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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当事人离婚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如何认定夫妻是否确已破裂,是家事司法面临的十分重要的实际问题。笔者从案件实务处理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探究。
一、司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般方式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不能概括离婚的全部原因,虽有极少数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如一方失踪等,但夫妻感情不合或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
有少数离婚案件,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较容易作出司法认定,主要是以下5种法定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如何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现实难题。这背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法定情形与概括规定不具有对应关系。《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所列的五种情形,只有第4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余3项规定仅一方事人有过错,可能造成对方伤害,未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是法定情形难以举证。由于夫妻生活的隐私性等因素,当事人对法定情形举证相对困难;受害方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影响,未能及时寻求外部帮助,有时到公安、妇联等机关投诉,也未形成记录,很少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法官司法理念差异较大。如维护家庭稳定优先方面,有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就判决离婚,未将维护家庭稳定作为婚姻案件裁判的首要目标;有的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不充分,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许离婚,未根据涉案妇女年龄、身体及技能状况,考虑其后续生活、居住问题;有的对夫妻感情修复可能未作深入考虑。
二、司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方式探寻
从大方向上看,司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从社会效果上综合衡平,切实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
从个案处理上看,要有的放矢,分类把握。由于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律观念、生活环境的差异,以及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都不尽相同,法官不可以用同一种模式去判断和认定千差万别的婚姻案件当事人感情状况。要对当事人做心理状态的观察和把握,对症下药进行挖掘。
对理智型当事人,他们为人处事冷静,通情达理,法官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法理情感化当事人,使其顺利道出夫妻感情状况的真相。
对偏执型人格、有忧郁质和胆汁质特征的人,特别是有明显过激反应的当事人。法官要帮助当事人调整好心态,正确对待诉讼。事先做一些心理暗示和铺垫,有的案件可以申请扣除审限,给出更多的时间让当事人去考虑,不一定非得在较短时间内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认定结果。
对冲动型当事人,法官处理的阶段性目标是“当事人情绪稳定”。法官赶紧要做的就是心理疏导,调节情绪。要站在当事人角度先主动倾听,用温和的态度去平息当事人心中的怒火,只有在当事人情绪基本稳定后,才具备深入了解、准确判断的基础。
当然,在婚姻案件具体处理中,有时并不是像上述类型可分别出很清楚的,还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就婚姻基础而言。婚姻的基础是否牢固将直接决定夫妻感情是否稳定。一般来说,以地位、金钱、容貌、权势等基础而结合的婚姻以及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婚姻基础是不牢固的。
就婚后感情而言。夫妻感情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有时是由好变坏,有时由坏变好。考察夫妻感情,既要看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在。婚姻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工作状况、兴趣爱好,以及婚姻当事人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可能影响到夫妻婚后的感情。
就离婚原因而言。当事人提出离婚,有很多原因。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自己陈述的离婚原因与真实的离婚原因有时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候,原告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目的,往往夸大对方缺点,或制造假象加错于对方,夸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实。
就有无和好的可能而言。不仅要看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而且要对夫妻感情的“前途”有所分析,有所预见。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把和好的可能变为现实,深层次上还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创新评判的一般方法。笔者梳理出Y市近五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影响夫妻关系的100余项问题,从中精选出60个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和调解成效的关键问题,拟定《360°夫妻感情测评表》。该表从婚姻背景、感情基础、危机分析、诊断修复四个维度入手,涵盖地域、学历层次、相识方式、恋爱时间、与长辈关系、是否重男轻女、有无家庭暴力、对子女抚养态度等60个二级项目,分为0分、1分、2分三档分值,以基准得分和系数得分计算出最终的加权得分。通过引入心理学和统计学的量表式分析法,对夫妻关系现状作出初步诊断,结合各分项所显现出的问题进行二次测量,努力提高评判的准确度。
针对个案引入针对性疏导。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心理问题,要准确判断夫妻感是否确已破裂,很有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与心理咨询师合作,利用绘画、OH卡牌、沙盘游戏、积极心理学、放松和音乐疗法等技术。投射性技术的使用,使人放下紧张情绪,自然地表达,释放情绪;将各种技术结合灵活运用,更加保证疏导效果得到呈现。还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相结合的社会工作方法,保持个案疏导的延续性和广泛性。
