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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法院近年来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但该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争议。民众对这一制度的最敏感之处在于:在这一模式下,贫富不均、社会地位差异等一系列因素可能导致适用刑罚的不平等,这样的结果有违民间朴实的正义和平等观念。笔者认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理念价值上并不冲突,反而彰显了其价值取向上的魅力。
关键词: 刑法价值 刑法基本原则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制度,一般是指犯罪后,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在于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有机会改过自新、重归社会,是一项颇具有人性化,实践意义的制度。
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次和解尝试方案。自提出刑事和解的理念以来,以被害人与被告人直接协商为核心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了西方国家犯罪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一直被众多学者及立法者所关注,目前已形成了颇为稳定、可行的操作模式,且累积很多宝贵经验。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由最初的未成年犯与受害人扩展到成年犯与受害人,适用案件范围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展到了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的价值在理念以及所追求的价值方面并不冲突,反而彰显了其价值取向上的魅力。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也不会对民间朴实的正义平等观念造成冲击。
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大价值:公正、谦抑和人道。①
一、刑事和解与公正
公正,也称公平和正义。仅就正义而言,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而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②要想对历史上公平正义的观念做一个系统的接受委实超出笔者的能力范围。但公正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刑事和解又怎么体现出刑法的公正呢?
从整体上看,刑事和解的目标在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在刑事和解中对犯罪人予以轻缓处理,从而带有了鲜明的功利色彩。但是这些功利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正义价值的基础保证。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之一在于恢复正义理论,该理论从一种相反的思路出发,对传统的报应正义理论进行修正。当犯罪行为实施的时候,恢复性正义所体现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社会甚至行为者本人带来的损害,对这些损害进行的补救被认为是正义的,犯罪人应承担起补救的主要责任。恢复性正义的重点放在加害人对被害人所作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恢复。③
二、刑事和解与谦抑
关于刑法谦抑,无论是称谓、内容、实现途径,都有很多不同看法。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指出:"即使犯罪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以的话,采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够强烈、有代之刑罚的必要时,才可动用刑法。这是刑罚的谦抑性。"④即,刑罚应尽量少的干预社会生活,能用其他替代的手段解决就不要再采用刑法的手段。即使是万不得已需要动用刑罚,也要尽量轻缓。刑法只能适用于那些严重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因为刑法的运用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如果不加抑制的使用,将会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刑法本质上是通过国家机器肯定一种感性的恶的存在,如果用之不当,不但不能达到运用刑法的目的,反而会引起社会的严重不安,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⑤
如果此时采取刑事和解,使加害人通过感触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从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悔恨与醒悟,从自身内心决定洗心革面,有利于回归社会。这正是刑事和解的优点之所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即能不动用刑罚则不动用刑罚,能轻缓则尽量轻缓,由于刑罚具有天然的负价值,是最严厉的社会管理手段,能和解的话可以减少司法执行的成本,利于犯罪人重归社会,且有利于修复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正如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所言:"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行刑罚"。⑥
三、刑事和解与人道
人道即为人之道,讲的是把人当作人看待,包括把犯罪嫌疑人、犯人当人看待,追求人类终极关怀,讲究人性、人伦,尊重人的本性。人道的思想源于宽容,中国古代的许多思想家都主张平和、宽容的心态对待他人。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不存在矛盾与冲突。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当错误产生之后,我们应当指出错误并尽可能加以纠正,而不是指责。
把宽容看成与赦免相关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德国的拉德布鲁赫,他认为赦免不仅是一种和善的法律形式,而且是从完全与法律无关的领域映射进法律的。⑦法律中的宽容实际上包括了两个含义:一是指某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对某些非法行为或对某些犯罪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容忍精神;二是指形成有关减轻责任、免除责任,对有些犯罪给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和精神。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加害人通过相互沟通协商,就加害人的道歉、和赔偿,被害人给予原谅,司法机关对其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这对加害人无疑是一种宽大。同时,良好的社会制度的规范与引导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关键,也是人与社会和谐的关键。
在林山田先生看来,慎刑和人道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只是为社会治病的"勉强继续沿用的不完美手段",而"人道原则乃指刑法的规定与施行均须符合人性的良善与博爱",禁止把人充当为达到刑罚目的之工具,禁止使用残酷不人道的法律手段是它的内涵。⑨虽然我们不能说,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不人道的,但可以很肯定的说,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人适用刑事和解既是慎刑的表现,也体现了人道的关怀。
综上所述,刑法的调控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在于使各种价值与社会利益达到协调与平衡,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良性发展状态之下,整个社会系统得以和谐。然而,刑罚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不得已而为之,在很多情况之下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一方面有助于克服刑法在实现犯罪处置目标方面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使被破坏的原本和睦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恢复,从而更有利于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
注释:
①关于刑法的价值,有多种表述方式,本文采用陈兴良教授的观点。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③[美]丹尼尔·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9页。
④[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⑤张建军:《刑法最后手段性的根基及实现》,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年第7期,第13页。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2页。
⑦[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⑧陈根发:《宽容的法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⑨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 ,林山田发行2008年,第95-100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3]丹尼尔·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4]大谷实:《刑事政策学》
[5]张建军:《刑法最后手段性的根基及实现》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7]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8]陈根发:《宽容的法理》
[9]林山田:《刑法通论》
作者简介:陈孟,性别:男,年龄:25,籍贯:山东烟台,专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关键词: 刑法价值 刑法基本原则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制度,一般是指犯罪后,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在于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有机会改过自新、重归社会,是一项颇具有人性化,实践意义的制度。
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次和解尝试方案。自提出刑事和解的理念以来,以被害人与被告人直接协商为核心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了西方国家犯罪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一直被众多学者及立法者所关注,目前已形成了颇为稳定、可行的操作模式,且累积很多宝贵经验。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由最初的未成年犯与受害人扩展到成年犯与受害人,适用案件范围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展到了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的价值在理念以及所追求的价值方面并不冲突,反而彰显了其价值取向上的魅力。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也不会对民间朴实的正义平等观念造成冲击。
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大价值:公正、谦抑和人道。①
一、刑事和解与公正
公正,也称公平和正义。仅就正义而言,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而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②要想对历史上公平正义的观念做一个系统的接受委实超出笔者的能力范围。但公正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刑事和解又怎么体现出刑法的公正呢?
