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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者是当前最为普遍的市场主体,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在生活当中消费者纠纷事件的频发需要得到有效的管制和有效处理,所以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就显得较为重要。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所以在这一背景下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而本文则主要在经济法的视角下对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详细研究,希望对实际操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保护;研究
一、引言
消费不只是作为人最为基本的经济属性,并且是人生存的属性,在当前的消费社会下,商品消费以及服务消费对经济所起到的作用已经愈来愈大,消费主权的思想正逐步的形成,所以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在这一发展下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二、消费者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1.经济法的主体特征分析
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经济法律关系所构成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经济法的主体和其它的主体相比较而言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主体经济能力的特殊性,以及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1]。其中在主体经济能力特殊性方面主要就是依靠着自己意志进行选择行为,从而积极的参与社会生产,这一特殊性和民法主体权利能力有着一些差异性,法律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权利能够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所以在经济管理社会生活中经济法主体有着更高的自觉性。
2.消费者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分析
消费者的概念是在经济法体系当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内容,对于消费者的认识只是从技术层面进行切入是不够的,还要能够对人的观念及演变思考得到重视。消费者主体要能够界定为个人,这是国际上通行做法,另外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宗旨来看,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需要对弱势群体个人消费给予特殊的保护。
二、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保护问题及优化策略
1.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保护问题分析
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保护在当前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首先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对消费者保护的乏力。这一法作为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消费者保护在市场规制法的立法宗旨上有着贯穿,同时也是市场规制法的共同目标,但在实际中缺乏完善,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取的是具体列举方式,而在一般性的条款上就相对比较缺乏,对法律的不周延性以及滞后性就无法有效的得以克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不能有效的预防[2]。
再者就是从实体上对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过严,惩罚的力度还不够,从国际保护层面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理念在消费领域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在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上还没有得到完善。
另外在程序上也比较缺乏对消费纠纷的解决有利的救济机制,处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消费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标价较大和对消费者的权益损害比较严重的消费者愿意付出时间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而针对小数额的比较容易受到侵权的倘若是对权利的维护放弃,那么就对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3]。除此之外就是在协调一致以及有力的执法机构层面还要进一步的加强,主要体现在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有待提高,执法的机构知法犯法,包庇纵容违法的行为。
2.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保护优化策略
对消费者的保护要能够在经济法的框架下进行完善并严格的落实,消费者保护的核心任务就是对产品安全以及适用、价格合理等公平公正。合理的价格需要价格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在此过程中也要能够在有效竞争及公平竞争上得到加强,对市场规制法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构建更加适用的经济法体系,要能以消费者作为中心对经济法进行完善。从具体的完善措施上主要就是竞争法规目标的完善,要能够适时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扩展到当事人间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上来,促使社会中所存在的大量不公正的竞争得到有效规制,从而发挥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另外要能够对惩罚性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要能够考虑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考虑,以及消费者在受到了损害的考虑,还有就是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等进行考虑。与此同时也要能够规定潜在性损害赔偿,针对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是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的就要进行对最低的数额惩罚性赔偿金进行规定[4]。
要能对消费者的司法援助的途径和通道进行拓宽,在消费者的公益诉讼以及小额诉讼等方面要加强实施的力度。还要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优化,从而构建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要能除了依靠法律的支持外,还要你能够在政府的作用上得到重视,通过对经济法的理念及调整手段的运用,要能够对消费者保护执法机构进行有效健全,针对渎职的官员要加大惩处的力度,政府要能够明确和消费者保护紧密相连的质量监督及物件管理等关系。
最后就是要能在消费者的诉讼制度的支持上进行完善,在这一层面的具体措施就是要先建立对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的制度,应当通过立法进行对消费诉讼费负担做出对原告有利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尝试建立消费者信托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或者是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原告,对消费者进行证据上的支持[5]。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对消费者的诉讼加以支持,在当前我国正以开放的姿态融入到全球一体化发展中,并在新一轮的经济体制以及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上加大力度,这些改革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消费者的保护在社会的发展背景下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关注和重视,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完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性也将日臻成熟,届时将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发展进入到新的局面。这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有着重要作用发挥,由于本文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此次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以待后来者居上。
参考文献:
[1]杨晓红,杨国良.从理念到制度——我国旅游法研究综述[J].河北法学,2014,(01)
[2]钱玉文,骆福林.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建构思路[J].河北法学,2014,(11)
[3]桑霞.论旅游者犯罪及预防[J].湖北社会科学,2013,(08)
