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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各种水利水电工程的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使我们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关键字】:水利水电工程;合同
在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很难解决的问题,在现行施工范本合同中有的问题并没有没有相应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还很难实现,有的很难理解,有的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使得合同双方很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本文将归纳总结这些常见的难点问题,然后借鉴国际惯例和部分国内工程的成功做法,进而找出公正恰当的处理方法,使得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方商更快更好的洽谈完备的合同条款,保障合同的顺利实施,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
变更
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或对合同清单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承包商经常以超出合同为由要求重做单价或者调整单价,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基于对合同的不同理解而不同意调价或对调价方法各执一词,双方很难达成统一。根据水电范本通用条款第39.1条规定,合同的范畴包括变更,变更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七种类型: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只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3)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4)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的性质或标准;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从上述七条条款的内容看,变更的本质是改变合同工作的内容,它是“完成工程所需的”,变更应该局限在这些约定的内容,我们应按合同外项目对待超出这些范围的内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项目是合同外项目,它不是“完成工程所需的,而是一个“新的项目”,应该重新定价,将其列入合同中支付或另签合同。还应对需要招标的履行招标程序。有关文献在谈到上述问题时,“附加工程”、“新增工程”、“增加工程”等术语经常被提到,由于一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有之辞,在理解上容易引起混淆,而这些术语则不然,合同相关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合同中相关的术语。
我们强调合同约定的范围有什么意义呢?在国际流行的项目管理理论中规定,项目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即是范围,质量、时间、成本是项目管理三角形的三个边。项目范围是由这三个边围成的区域就,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由项目的范围确定,而项目质量、时间以及成本却都是首先基于工作分解结构的,因此,项目范围管理居于项目管理最高层,是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项目的起始阶段就要界定了项目的范围,项目的边界由它确定。这个边界越是清晰明了,越有利于后面的执行。不然的话,项目的执行过程会发生项目范围任意扩大的现象,从而造成进度、成本、质量等受影响的一系列问题。
暂停施工
由于自然、人为或社会的因素引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暂时停工,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按照水电范本通用条款第19条的规定,本文所述的暂停施工是指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应由业主承担风险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对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是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长工期要求的。很多情况下,水利水电工程现场或有关文献在涉及停工问题时,经常采用“窝工”这个术语。在字典中“窝工”的解释是:“因调配不好,使得工作人员没能充分发挥作用”,具体指因承包人未能组织好而导致生产低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方应该正确区分。
目前在国内没有统一的停工费用计算方法,很容易使人产生争议和分歧。大多数人认为,机械停置费、人工费和管理费三个方面是分歧主要集中的方面。
一般都同意在机械停置费的计算上计取基本折旧费,修理费、安装拆卸费等是否应该计取是主要分歧。我们可以根据各项费用的含义以及索赔计价的“实际费用法”原则来确定。经常修理费的含义中包含替换设备及例行保养辅料费、工具附具台班摊销费等内容,它还会发生在停工期间,所以应计取它的部分费用。停工期间不发生安装拆卸费,所以不应计取。
人工单价的选取是人工费的主要分歧,有人认为应该采用投标人工单价,有人认为应该采用计日工,等等。实际上根据索赔计价的“实际费用法”原则,应按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全部工资进行人工费的补偿,我们应该根据认可的停工期间工资单来核定。但在实际应用中,如果缺少认可的工资单,可以投标人工的单价为基础商定。
由于在停工费用计算上经常出现争议,合同双方可以商议在合同中列出停工计价的原则。在这方面,在合同管理中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做出了一些创新,这些创新可以作为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得以借鉴。比如,对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峡永久船闸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就预先进行了明确规定:
(1)机械停置费补偿标准规定,按停置机械每昼夜一个停置台班考虑机械停置费按基本折旧费加经常性修理费的50%进行计算;
(2)人员停工费补偿标准规定,按概算人工单价扣除夜班费节日加班等费用的人工单价进行计算;
(3)补偿费用的计算应考虑补偿发生和合同签订的期间所发生的价格调整。大多数人认为,如果有了类似的规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就会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索赔。
(4)索赔费用计算中的停置机械和停工人员数量等实物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应该根据详实的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
工效降低
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变更、水文地质条件变化、业主提供条件不到位等因素导致承包商正常的施工受到了干扰的现象经常会出现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这些现象会降低施工作业的工效,国际上有时也将其称为生产率降低。
常用总费用方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时段比较计价方法等计价方法对工效降低影响所带来的损失进行计算,但业主和承包商对累积影响的责任都无法通过这些方法区分,而在实际的索赔案例中,业主认为导致变更产生额外费用的原因是承包商自身的责任,如承包商的管理能力不足,计划不合理或资源投入不足等,即业主常常列举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所做出的干扰以驳回承包商的索赔。为了成功地实施索赔,承包商需及时建立详细的记录,提供足够的支持材料。尽管如此,工程施工实践中处理难度最大的合同问题之一仍是工效降低索赔,而且它成功率很低。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工效降低难于量化,也难于划分责任,在国际上也是一个难处理的问题;二是目前国内提出的工效降低计价方法很少,国内文献中提到的计价方法基本来自国外,尽管方法较多,但国际上也仍然缺乏公认合理的方法,即使“时段比较计价法”这样应用较广泛的方法,仍然存在理论色彩较浓,实践中不好操作的问题;三是工效降低一般不是水电范本中规定的可以索赔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补偿条款,国际上著名的标准合同条款中也没有包含工效降低的情形。由于工程施工中经常遇到的实实在在的问题是工效降低,为了减少合同管理难度,使得合同能顺利实施,“工效降低”的相关条款可以在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引进,对工效降低的含义、工效降低的责任划分、工效降低的原因、工效减低的计价方法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为提高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水平做出贡献。
