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的地名、人物、税赋、计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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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以下简称《契约文书》)一书已经由巴蜀书社于2012年底正式出版发行。笔者作为此书的主编,为了让研究者和读者更便于理解书中所涉及地名、人物、税赋、计量等事项,又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文字资料的梳理,就上述几个问题形成此文。
  一、关于“三甲”与相关地名
  成都东山是指成都东门沙河一线以东至龙泉山两侧的浅丘低山区,现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是其核心区。在《契约文书》中所收录的契约,最多的地名是“华阳县三甲”或“华邑三甲”。据民国23年版《华阳县志·华阳县场镇表》载,“前清末叶,分县境为九区,计六镇、三乡”,三甲地大致由第八区西河镇和第九区隆兴镇组成。所谓“华阳三甲”或“华邑三甲”,即如地契中民国2年(1913年)的“五十一”(对应档号229),民国14年(1925年)的“五十二”(对应档号218)等。在西江河一线以东原属简阳县的地区,据咸丰癸丑年版《重修简州志·里役》载,“旧<州志>州属十乡合为两乡,曰仁善、曰义和”,仁善和义和两乡界线大致以沱江为界,类似于民国时期的东乡和西乡。地契“二十七、四十二”(对应档号135、123)中的铁碑桥和仰天窝现在所在地山泉镇和柏合镇,以及龙泉镇都是当年“简阳义三甲”的范围。这个区域的坝区在简阳市全境比较而言,是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较富庶的区域。
  青龙埂是在《契约文书》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地名,如地契“十五、十九、二十、二十八”(对应档号分别是021、025、033、035)等等,主要跟苏家有关。在这附近有苏家的成勇公祠——“苏成勇”之名出现在地契“二”和6件政府文契之中,还有两处苏家大院。青龙埂之名源于一个风水布局,当地人称的香花寺王坟即明蜀王陵群中的成王陵。东山上还有多座明蜀藩王陵,如僖王、昭王、惠王等,由于民间经常“王”、“皇”不分,导致有的称“王坟”(如档号011),有的称“皇坟”(如档号045)。青龙埂在建造之初,即将王坟左前方的一道土埂再挑土加工成一道更具形象的弯环,总共有几百米长。根据“左青龙、右白虎”的原则,这道土埂就被称为了青龙埂。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苏家祠堂成立乡政府,就以青龙埂为名,取名青龙乡;后来改作石灵乡后,这里的村仍然叫青龙村。目前,成都市政府要在这里建一个湿地公园,青龙埂有一半已经淹没在水里。
  二、龙泉驿的大姓望族
  关于青龙埂苏家,据《华阳苏氏族谱》,“苏成勇生于康熙五十五年丙申岁(1716年)三月初十日午时,系广东和平县诞生。年方十岁随祖父自粤迁蜀于成都府华阳,地名七根槐居住,后迁于倒石桥老屋,遂兴家立业,享寿七十有七,卒于乾隆五十七年壬子岁(1792年)冬,在倒石桥老屋告终”。苏成勇是这支苏氏的开基之祖,之后再经过苏定伦(卖地定金约“二”、“四”中买主,字敦五,1784-1820年在世)、苏邦贤(卖地定金约“六、七、八、九、十、十一”等中的买主,字希三,官印名秉权,捐国子监监生,诰授奉政大夫,1798-1888年在世)、苏国宽(卖地定金约“三十四”中的买主,字敷五,捐国子监贡生,1816-1877年在世)三辈人的经营拓展,苏家逐渐成为青龙埂一带的望族,《契约文书》总共收录有上百件与苏家有关的契约。
