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路径的法律思考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ongwen_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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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产业化发展之间并不冲突,选择适合的产业化发展路径,并加强产业化过程中的法律监管,必定能用适合的产业化成果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产业化
  作者简介:黄彬,法学硕士,贵阳中医学院医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社会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2-02
  2013年6月15日。由文化部、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主办的第四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在成都拉开帷幕。随着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付诸于产业化运作、如何运作,成为全国各地非遗保护工作的争议焦点之一。
  贵州作为位于中国西南部的一个多民族省份,拥有众多的少数民族资源。在不沿海、不沿边这样相对封闭的地理条件下孕育了丰富和完整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
  一、贵州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0项及第一批国家名录扩展项目147项,黔东南州有23项、34個保护点名列其中。加上第一批进入国家级名录的16项、19个保护点,黔东南州共有39项、53个保护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占国家级名录总数1028项的1/27,换句话说,黔东南拥有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数,相当于一个省的入选量。豍黔东南州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可以说是贵州“文化千岛”、“千节之省”、“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的浓缩和精粹。
  黔东南苗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如黔东南苗族神话叙事诗《仰阿莎》、苗族芦笙乐舞、苗族游方歌、苗族反排木鼓舞、苗族剪纸、苗族银饰、苗族划龙节芦笙节、苗族成人礼、苗族扫寨、苗族历法及苗族医药。这些均是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道路的诘问
  面对如此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发展成为永恒的话题。但是在探索有效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过程中,是否应该将其产业化,以及如何实现产业化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甚至有人认为各地区“申遗”就是为了“生意”,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产业化发展模式必定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毁灭性发展。
  然而,我们正视产业化的性质,将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的特性结合起来,就可以避免单纯保护过程中的巨大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失衡,可以避免强大的市场经济摧毁传承人的风险。因此,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转变思维,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传统的“艺术瑰宝”,更是一种具有经济特点,可转化为产品的潜在资源,即可以通过“买卖”来“赚钱”的。豎而且这种产业化的选择不是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毁灭性发展,而是将其与市场规律有机结合,利用市场的优势挖掘其经济价值,最终是为了传承与保护服务。
  在此,笔者不得不提一提《多彩贵州风》这一浓缩贵州民族民间文化精髓的民族歌舞诗。2006年1月22日,新版大型民族歌舞诗《多彩贵州风》在贵阳隆重推出。该歌舞诗反映了贵州多民族大家庭的和谐生活及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苗族的反排木鼓舞、银饰、岜沙原生态的村寨生活、成就苗族青年炙热爱情的游方歌都在这一台演出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人民日报》在题为“一台多彩贵州风,盘活千年古资源”的文章中写道:“多彩贵州风”凭借“民族文化形态”,占据了人们的审美视野,表现出了深刻的文化力量。贵州号称“民族文化之都”,更是“文化千岛”。可以说,《多彩贵州风》的推出,便是贵州通过文化产业路径保护丰富民族民间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功而有力的凭证。通过这样的文化搭台形式,贵州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了深山,走进了市场,更是走出了国门,在人们的心目中建立起了民族自豪感与文化认同感。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产业化并不冲突,关键是要选择适合其延续的合适路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路径选择
  (一)旅游开发是当前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经济价值的主要形式之一
  按目前文化产业的分类,文化旅游业属于文化产业的外围层。但是充分利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的旅游资源可以突破以往旅游只是对自然山水的欣赏,满足人们对蕴涵在自然山水中的民族文化的探索欲,增强旅游的人文关怀。以贵州为例,1991年,贵州省又提出了“以旅游促进对外开放和脱贫致富”的旅游业发展指导思想,逐步推进乡村旅游,以苗侗、布衣、水、彝、土家、仡佬等浓郁古朴的民族文化为载体,形成了民族村寨游、名俗寻踪游、民族节庆游等形式多样的乡村旅游。2002年,贵州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为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贵州省的支柱产业,提出逐步将贵州建设成为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
  在《多彩贵州风》民族歌舞诗的宣传下,黔东南西江千户苗寨、郞德上寨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不仅让黔东南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多的关注,同时也让世居少数民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获得经济利益,与保护传承工作形成双赢的局面,凸显旅游业中游“文化”的重要地位。
  (二)文化产业的版权保护是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的有力武器
  作为中国传统故事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搬上荧幕的尴尬境地令很多中国人开始反思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民族历史生活的积淀具有强烈的民族情结。然而近年来却发生了很多中国特色的传统被剽窃的现象。如传承于贵州黔东南剑河、雷山两地的苗族刺绣技艺,曾大批量的流传到国外,以致在《文化遗产流失让人泣血,百年后研究苗服到国外》一文中,法国巴黎一家私立民俗博物馆馆长对我国有关民族文化研究专家这样表述:“百年后,中国人要研究民族服饰,还要到我的博物馆来研究”。因此,只有充分的利用知识产权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有限效能,才能更好的将其传承。   (三)民族医药的品牌建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创造点
