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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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地名具有区分不同地域的作用,为了避免商标与地名的冲突,地名禁用原则成为商标法领域的国际惯例。但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地名商标作为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等仍大量存在,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该项制度提供法理学基础。
  关键词:显著性 第二含义 商标法 经济学
  一、引言
  商标是一种用于识别商品和证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地名则是一种示地理区域或自然形态的专用名称,具有社会公共资源的属性。地名商标,是指具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即将行政区划的称谓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按法定程序直接登记注册的商标。地名商标除了具有商标的共性特征外,也擁有一些与普通商标不一样的独特特征。 本文拟通过对地名商标合理性进行法律分析为该项法律制度提供法理基础。
  商标的主要使命是把不同生产者或提供者区分开,而地理标志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能反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或声誉与其特定地理来源间的联系来对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地理来源进行区分,从而与商标一样,具有区分功能。地理标志大多是地理名称,而商标可以是能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任何合法标识。当商标包含地理标志时,二者可能发生冲突。地名具有确定或区别不同地方的功能,是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关键性构成要素。地名具有区分不同地域的作用,为了避免商标与地名的冲突,地名禁用原则成为商标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我国对地名作为商标同样有禁止性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可知,我国对地名商标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禁止将处于公有领域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参照各国立法例可知,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而不是一概加以禁止,我国现行商标法亦有条件地承认地名商标的使用,该条件一是当地名具有了其他含义(即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二是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承认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其法理基础体现在:
  1.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之商标显著性特征视角。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各国商标法均要求商标必须具备的明显而独特的特征,此特征能够将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具备显著性是商标能够存在的基础,能够区分不同的经营者是一个商标所要具备的重要功能,而这种区别及识别功能也就是商标的显著性特质的体现,一个商标若不具备显著性特质的话,则是不会被允许注册的。地名商标是指具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该类商标能直接表明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然而,公众却很难把商标所指示的产品与特定的经营者联系起来,若这种商标在经过很长时间的使用后,这种地名商标就获得了第二含义。第二含义理论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商标法上的第二含义是指:“一个地名或者描述性(叙述性)词汇,在某企业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产生了原义之外的含义,用户看到这个词,就会自然地把它和某种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于是它作为商标就具有了识别性。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地名商标的第二含义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获得了第二含义的地名商标就可以注册。依据第二含义理论,某个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地名商标在经过长期连续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使得公众能够将该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来,这时这种地名商标就可以注册了。
  2.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之实践中合理使用视角。地名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使用该地名商标。地名作为商标被注册了,商标权人享有对该地名商标的专用权,而不是对该地名的所有权。在该地名所涉及区域内的社会集合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名。基于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地名商标权人并没有垄断该地名的使用,并没有独占公共资源为自己谋求利益。所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有其合理性,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地名注册商标的合理性之商标法的价值视角。法律价值是体现在法律中的人的价值需要,它贯穿于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可以说是法的根据、内容和实质。商标法的法律价值是对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对商标法的内容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就地名而言,由于其本身的内在特性,商标法在赋予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对其权利范围也予以明确的限制,即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正当使用,这种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规定,完全可以体现商标法律价值中的公平和秩序。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它代表了法律创制者的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任何一种法律的制定,都有它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最终目的,这种最终目的,或者是社会和谐,或者是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或者是秩序、安全、利益,或者是社会的民主、个人权利的实现。这些目的性追求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几种兼而有之。但不管怎样,只要法律的制定符合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它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因此,从商标法的法律价值的角度而言,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具备了一定的合理性。
  4.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之资源利用视角。地名犹如人名一样,是一个指代词。地名就是指代某个地区的称谓,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使公众能在众多的地理区域中将该地名与特定的地理区域联系起来。从地名的本质来看,地名是一个地区人们的共同财富,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但却不能独享。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名所具有的价值慢慢被发掘出来,对地名所具有价值的运用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就是对地名所具有的其他价值的合理运用。此时地名的作用就不仅仅是指代某个地区的作用,它还能作为一种标记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地名商标注册成功的同时,该地名也成为了个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一般情况下,地理标志都是先于地名商标存在,往往是某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后,再有人将其注册为商标,并借助地理标志的知名度来打开产品的市场销路。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滞后所造成的,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之前,企业通过《商标法》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产品也无可厚非。
  一般经济学理论关于知识产权的解释可以根据研究的范式不同可以分为功利主义理论和非功利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是以保护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依据的,而非功利主义更多的是强调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更加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地名商标无疑也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虽然有些商人利用地名商标具有的公共性来谋取利益,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权利人对地名进行了智力性的劳动、资本的投资和开发,这些投入才真正形成了地名商标。因而对于拥有智力成果的地名商标理应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将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大多数国家通过第二含义理论将地名商标纳入可注册性商标的行列,但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看到第二含义的字眼,只是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使用了其他含义,立法上的不明确带来实践上的混乱,这也是我们需要予以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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