  地契“三十、三十九、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对应档号分别为139、138、218、219、222)中的“陶家湾”位于老成渝路骡子坡北侧的分水村一带,这里有著名的冯家新瓦房,新中国成立后先后用此作洪河乡政府和洪河卫生院。陶家湾向西隔了一道土梁子就是地契“四十三、四十六”(对应档号分别为130、143)中的柳树湾,现在的柳树村即得名于此。那里原有东大路上著名院落冯家老瓦房。民国11年(1922年)重修的《冯氏族谱》载,冯家“第十四世祖其焕公,原居广东嘉应长乐县砖斗寨……雍正初年……由粤来川,在成都府华阳县东柳树湾觅一宅场,田地一大段,命仲昌公、叔昌公夥买,以为基业,奠立家室”。再据冯思章先生回忆,地契“三十”(对应档号139)中的“冯五和”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冯家所有烝尝集合之名,也即是一处公产。地契“四十三”(对应档号130)中从胞弟冯炉光手中购买水田的冯致光,其职业是在成都牛市口行医,后来接手冯氏在成都桂王桥西街的冯氏祠堂。冯家祖上叔昌公的儿子冯恭达在定亲后妻子未过门时就过世了,但这位“儿媳”仍然前来冯家守节,并抱养其长叔之子抚养。此子后来取得功名后,为养母申请节孝牌坊,树立在陶家湾东面的成都东大路上。此冯氏牌坊是成都东大路上第一座牌坊,最为高大气派,牌坊朝东(龙泉山方向)刻有御赐“秋竹有节、古井无波”八个大字,朝西(成都方向)刻有冯家自题的“贞比介石、洁齐春冰”。这些都显示冯家是大面铺一带的望族。
  地契“四十七”(对应档号132)中的买主朱道善,与其同字辈的朱道南是西河场的名人,据民国23年版《华阳县志》,其在西河场与他人一起办过“一钱会”,宗旨是“无论何人,有发愿者,每日掷一钱于筒中,俟月抄交于会内,当事人以作善举。年久积资渐广,置田收利,施棺、施药、又有周急。”此会于民国10年(1921年)改名恒河善会,建在西河场南华宫。地契“十二”(对应档号019)中的中人朱朝云,据朱道南于民国27年主编的华阳县三甲西河场必达《朱氏族谱》,他当时在朱家排老四,其弟朱朝发在嘉庆末期为当时三甲的族长(类似乡长的行政职务,非家族的族长)。地契“三十五”(对应档号056)涉及在卓家店附近的土地。其中的地邻朱廷章,以及同在地邻位置的朱荣统是两父子。朱荣统是朱廷章的二子,拥有数百亩田产,出资培修位于半截河的公产,使之成为成都科甲巷朱子文祠的陪祠,并在房右配以朱子书院,使得此处房屋规模较大,被人们称为“好家伙”。而据《朱氏族谱》,其入川始祖必达公最初于康熙年间在西河场作专门给人打斗的斗户,光绪间朱华均出任西河场保正,并主持修建西河场的火神庙,显示朱家是西河场附近的望族。
  说到新中国成立前的龙泉驿,田家是不得不提及的。龙泉驿民国就流传顺口溜“晋、蔡、游,倒到田里头”,即原来本地的三姓望族全部衰落,不及后来发达的田家。田家代表性人物是国民第二十九军军长田颂尧。《契约文书》中涉及田家的契约并不多,仅有4件,但里面包含的人物却很值得玩味。其中钱财借贷收据“二十”(对应档号378)中的债主“田董氏”(1869-1933年在世),据民国22年田光裕纂修的《田氏族谱》载,其嫁与田颂尧的叔父田元熹(字司农,1867-1924年在世),而借债人、即其侄儿董万泰是革命烈士董朗的侄儿。董家族人在本地也比较多,龙泉镇驿马河下游原来就称作董家河。连续两笔债因为田董氏在借债不久后去世,田家后人只保留借据,并未追回债务。在其他契约“十五”(对应档号380)中还有一笔“卖瓦条约”,买主田戎轩(本名光第,官名泽孚,字蓉轩,田颂尧之弟,曾随其兄在军队作过师长级的司令,1898-1952年在世)花费1800元大洋购买10万匹筋瓦,据谢利万先生推算,一般盖1平方米瓦房需用100匹瓦,这10万匹瓦可以盖约1000平方米的房子,由此可见其家族财力雄厚。   三、“条粮”等税赋与相关计量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土地所有者是政府直接的财源基础,要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和费用。如地契中咸丰元年(1851年)的“三十三”(对应档号059)写明土地所有者要承担“钱粮、仓谷、夫马、差务”;卖地定金契约中同治二年(1863年)的“三十二”(对应档号077)也写明拥有土地后要承担“钱粮、仓谷、夫马、杂差、修沟、团练所派费用”。除条粮、即钱粮是国家正税外,在《重修简州志》中对‘夫马’是这样记述的:“简州旧设夫马局以济过境官差兵差及一切集款,岁报绅士经收,按粮均派,每两派五六千(文)不等。” 虽然夫马局撤消了,但土地所有者的此项负担并未免掉。其它的如仓谷,推断应是以实物税收来完成官仓的任务,但每亩的征收标准暂时没有找到记载,差务、修沟、团练等项则带有临时性和随意性,不见之于方志记载。在方志中记载最多、最明确的是条粮。