[4]倪雄飞.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本土化反思[J].理论月刊,2014,(07)
[5]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J].中国法学,2014,(03)
作者简介:
汪诗润(1989—),男,湖北省鄂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专业。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保护;研究
一、引言
消费不只是作为人最为基本的经济属性,并且是人生存的属性,在当前的消费社会下,商品消费以及服务消费对经济所起到的作用已经愈来愈大,消费主权的思想正逐步的形成,所以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在这一发展下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二、消费者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1.经济法的主体特征分析
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经济法律关系所构成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经济法的主体和其它的主体相比较而言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主体经济能力的特殊性,以及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1]。其中在主体经济能力特殊性方面主要就是依靠着自己意志进行选择行为,从而积极的参与社会生产,这一特殊性和民法主体权利能力有着一些差异性,法律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权利能够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所以在经济管理社会生活中经济法主体有着更高的自觉性。
2.消费者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分析
消费者的概念是在经济法体系当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内容,对于消费者的认识只是从技术层面进行切入是不够的,还要能够对人的观念及演变思考得到重视。消费者主体要能够界定为个人,这是国际上通行做法,另外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宗旨来看,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需要对弱势群体个人消费给予特殊的保护。
二、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保护问题及优化策略
1.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保护问题分析
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保护在当前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首先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对消费者保护的乏力。这一法作为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消费者保护在市场规制法的立法宗旨上有着贯穿,同时也是市场规制法的共同目标,但在实际中缺乏完善,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取的是具体列举方式,而在一般性的条款上就相对比较缺乏,对法律的不周延性以及滞后性就无法有效的得以克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不能有效的预防[2]。
再者就是从实体上对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过严,惩罚的力度还不够,从国际保护层面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理念在消费领域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在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上还没有得到完善。
另外在程序上也比较缺乏对消费纠纷的解决有利的救济机制,处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消费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标价较大和对消费者的权益损害比较严重的消费者愿意付出时间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而针对小数额的比较容易受到侵权的倘若是对权利的维护放弃,那么就对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3]。除此之外就是在协调一致以及有力的执法机构层面还要进一步的加强,主要体现在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有待提高,执法的机构知法犯法,包庇纵容违法的行为。
2.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保护优化策略
对消费者的保护要能够在经济法的框架下进行完善并严格的落实,消费者保护的核心任务就是对产品安全以及适用、价格合理等公平公正。合理的价格需要价格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在此过程中也要能够在有效竞争及公平竞争上得到加强,对市场规制法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构建更加适用的经济法体系,要能以消费者作为中心对经济法进行完善。从具体的完善措施上主要就是竞争法规目标的完善,要能够适时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扩展到当事人间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上来,促使社会中所存在的大量不公正的竞争得到有效规制,从而发挥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另外要能够对惩罚性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要能够考虑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考虑,以及消费者在受到了损害的考虑,还有就是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等进行考虑。与此同时也要能够规定潜在性损害赔偿,针对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是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的就要进行对最低的数额惩罚性赔偿金进行规定[4]。
要能对消费者的司法援助的途径和通道进行拓宽,在消费者的公益诉讼以及小额诉讼等方面要加强实施的力度。还要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优化,从而构建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要能除了依靠法律的支持外,还要你能够在政府的作用上得到重视,通过对经济法的理念及调整手段的运用,要能够对消费者保护执法机构进行有效健全,针对渎职的官员要加大惩处的力度,政府要能够明确和消费者保护紧密相连的质量监督及物件管理等关系。
最后就是要能在消费者的诉讼制度的支持上进行完善,在这一层面的具体措施就是要先建立对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的制度,应当通过立法进行对消费诉讼费负担做出对原告有利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尝试建立消费者信托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或者是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原告,对消费者进行证据上的支持[5]。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对消费者的诉讼加以支持,在当前我国正以开放的姿态融入到全球一体化发展中,并在新一轮的经济体制以及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上加大力度,这些改革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消费者的保护在社会的发展背景下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关注和重视,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完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性也将日臻成熟,届时将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发展进入到新的局面。这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有着重要作用发挥,由于本文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此次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以待后来者居上。
参考文献:
[1]杨晓红,杨国良.从理念到制度——我国旅游法研究综述[J].河北法学,2014,(01)
[2]钱玉文,骆福林.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建构思路[J].河北法学,2014,(11)
[3]桑霞.论旅游者犯罪及预防[J].湖北社会科学,2013,(08)
[4]倪雄飞.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本土化反思[J].理论月刊,2014,(07)
[5]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J].中国法学,2014,(03)
作者简介:
汪诗润(1989—),男,湖北省鄂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