发贴人小梁虽然在其贴子中并没声明其无盈利性但事实上又收取了“驴友”的60元钱,无法排除其赢利的可能。
  因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日后将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
  
  自助游风险如何化解
  
  网上发起的自助游,一般都比较随意,大都是网上报名后到约定的地点集合,也不签什么协议。另外有的自助游发起者对活动地点也不熟悉 这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据媒体报道,2007年5月2日在云南梅里雪山发生了雪崩遇难事件后,受伤游客与当地政府之间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和解,主要原因是对这条路线性质的理解不同。游客认为,在过金沙江之前的澜沧江大桥那里有个水泥房子,是卖门票的地方。一张门票60元,还要登记游客从何处来。由于门票上没有注明营业范围和景点,游客们认为这是梅里雪山整个景区的门票。然而,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负责人却说,这只是明永冰川的门票,发生雪崩的地方不是开放的景点。
  有专家指出,基于自助游的特殊性,参加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对组织者的能力、技术完全信赖之外,也要在出行前明确一下处理意外纠纷 的规则,有条件的还应准备一份合同以解除后顾之忧。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骆伟雄也建议,发起和组织户外自助游活动时,组织者和网友以及网友之间应当有一个详细的书面协议,约定好相关的责任,保证自助游各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才是自助游必须重视的头等大事。
  领队责任与AA制
  
  自助游通常采用AA制来解决经费问题。那么,既然采取AA制,作为领队,是否就对团队的安全不负责任了呢?
  广西南宁“驴友”小璇遇难索赔案件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发贴人小梁组织活动具有盈利性质。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孟勤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这是一次没有盈利的旅行,梁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旅行中,如果当夜的宿营地是由梁某个人决定,那么他需要为“驴友”小璇的死亡负一定责任,而如果宿营地是大家共同决定,则大家需要为这起事故承担共同责任。
  北京三夫户外运动俱乐部的A级领队杨为民认为大家对AA制理解有误,好像大家各自负担各自的,就是AA制。其实AA制的核心,第一要求大家各自负责各自 第二要求每一个合格的领队要尽到责任和义务。作为领队你可能获得很多精神上的满足或者说肯定,但是这种肯定和满足必须靠自身的能力和责任心去换取。杨为民还认为,不管是什么形式旅游中的领队,都要对团队负责。领队要對活动的线路进行考察,对报名队员的精力和能力进行审查,还要帮助大家认识困难、克服困难,预防事故。
  旅游界人士建议,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自助游发生意外,与领队缺乏责任心往往有直接关系,因此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领队的认证制度,对领队的责任进行明确。
  
  自助游的免责声明
  
  一般自助游活动发起者,都会在帖子注明一系列的免责声明。那么这些免责声明能否免除组织者的责任呢?
  一位资深“驴友”认为,组织活动前领队会列出具体的活动路线,并说明它的难度系数,然后“驴友”根据自己的情况量力而行。大家也都是成年人,都有自己的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你觉得这个路线比较危险或者你没有这个能力走这条线,你可以不报名。
  “除非自助游发起者进行营利性的收费或者对事故有过错责任,否则作为自助游的成员,应该自己承担风险。”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说,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比如足球、拳击比赛等对抗性很强的运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活动。由于自助游是一项集旅游、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这种风险是由于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由致害人承担。
  广西南宁“驴友”小璇遇难索赔案一审法官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与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往往导致户外探险活动呈现事前轻率化、盲目化的倾向。法官还认为,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无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免责条款”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类合同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自助游保险
  
  自助游发生了意外,除了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外,往往就是通过诉讼来解决。有法学专家认为,类似的侵权案件诉诸法律 其目的在于事后的赔偿认定事实上这种方式成本高,也很难完全弥补损失。最好的方式是人们在出行前提前购买保险,这也是国外常见的生活方式。
  和自助游不同的是旅行社会强制性地为所有旅游者投意外伤害保险,财产险等险种,确保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相应救济。现在,对于成熟的户外运动爱好者来说,为自助游专门投保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深圳的一位资深“驴友”说,普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户外自助游客来说保障系数并不高,因为要么不适用于理赔原则 要么就是理赔金额过低。像他这样喜欢爬山潜水的人,每次出玩之前都会买一些保险,一年花个几百元,理赔金额在10万到20万元相对更有保障。
  自由行、自助游有其蓬勃的生命力,但是不规范的组织,无序的监管以及责任承担不明确,已经严重阻碍其发展。如何使这类新兴出游方式远离法律纠纷,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绝非一两个判决就能把问题彻底解决。任何新生事物诞生后,都需要配套环境和相关因素,才能促使其健康成长。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会在各方机制配套,安全保障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的情况下参与自助游,自由行,充分享受个性化旅游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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