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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