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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7年1月31日,在159家中央企业中,有121家企业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在53家大型中央企业中,有37家设立总法律顾问。对尚未建立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央企,国资委明确要求在2007年年底以前要全面建立该制度。在过去的三年中,央企涉案企业的三分之二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而央企及所属子企业中50%以上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没有专利技术,40%以上无注册商标。
2003年至2006年三年间,央企需要调处的221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从涉案企业看,80%发生在二级以下子企业,有的甚至发生在四五级子企业。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种种迹象表明,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任重道远
随着国内企业外部环境的巨变,国家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调控企业,经济立法工作也驶上快车道。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的加快,企业外部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必然会对企业法制化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
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几乎都表现为法律形态。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也成倍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选用一批懂经济、懂法律、懂管理的高级企业管理人才,切实解决企业经营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方法上都取得长足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逐渐从事后处理为主转向以事前防范为主,在进一步做好传统的合同管理和诉讼非诉讼工作的同时,在参与企业改革、保护知识产权和其它管理事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工作方式上看,许多企业的法律顾问已经进入到企业的决策领域。不少企业建立了重大决策和重大合同须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签字的制度。如青岛海尔集团、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只有经法律顾问审核后的合同,负责人才能够签字,财务部门才能划款。一些企业还建立了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并授予企业总法律顾问相当大的权力,在程序和方式上对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作了规定。从工作手段上看,计算机管理、网络管理、目标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已开始在企业法制工作中得到运用,并取得很好的成效。
其实,早在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列,都是企业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享受企业行政领导副职的待遇。但许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远远低于“三总师”,尽管许多企业设立了法律顾问这个职位,也只是壮壮门面,难以发挥全面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曾说过:一个没有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并依靠自主经营去生存发展的企业,是难以让它超越自身的现实去认识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的确,制约企业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因素尽管很多,但最突出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守法者不一定受到保护,违法者不一定受到惩处,其负面效应就是企业法制意识淡薄,企业法律顾问成为摆设。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企业领导法律意识的强弱,是否重视企业法制工作。同时,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素质的高低,工作责任心强弱等,也是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重要因素。
企业法律工作由于长期缺乏规范运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机构名称不统一,性质难以界定。在名称上,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室(所)、法律服务室(所)、经济法律咨询服务所等等叫法不一。从性质上看,有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或独立设置,或与有关科室合署办公;还有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有偿服务,属于社会法律服务范畴。二是业务范围交叉,职能越位。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法律服务机构不属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范畴,只是企业内部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机构,不能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目前仍有一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不仅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还承担部分司法行政工作。三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关系亟待理顺。一方面对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要进行管理和指导;另一方面,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审批和从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上,仍存在着政出多门、划地为牢、各自为政的弊端。
找准企业总法律顾问“角色”定位
现在,企业法制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主要包括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参加企业投资、招投标、合同谈判,预防企业经营风险;参与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为企业经营决策当好参谋;配合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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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或许仍能清楚地记得中航油公司“折戟”新加坡,总经理陈久霖锒铛入狱,损失45亿人民币的惨痛教训。对此,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深有感触地说:“中航油事件让我几个晚上睡不着觉,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交的学费太昂贵啦!”在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外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自主创新方面,许多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国务院国资委从2004年4月开始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处理和备案机制。如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指出,不论是企业发展需要还是保障国资安全需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都很迫切。企业要在“走出去”之前、在改制重组中、在自主创新中加强法律保护,并力争在2007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67户中央企业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在中国这项制度真正形成和发展仅有20多年。当人们将目光纷纷投向CEO、CTO、CFO等企业管理精英时,一个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同样重要的角色——企业总法律顾问已悄然登场。早在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在国内首批70家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企业积累了大量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奠定了基础。
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一般法律顾问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能够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从源头上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虽是义不容辞,但毕竟是治标之策,而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现代管理的重要角色,能够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去年初,沿海某市化工集团与台商林某签订一份合资生产白碳黑项目协议,标的额达4亿人民币。由于开始没有设立总法律顾问这一职务,更没有委托律师参与,公司就着手拆除原有的厂房设备,在原址重建新厂房,可台商林某的资金却迟迟到不了位。其间一名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中层干部被破格提拔担任集团总法律顾问,他一上任就对本企业与台商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发现有许多法律漏洞。后委托香港律师对林某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得知林某在台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只有几万元新台币,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时在公司决策层提出法律补救措施,该公司无疑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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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为企业排难解纷,参与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虽能为企业挽回不少损失,但毕竟只能起补救作用。而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角色,早已超越起诉应诉等企业法律顾问的“绝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几乎涉及到企业从“内务”到“外事”的方方面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20多年来,始终没有出现投资决策重大失误,其规避风险的两大秘诀之一就是公司有一套完善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海油,总法律顾问不仅仅是法律专家,而且是一名高级企业管理人员,直接向总经理负责,其级别与公司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相当。公司在作出投资决策时,首先要听取法律论证意见,而高级管理层的领导成员,则需要直接听到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20多年来,中海油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未发生一起重大仲裁或诉讼案件,在国际石油合作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
南京跃进汽车集团是国内较早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自1999年起,每年由公司总法律顾问机构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各类合同均达100余件,处理各类经济、劳务纠纷450余件,累计诉讼标的上亿元,为企业避免、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四年前,跃进汽车集团与某外资跨国公司成立的一家合资公司实际运作一段时间后,外方要求合资公司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支付23万欧元的费用。跃进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在审查相关协议时发现,最初主合同的附件中已经约定技术资料由外方免费提供,合资公司根本无须支付任何报酬。经总法律顾问据理力争,最终为公司节省了23万欧元。
提升企业法制工作的水平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被称为企业的智囊、医生和保护神,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如欧美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早已成为企业普遍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我国,一些睿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已逐渐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无可比拟的作用: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熟悉,能够将对本企业有利的条件用足用好;二是自身压力较大,责任心也相对要强,能够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在经营管理决策中出现失误;三是通过参与重大决策和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时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漏洞,并迅速反聩到企业决策层,以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四是不仅能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素质,而且能提升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水平。
来自国务院国资委的消息说,今后国资委办理央企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以及帮助企业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时,将一并审核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律界和经济界人士认为,要进一步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就必须在较短时间建立一整套组织完善、管理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增强对抓好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二是理顺指导和管理关系,不断改进管理方法。三是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四是建立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制度,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