【关键字】:水利水电工程;合同
在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很难解决的问题,在现行施工范本合同中有的问题并没有没有相应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还很难实现,有的很难理解,有的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使得合同双方很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本文将归纳总结这些常见的难点问题,然后借鉴国际惯例和部分国内工程的成功做法,进而找出公正恰当的处理方法,使得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方商更快更好的洽谈完备的合同条款,保障合同的顺利实施,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
变更
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或对合同清单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承包商经常以超出合同为由要求重做单价或者调整单价,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基于对合同的不同理解而不同意调价或对调价方法各执一词,双方很难达成统一。根据水电范本通用条款第39.1条规定,合同的范畴包括变更,变更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七种类型: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只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3)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4)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的性质或标准;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从上述七条条款的内容看,变更的本质是改变合同工作的内容,它是“完成工程所需的”,变更应该局限在这些约定的内容,我们应按合同外项目对待超出这些范围的内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项目是合同外项目,它不是“完成工程所需的,而是一个“新的项目”,应该重新定价,将其列入合同中支付或另签合同。还应对需要招标的履行招标程序。有关文献在谈到上述问题时,“附加工程”、“新增工程”、“增加工程”等术语经常被提到,由于一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有之辞,在理解上容易引起混淆,而这些术语则不然,合同相关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合同中相关的术语。
我们强调合同约定的范围有什么意义呢?在国际流行的项目管理理论中规定,项目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即是范围,质量、时间、成本是项目管理三角形的三个边。项目范围是由这三个边围成的区域就,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由项目的范围确定,而项目质量、时间以及成本却都是首先基于工作分解结构的,因此,项目范围管理居于项目管理最高层,是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项目的起始阶段就要界定了项目的范围,项目的边界由它确定。这个边界越是清晰明了,越有利于后面的执行。不然的话,项目的执行过程会发生项目范围任意扩大的现象,从而造成进度、成本、质量等受影响的一系列问题。
暂停施工
由于自然、人为或社会的因素引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暂时停工,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按照水电范本通用条款第19条的规定,本文所述的暂停施工是指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应由业主承担风险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对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是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长工期要求的。很多情况下,水利水电工程现场或有关文献在涉及停工问题时,经常采用“窝工”这个术语。在字典中“窝工”的解释是:“因调配不好,使得工作人员没能充分发挥作用”,具体指因承包人未能组织好而导致生产低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方应该正确区分。
目前在国内没有统一的停工费用计算方法,很容易使人产生争议和分歧。大多数人认为,机械停置费、人工费和管理费三个方面是分歧主要集中的方面。
一般都同意在机械停置费的计算上计取基本折旧费,修理费、安装拆卸费等是否应该计取是主要分歧。我们可以根据各项费用的含义以及索赔计价的“实际费用法”原则来确定。经常修理费的含义中包含替换设备及例行保养辅料费、工具附具台班摊销费等内容,它还会发生在停工期间,所以应计取它的部分费用。停工期间不发生安装拆卸费,所以不应计取。
人工单价的选取是人工费的主要分歧,有人认为应该采用投标人工单价,有人认为应该采用计日工,等等。实际上根据索赔计价的“实际费用法”原则,应按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全部工资进行人工费的补偿,我们应该根据认可的停工期间工资单来核定。但在实际应用中,如果缺少认可的工资单,可以投标人工的单价为基础商定。
由于在停工费用计算上经常出现争议,合同双方可以商议在合同中列出停工计价的原则。在这方面,在合同管理中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做出了一些创新,这些创新可以作为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得以借鉴。比如,对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峡永久船闸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就预先进行了明确规定:
(1)机械停置费补偿标准规定,按停置机械每昼夜一个停置台班考虑机械停置费按基本折旧费加经常性修理费的50%进行计算;
(2)人员停工费补偿标准规定,按概算人工单价扣除夜班费节日加班等费用的人工单价进行计算;
(3)补偿费用的计算应考虑补偿发生和合同签订的期间所发生的价格调整。大多数人认为,如果有了类似的规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就会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索赔。
(4)索赔费用计算中的停置机械和停工人员数量等实物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应该根据详实的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
工效降低
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变更、水文地质条件变化、业主提供条件不到位等因素导致承包商正常的施工受到了干扰的现象经常会出现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这些现象会降低施工作业的工效,国际上有时也将其称为生产率降低。
常用总费用方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时段比较计价方法等计价方法对工效降低影响所带来的损失进行计算,但业主和承包商对累积影响的责任都无法通过这些方法区分,而在实际的索赔案例中,业主认为导致变更产生额外费用的原因是承包商自身的责任,如承包商的管理能力不足,计划不合理或资源投入不足等,即业主常常列举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所做出的干扰以驳回承包商的索赔。为了成功地实施索赔,承包商需及时建立详细的记录,提供足够的支持材料。尽管如此,工程施工实践中处理难度最大的合同问题之一仍是工效降低索赔,而且它成功率很低。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工效降低难于量化,也难于划分责任,在国际上也是一个难处理的问题;二是目前国内提出的工效降低计价方法很少,国内文献中提到的计价方法基本来自国外,尽管方法较多,但国际上也仍然缺乏公认合理的方法,即使“时段比较计价法”这样应用较广泛的方法,仍然存在理论色彩较浓,实践中不好操作的问题;三是工效降低一般不是水电范本中规定的可以索赔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补偿条款,国际上著名的标准合同条款中也没有包含工效降低的情形。由于工程施工中经常遇到的实实在在的问题是工效降低,为了减少合同管理难度,使得合同能顺利实施,“工效降低”的相关条款可以在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引进,对工效降低的含义、工效降低的责任划分、工效降低的原因、工效减低的计价方法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为提高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水平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