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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进城打工的女工,去年元月与一家私人鞋厂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我在该厂找了男朋友,并已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老板得知我怀孕后,便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非法同居。违法了国家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我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老板能以未婚先孕为由而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