  条粮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政府最为重要的税收。《契约文书》中的每份地契中都清楚标明本宗土地所承载的条粮数额;若是官契,还要在条粮数额处刻意加盖官印以示慎重。条粮多少用“两、钱、分、厘”来表示。民间有句质问挖苦语气的口头禅叫“你有几斤几两”,即脱胎于对家庭经济实力的试探。实际上“一两条粮”大约要对应40亩上田,而当年一斤是16两,所以一个普通人不可能承担“几斤几两”的税赋。具体来说,每亩水田、旱地根据自然条件被划分的“上、中、下”三等,所承载的条粮有统一规定,其标准依据《赋役全书》(又名《条鞭赋役册》)。这是明清两朝记载各地赋役数额的册籍,是官府公布的征收赋税税则,以一省或一府、一州县为编制单位,开列地丁原额、逃亡人丁和抛荒田亩数、实征数、起运和存留数、开垦地亩和招徕人丁数等。每一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备查,一部存学宫任士民查阅。清朝沿用明朝赋额订定刊行,因为人丁和开垦土地随时会有少量变化,理论上规定每十年修辑一次。实际从华阳县和简阳县的地方志记载来看,地方政府并未按此规定施行,而是直接依据比较老的配额在执行。要计算每两条粮实际上缴的金额,即土地所有者实际的税赋额,是比较麻烦的问题,这里结合两本《简州志》和两本《华阳县志》,以及《契约文书》中具体所列的数据,来作个简单的统计。
  咸丰癸丑年(1853年)版《重修简州志·田赋》载,“《赋役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六年(1667年)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1729年)征输科则:上田每亩载粮一升三勺四杪;中田每亩载粮八合;下田每亩载粮六合三勺三杪三撮三圭”。因简州境内多为浅丘低山地区,无上田,起征是中田,中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二分一厘三毫二丝一忽八微五尘六纤”,即约0.021两/亩;下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六厘八毫七丝九忽七微一尘四纤”,即约0.017两/亩。“现共征丁条粮银10252.57两”。在这个基础上,要加征15%的一种附加税——火耗银,遇闰年还要每两加征银0.043两。这是最早的理论值,即条粮设计之初,是按照地方政府的理论支出,包括:祭祀、官俸、各种公事人员开支、上缴布政司、救助孤贫、留足仓储等,一两条粮对应一两白银来征收。后来,随着政府实际开支的扩大,以及国家增加一些突发事项,条粮慢慢演变成一种按照权重摊派的税赋,即不是定额税赋,而是每年都需要重新精细计算的动态税赋。
  光绪丁酉年(1897年)版《简州续志·田赋》载:“例征条粮10252.57两,每年每两实收银1.46两,遇闰年每两加银0.043两,均由户书经收。咸丰四年(1854年)每两加津贴银1两,实收1.15两,同治元年(1862年)每两又加捐输2两,实收2.35两,二项皆派绅士数人收解。总计每两条粮实收4.96两。”实际这仍然是理论值,每年一两条粮实际征收的,就是简州政府总开支的1/10252.57。政府除一些固定累加的税赋外,再通过精确计算将其它新增开支以税赋的形式均摊到每两条粮上。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版《嘉庆华阳县志·田赋》载,华阳县“现征丁条粮银8195.86两”,其征收的方式和标准与简州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华阳县地理条件更好,境内有上田,每亩田所承担的赋税也有所不同,上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二分三厘一毫四丝九忽二微五尘四纤”,即约0.023两/亩;中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七厘九毫一丝四微四尘八纤”,即约0.018两/亩;下田“每亩征丁条粮银一分四厘一毫七丝九忽三尘”,即约0.014两/亩,这与“上地”的赋税大致相当。华阳县一两条粮实际征收的,就是华阳县政府总开支的1/8195.86。再根据民国23年版《民国华阳县志·田赋》提供的数据推算地处富庶地区的华阳县,因为政府在盐、茶等商业上收入颇丰,其土地所有者承担的税赋相对自然条件较差的简州还要轻一些。
