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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对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其解决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可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关键词:公共建筑;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一 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监督主体单一
现阶段,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格局是以施工建设为主体,其他责任主体协助配合,为施工建设服务这一模式,通过现场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监督形式,把相关各方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围,重点检查是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区域。利用相关的检测一起和设备提供的数据在检测和反馈现场的质量问题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部分外观可视的也可以通过视觉经验判断,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质量监督机构应处于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在这种以执法为基础的监督体系下,造成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自己的管理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单一,无法实现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方式。质监机构在质量监督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将过程的控制掌握在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中造成不能看到问题的全部,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地跟踪和有效控制。
1.2监督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規和条例本身还需要完善,比如一些条款内容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和具体;一些条款政策性强,可操作性差;部分条款前后表述不一,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在执行中造成左右都可的情况;部分条款规定自身不完整,能够发现大量的规定没有后续的补充可操作的方法,使得处罚规定失去了实际操作时的指导性;部分条款没有可比性和前瞻性,看不到目前的情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部分条款规定内容繁杂冗长,表述不简洁;深层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能很好诠释和让大家意会。导致结果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或者是执法不严,有法难依,导致公共建筑建设领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得不到执法部门有效维护,负面的影响和行业不能健康的发展,不能长远有效的对公共建筑进行管理。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蓝本作为我国公共建筑行业法规,其法规的整体水平和层次有局限性,必须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才能满足现阶段公共建筑监督管理的要求。我们国家在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管理制度是同样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最大可能完善我国监督管理各项法规。
1.3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普遍存在的,交叉和模糊地带多。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特点就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几年受到国家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等的影响,对质量监督费用的多次削减,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在很多时候难以为继,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和正常运转,同时,一些队伍的重复建设,部分业内监管你可以管我可以管,由于经费问题造成都不管的现象也有所发生,一些单位,既是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部,又承担质量监督的职责,这样就造成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能落到实处,客观上扮演了双向管理角色,对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不利。随着我国公共建筑建设的发展,国家已经逐步意识到我国行业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存在交叉监督职责的情况,目前对于公共建筑的基调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委托,广泛接受和利用社会监督,对公共建筑建设前期审批立项、设计、及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为建设本身服务,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事实上,这种定位有其不科学、不规范,性质不明确的一面。因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的同时要受到权限制约,试想一个让一个责任主体承担相当大的责任而又不赋予一定的权利,权责不一致和不愿意承担一旦说出“不合格”三个字的后果,那么就要影响监督主体的权威和公正。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原有的体制造成的,深化体制改革,促进责权明确也是努力的一个方面,解决好权责问题可以很到促进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1.4部门利益驱使
目前我国市场准入的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还不完善,导致在行使执法程序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不科学的态度和不公正的结果,导致许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前科”的企业照样可以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中不断中标,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将质量问题真正体现在企业的资质年检中去,走形式的年检或者说通报工作必然导致高资低能的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催生这种随意和不公正性的根源正是部门利益的驱使。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不断扩大,在许多方面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配套实施细则规范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导致执法人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大。讲人情、拉关系,通过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能依,执法不严,造成监督机构一旦提出处罚申请后,受其他外来干涉影响,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使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 针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
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 章第43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2.2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2.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2.4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作为建筑质量监督的专业人才,应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的有关标准;有丰富的建筑施工、管理等经验;掌握建筑监督管理的理论知识等。所以,必须重视建筑质量监督的人才培养,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建筑质量监督素质。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用人机制,便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建筑质量监管岗位。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 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 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5).
[2]陈宝春.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D].浙江大学.2009.
[3] 王荣村. 论我国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J]. 工程质量,2003,(3).
[4]李利.积极探索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J].广东科技,2008.
[5]陆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
关键词:公共建筑;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一 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监督主体单一
现阶段,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格局是以施工建设为主体,其他责任主体协助配合,为施工建设服务这一模式,通过现场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监督形式,把相关各方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围,重点检查是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区域。利用相关的检测一起和设备提供的数据在检测和反馈现场的质量问题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部分外观可视的也可以通过视觉经验判断,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质量监督机构应处于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在这种以执法为基础的监督体系下,造成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自己的管理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单一,无法实现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方式。质监机构在质量监督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将过程的控制掌握在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中造成不能看到问题的全部,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地跟踪和有效控制。
1.2监督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規和条例本身还需要完善,比如一些条款内容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和具体;一些条款政策性强,可操作性差;部分条款前后表述不一,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在执行中造成左右都可的情况;部分条款规定自身不完整,能够发现大量的规定没有后续的补充可操作的方法,使得处罚规定失去了实际操作时的指导性;部分条款没有可比性和前瞻性,看不到目前的情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部分条款规定内容繁杂冗长,表述不简洁;深层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能很好诠释和让大家意会。导致结果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或者是执法不严,有法难依,导致公共建筑建设领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得不到执法部门有效维护,负面的影响和行业不能健康的发展,不能长远有效的对公共建筑进行管理。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蓝本作为我国公共建筑行业法规,其法规的整体水平和层次有局限性,必须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才能满足现阶段公共建筑监督管理的要求。我们国家在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管理制度是同样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最大可能完善我国监督管理各项法规。
1.3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普遍存在的,交叉和模糊地带多。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特点就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几年受到国家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等的影响,对质量监督费用的多次削减,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在很多时候难以为继,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和正常运转,同时,一些队伍的重复建设,部分业内监管你可以管我可以管,由于经费问题造成都不管的现象也有所发生,一些单位,既是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部,又承担质量监督的职责,这样就造成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能落到实处,客观上扮演了双向管理角色,对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不利。随着我国公共建筑建设的发展,国家已经逐步意识到我国行业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存在交叉监督职责的情况,目前对于公共建筑的基调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委托,广泛接受和利用社会监督,对公共建筑建设前期审批立项、设计、及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为建设本身服务,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事实上,这种定位有其不科学、不规范,性质不明确的一面。因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的同时要受到权限制约,试想一个让一个责任主体承担相当大的责任而又不赋予一定的权利,权责不一致和不愿意承担一旦说出“不合格”三个字的后果,那么就要影响监督主体的权威和公正。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原有的体制造成的,深化体制改革,促进责权明确也是努力的一个方面,解决好权责问题可以很到促进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1.4部门利益驱使
目前我国市场准入的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还不完善,导致在行使执法程序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不科学的态度和不公正的结果,导致许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前科”的企业照样可以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中不断中标,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将质量问题真正体现在企业的资质年检中去,走形式的年检或者说通报工作必然导致高资低能的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催生这种随意和不公正性的根源正是部门利益的驱使。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不断扩大,在许多方面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配套实施细则规范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导致执法人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大。讲人情、拉关系,通过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能依,执法不严,造成监督机构一旦提出处罚申请后,受其他外来干涉影响,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使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 针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
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 章第43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2.2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2.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2.4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作为建筑质量监督的专业人才,应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的有关标准;有丰富的建筑施工、管理等经验;掌握建筑监督管理的理论知识等。所以,必须重视建筑质量监督的人才培养,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建筑质量监督素质。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用人机制,便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建筑质量监管岗位。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 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 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5).
[2]陈宝春.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D].浙江大学.2009.
[3] 王荣村. 论我国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J]. 工程质量,2003,(3).
[4]李利.积极探索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J].广东科技,2008.
[5]陆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