  中国有着丰富的民族药业资源,苗族、藏族、壮族等少数民族医药因其独特的配方及特殊的的疗效受到人们的亲睐。具体到苗族药业而言,由于苗族依山而居,集中分布的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植被繁茂,动物、植物、矿物资源十分丰富。加之历史上这些地区(比如黔东南雷公山区)未入“官籍”,汉医药不能传入,数千年来苗族同胞在这些地区生息耕作,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与疾病作斗争,漫长历史中积累了丰富的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
  然而,作为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医药却未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经济价值。究其原因,民族医药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便是其根源所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医药由于具有很强的地缘性、传承性,建立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通过品牌来维护自身权益不乏为一种有力举措。(尽管当今民族药业也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但是纯粹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考量通过历史传承下来的民族医药并不符合专利所需要的新颖性特征。)
  201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大力发展中成药和民族药,做强做优民族医药企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因此,建立强大的民族医药品牌完全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创造点和增长点。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法律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当今的中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并进而受到整个社会文化环境和氛围的制约。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手段虽然不能全部的产业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作为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那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过程中,如何防止对源生文化的破坏,这就需要我们对产业化过程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规范。
  (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从源头上着手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产业化的进程中,我们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真正的受益者是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做大做强的企业,世代担负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源头——传承人在背后默默奉献,却收益甚微,境遇不佳。长此以往这样无视源与流的关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定后因后继乏人而成为“广陵绝唱”。我国也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于2008年6月14日施行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工人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然而,冷观当下现实,被发达国家尊为“人间国宝”的非遗传承人在我国正面临赖以存在的文化生态空间不断受挤压而碎片化、边缘化的境地。因此,地方各级政府深刻落实以上《传承人办法》,切实贯彻好传承人的资助工作,让他们在肩负传承使命的过程中有尊严、有信心,才能协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源与流的关系。
  (二)建立有效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体系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标识、品牌的建立尤为重要。作为具有地缘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的建立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完全可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假冒情形的防护。
  (三)尽快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
  1984年6月国家文化部制定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实行条例》中首次提到无形文化遗产主题相关民间文化作品的有关保护问题。1990年9月著作权法第6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到了民间文学艺术,该条款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的集体性、地域性和时代流传性等特点,使得立法难度相当大。因此,作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著作权性质的资源,如苗族古歌、银饰、刺绣采用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保护,是防止产业化过程中资源流失的有限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过程中的产业化并不是不分伯仲完全适用,根据其潜在经济价值,开拓合适的产业化市场,加上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产业化的进程便可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有力支持。
  注释:
  王平主编.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集锦2.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王送华,廖嵘.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黄晓.产业化视角下的贵州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保护.贵州社会科学.2006(2).
  黃彬.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路径选择研究.法制博览.2013年.
  陈燕.精神经济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道路.福建艺术.2009年.
  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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