从整体上看,刑事和解的目标在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在刑事和解中对犯罪人予以轻缓处理,从而带有了鲜明的功利色彩。但是这些功利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正义价值的基础保证。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之一在于恢复正义理论,该理论从一种相反的思路出发,对传统的报应正义理论进行修正。当犯罪行为实施的时候,恢复性正义所体现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社会甚至行为者本人带来的损害,对这些损害进行的补救被认为是正义的,犯罪人应承担起补救的主要责任。恢复性正义的重点放在加害人对被害人所作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恢复。③
二、刑事和解与谦抑
关于刑法谦抑,无论是称谓、内容、实现途径,都有很多不同看法。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指出:"即使犯罪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以的话,采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够强烈、有代之刑罚的必要时,才可动用刑法。这是刑罚的谦抑性。"④即,刑罚应尽量少的干预社会生活,能用其他替代的手段解决就不要再采用刑法的手段。即使是万不得已需要动用刑罚,也要尽量轻缓。刑法只能适用于那些严重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因为刑法的运用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如果不加抑制的使用,将会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刑法本质上是通过国家机器肯定一种感性的恶的存在,如果用之不当,不但不能达到运用刑法的目的,反而会引起社会的严重不安,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⑤
如果此时采取刑事和解,使加害人通过感触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从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悔恨与醒悟,从自身内心决定洗心革面,有利于回归社会。这正是刑事和解的优点之所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即能不动用刑罚则不动用刑罚,能轻缓则尽量轻缓,由于刑罚具有天然的负价值,是最严厉的社会管理手段,能和解的话可以减少司法执行的成本,利于犯罪人重归社会,且有利于修复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正如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所言:"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行刑罚"。⑥
三、刑事和解与人道
人道即为人之道,讲的是把人当作人看待,包括把犯罪嫌疑人、犯人当人看待,追求人类终极关怀,讲究人性、人伦,尊重人的本性。人道的思想源于宽容,中国古代的许多思想家都主张平和、宽容的心态对待他人。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不存在矛盾与冲突。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当错误产生之后,我们应当指出错误并尽可能加以纠正,而不是指责。
把宽容看成与赦免相关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德国的拉德布鲁赫,他认为赦免不仅是一种和善的法律形式,而且是从完全与法律无关的领域映射进法律的。⑦法律中的宽容实际上包括了两个含义:一是指某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对某些非法行为或对某些犯罪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容忍精神;二是指形成有关减轻责任、免除责任,对有些犯罪给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和精神。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加害人通过相互沟通协商,就加害人的道歉、和赔偿,被害人给予原谅,司法机关对其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这对加害人无疑是一种宽大。同时,良好的社会制度的规范与引导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关键,也是人与社会和谐的关键。
在林山田先生看来,慎刑和人道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只是为社会治病的"勉强继续沿用的不完美手段",而"人道原则乃指刑法的规定与施行均须符合人性的良善与博爱",禁止把人充当为达到刑罚目的之工具,禁止使用残酷不人道的法律手段是它的内涵。⑨虽然我们不能说,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不人道的,但可以很肯定的说,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人适用刑事和解既是慎刑的表现,也体现了人道的关怀。
综上所述,刑法的调控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在于使各种价值与社会利益达到协调与平衡,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良性发展状态之下,整个社会系统得以和谐。然而,刑罚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不得已而为之,在很多情况之下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一方面有助于克服刑法在实现犯罪处置目标方面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使被破坏的原本和睦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恢复,从而更有利于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
注释:
①关于刑法的价值,有多种表述方式,本文采用陈兴良教授的观点。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③[美]丹尼尔·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9页。
④[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⑤张建军:《刑法最后手段性的根基及实现》,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年第7期,第13页。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2页。
⑦[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⑧陈根发:《宽容的法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⑨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 ,林山田发行2008年,第95-100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3]丹尼尔·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4]大谷实:《刑事政策学》
[5]张建军:《刑法最后手段性的根基及实现》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7]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8]陈根发:《宽容的法理》
[9]林山田:《刑法通论》
作者简介:陈孟,性别:男,年龄:25,籍贯:山东烟台,专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