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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投资银行的发展和我国的经济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做好投资银行监管工作,完善其监管模式有助于我国的投资银行事业的发展,规避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度,为国民经济增长提供助力。本文主要探讨了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对目前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给出了相关解决策略。
【关键词】投资银行 监管模式 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593
一、现阶段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存在问题
现在我国经过法律的完善,设定了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目的是希望能够完善低投资银行的监管工作,实现集中监管。尽管这些举措能够发挥作用,但是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存在,而且这些问题以及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造成了阻碍。
(一)低效率
我国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时间不是非常早,和国外比起来具有明显的晚起步现状,发张缓慢,监管机构的规模不大,不能够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因此对于风险的承担能力较小,这些都是外国银行监管模式运行效率低下的主要因素。我国是在外国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以他们的经验来作为我们的参考资料,可是我国的监管部门职能划分存在重叠或不明确的问题,因此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都是进入机构的准入审批,关于风险的监管以及规范性的监管则没有过多的涉及,所以金融行业的整体稳定性非常差,往往是外强中干。
(二)金融创新较弱
我国的投资银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基本都是大同小异,各家机构均是以证券、经济等本源业务为主。小部分的大规模投资银行会涉及财务顾问、并购重组等等业务,可是在这方面的经验仍然不是非常重组,因此总体表现就是我国的金融不具备创新能力,只能是一味的模仿,而不能够通过创新来让自己活得竞争实力。
(三)违规违法现象严重
现在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机构的权利过度集中,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因此管理、监督等等工作都是需要自律来实现公平公正性,这样就容易给违法违规提供条件,我国的银行业务操作违法违规的现状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四)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有着明显的偏向于大股东、大型上市公司会员利益的趋势,对于中小投资者并没有过多的保护措施,以至于中小投資者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另外,《证券法》虽为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的立法依据,但还存在着部分相关法规之间衔接不够、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
二、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经验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是最典型的集中型监管模式,也呈金字塔型。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逐步完善,在很多方面都值得借鉴。
(一)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的投资银行监管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7部专门性法律,确保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运行有法可依。
(二)有效的监管模式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监管方位全面,涉及投资银行业各监管主体的利益,其监督相对有效并且透明度高,而且监管往往从市场本身出发,自上而下进行监管,并且有SEC专门负责投资银行的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
(三)比较充分的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美国对于投行的监管更多地是从制度上防止其侵害投资者利益,集中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禁止欺诈、禁止价格操纵、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比较充分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三、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大创新、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效率
采取自主创新来提升投资银行的竞争力;政府部门积极调控,用政策来鼓励其发展;注重人才的培养,提升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监管金融创新过程中的潜在利益共同体,防范有可能的道德风险;建立起更为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可以增加定制服务,为被监管机构来提供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不断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品牌,并通过组织创新来提高运营效率。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投资银行监管法律的配套法规,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完善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后的法律规范;尽快制定《投资银行监管法》,并将《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到《投资银行监管法》中;对原有投资银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维护投资银行发展安全出发,强化投资银行相关法律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软环境。
(三)多元化发展,实行混业监管
采取多方合作的方式来加强我国投资银行与国际之间的连接性;通过强化银行监管模式的各个细节工作,来加强监管力度,让我国的投资银行具备国际水准,可以和世界先进国家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相比拼,让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和外来的监管机构竞争;多元化的开展业务,增强投资银行自身的风险抵抗力以及竞争力,为企业不同层面的需求提供服务,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实行混业监管,让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具备自身的特色。
参考文献
[1] Clive Briaul.Revisiting 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 UK[J].FSA Occasional Papa-Series 6, February, 2002.
[2] Frederic.Mishkin, the Economics of Money,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 [J], 2006(07).
[3] 常振明.投资银行的魅力—中美投资银行业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学出版社,2006.
[4] (美)弗勒里耶.一本书读懂投资银行[M].朱凯,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l0.
[5] 李凤云.金融危机深度解读[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关键词】投资银行 监管模式 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593
一、现阶段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存在问题
现在我国经过法律的完善,设定了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目的是希望能够完善低投资银行的监管工作,实现集中监管。尽管这些举措能够发挥作用,但是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存在,而且这些问题以及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造成了阻碍。
(一)低效率
我国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时间不是非常早,和国外比起来具有明显的晚起步现状,发张缓慢,监管机构的规模不大,不能够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因此对于风险的承担能力较小,这些都是外国银行监管模式运行效率低下的主要因素。我国是在外国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以他们的经验来作为我们的参考资料,可是我国的监管部门职能划分存在重叠或不明确的问题,因此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都是进入机构的准入审批,关于风险的监管以及规范性的监管则没有过多的涉及,所以金融行业的整体稳定性非常差,往往是外强中干。
(二)金融创新较弱
我国的投资银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基本都是大同小异,各家机构均是以证券、经济等本源业务为主。小部分的大规模投资银行会涉及财务顾问、并购重组等等业务,可是在这方面的经验仍然不是非常重组,因此总体表现就是我国的金融不具备创新能力,只能是一味的模仿,而不能够通过创新来让自己活得竞争实力。
(三)违规违法现象严重
现在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机构的权利过度集中,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因此管理、监督等等工作都是需要自律来实现公平公正性,这样就容易给违法违规提供条件,我国的银行业务操作违法违规的现状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四)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有着明显的偏向于大股东、大型上市公司会员利益的趋势,对于中小投资者并没有过多的保护措施,以至于中小投資者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另外,《证券法》虽为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的立法依据,但还存在着部分相关法规之间衔接不够、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投资银行的金融监管。
二、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经验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是最典型的集中型监管模式,也呈金字塔型。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逐步完善,在很多方面都值得借鉴。
(一)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的投资银行监管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7部专门性法律,确保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的运行有法可依。
(二)有效的监管模式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监管方位全面,涉及投资银行业各监管主体的利益,其监督相对有效并且透明度高,而且监管往往从市场本身出发,自上而下进行监管,并且有SEC专门负责投资银行的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
(三)比较充分的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美国对于投行的监管更多地是从制度上防止其侵害投资者利益,集中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禁止欺诈、禁止价格操纵、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比较充分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三、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大创新、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效率
采取自主创新来提升投资银行的竞争力;政府部门积极调控,用政策来鼓励其发展;注重人才的培养,提升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监管金融创新过程中的潜在利益共同体,防范有可能的道德风险;建立起更为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可以增加定制服务,为被监管机构来提供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不断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品牌,并通过组织创新来提高运营效率。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投资银行监管法律的配套法规,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完善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后的法律规范;尽快制定《投资银行监管法》,并将《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到《投资银行监管法》中;对原有投资银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维护投资银行发展安全出发,强化投资银行相关法律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软环境。
(三)多元化发展,实行混业监管
采取多方合作的方式来加强我国投资银行与国际之间的连接性;通过强化银行监管模式的各个细节工作,来加强监管力度,让我国的投资银行具备国际水准,可以和世界先进国家的投资银行监管模式相比拼,让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和外来的监管机构竞争;多元化的开展业务,增强投资银行自身的风险抵抗力以及竞争力,为企业不同层面的需求提供服务,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实行混业监管,让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具备自身的特色。
参考文献
[1] Clive Briaul.Revisiting 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 UK[J].FSA Occasional Papa-Series 6, February, 2002.
[2] Frederic.Mishkin, the Economics of Money,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 [J], 2006(07).
[3] 常振明.投资银行的魅力—中美投资银行业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学出版社,2006.
[4] (美)弗勒里耶.一本书读懂投资银行[M].朱凯,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l0.
[5] 李凤云.金融危机深度解读[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