  用这些标准,可以大致推算《契约文书》所列田亩属于“上、中、下”中的哪一等。另外对“捆卖”的土地,没有列清田亩数,但根据其所处地理位置,先划分等级,进而可以推算其面积。这里由于华阳县的契约相互佐证的数据不完整,只能用与华阳县自然和经济条件类似的温江县一宗土地来作模拟推导。地契“二十九”(对应档号031)中温江县二甲板板桥侧近的一宗九十七亩零的净田,外加二十余亩旱地,共载条粮2.48两,折合39.1亩水田对应一两条粮,每亩对应0.026两条粮,非常接近华阳县“上亩”的税赋标准。实际上这块土地在成都西门苏坡桥附近,其田确属上田。卖地定金约“三十四”(对应档号078)。这块土地在同治三年(1864年)以4500两白银的价格卖与苏国宽。租赁借贷契约“二”(对应档号093)的“立承佃水田房屋约”中写明,对于这块土地,佃户每年要向主家交佃租计旱土共1.3石,水田每亩1.9石,折合银每百两八石(黄谷),共计2241.63两白银,所有税赋主家还纳。而以华阳县的税赋标准,这块土地每年仅需向政府上缴税银6.92两,仅占其总收入的0.31%。当然这是基本税赋,还有些摊派和临时征收的费用没有计算在内。
  即便如此,土地所有者的税赋负担仍然不重,这也是到民国税赋征收混乱时可以预征几十年后的税赋,而土地所有者仍然能缴得起的原因。而政府能在如此低的税率下维持运转,跟当时地方政府的机构简单,开支不大有关。县级以上的政府早已有人研究过,我这里仅据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所存乡镇人员档案来说明基层政府机构的组成。据地契“六十六”(对应档号225、224)契尾签名的乡上公事人员有:乡长、副乡长、乡队副、代表主席各1人,干事4人,调节主任3人,计征股长2人,共计13人。这是华阳县乡镇的人员配置。简阳县的人员配置更少。据档号016-1-001-001档案所载:1950年洛带镇刘惠安镇长向简阳县人民政府上报从民国时期延续下来的“简阳县第八区洛带乡编制人员及编余人员名册”,镇上公职当时只有正乡长、副乡长、主任干事、民政干事、户籍干事、地籍干事、经济干事、电工、乡队副各1人,工友3人,共计12人。
  契约中的计量,特别是佃户交租,大都以“石、斗、升”等为体积计量单位。老市斗在东山上又分为大斗盛米约32斤(如洛带、西河一线),小斗盛米约30斤(如龙泉驿、大面铺)。蒋介石入川后统一计量,变成新市斗,盛精米约30斤/斗。据老人们回忆,斗的形状有方形、长形;有上大下小,也有上小下大、或者直上直下,统一容积就行了。另外东山上一亩水田产量约为黄谷1.2-1.5石,佃户交租一般每亩交1石左右,并标明要“晒干风净”,如租佃契约“一、四”(对应档号063、172)等。佃户大春一季的收成绝大部分都交租了,自己的收获主要是小春一季的收成,以小麦、玉米、红薯为主,这也是原来一般佃户家吃白米饭少的原因。黄谷新斗1斗约为24-25斤,能打米5升半左右,折合约16-17斤,打米多少与谷子的质量有关。但以体积为单位,实际上很容易出现误差,比如打斗有两个环节容易作假:一是倒米入斗时,米提得高倒入,会装得紧些,米的份量更足,这种误差最大可以达到4%-5%;另外是刮斗,刮得用力,份量要少些,刮得轻、俗称“花梁子”,份量更足,这种误最大可以达到2%-3%。相比较而言,以秤来称量重量更为准确,所以民间总是习惯于折算成重量单位来衡量。
  以上就几个基础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以供学者和读者在深入研究时作参考,更精准的结论还有待方家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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