法官良知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明显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的良知是保障司法裁判迈向正义的前提条件。家事法官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更新观念,把握新媒体时代案件审理的特点规律和发展形势,充分运用视频、微信等现代化手段,加强与年轻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夫妻感情状况,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对婚姻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王迎付,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法定情形。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司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般方式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不能概括离婚的全部原因,虽有极少数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如一方失踪等,但夫妻感情不合或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
有少数离婚案件,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较容易作出司法认定,主要是以下5种法定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如何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现实难题。这背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法定情形与概括规定不具有对应关系。《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所列的五种情形,只有第4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余3项规定仅一方事人有过错,可能造成对方伤害,未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是法定情形难以举证。由于夫妻生活的隐私性等因素,当事人对法定情形举证相对困难;受害方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影响,未能及时寻求外部帮助,有时到公安、妇联等机关投诉,也未形成记录,很少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法官司法理念差异较大。如维护家庭稳定优先方面,有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就判决离婚,未将维护家庭稳定作为婚姻案件裁判的首要目标;有的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不充分,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许离婚,未根据涉案妇女年龄、身体及技能状况,考虑其后续生活、居住问题;有的对夫妻感情修复可能未作深入考虑。
二、司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方式探寻
从大方向上看,司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从社会效果上综合衡平,切实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
从个案处理上看,要有的放矢,分类把握。由于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律观念、生活环境的差异,以及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都不尽相同,法官不可以用同一种模式去判断和认定千差万别的婚姻案件当事人感情状况。要对当事人做心理状态的观察和把握,对症下药进行挖掘。
对理智型当事人,他们为人处事冷静,通情达理,法官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法理情感化当事人,使其顺利道出夫妻感情状况的真相。
对偏执型人格、有忧郁质和胆汁质特征的人,特别是有明显过激反应的当事人。法官要帮助当事人调整好心态,正确对待诉讼。事先做一些心理暗示和铺垫,有的案件可以申请扣除审限,给出更多的时间让当事人去考虑,不一定非得在较短时间内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认定结果。
对冲动型当事人,法官处理的阶段性目标是“当事人情绪稳定”。法官赶紧要做的就是心理疏导,调节情绪。要站在当事人角度先主动倾听,用温和的态度去平息当事人心中的怒火,只有在当事人情绪基本稳定后,才具备深入了解、准确判断的基础。
当然,在婚姻案件具体处理中,有时并不是像上述类型可分别出很清楚的,还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就婚姻基础而言。婚姻的基础是否牢固将直接决定夫妻感情是否稳定。一般来说,以地位、金钱、容貌、权势等基础而结合的婚姻以及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婚姻基础是不牢固的。
就婚后感情而言。夫妻感情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有时是由好变坏,有时由坏变好。考察夫妻感情,既要看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在。婚姻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工作状况、兴趣爱好,以及婚姻当事人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可能影响到夫妻婚后的感情。
就离婚原因而言。当事人提出离婚,有很多原因。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自己陈述的离婚原因与真实的离婚原因有时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候,原告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目的,往往夸大对方缺点,或制造假象加错于对方,夸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实。
就有无和好的可能而言。不仅要看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而且要对夫妻感情的“前途”有所分析,有所预见。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把和好的可能变为现实,深层次上还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创新评判的一般方法。笔者梳理出Y市近五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影响夫妻关系的100余项问题,从中精选出60个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和调解成效的关键问题,拟定《360°夫妻感情测评表》。该表从婚姻背景、感情基础、危机分析、诊断修复四个维度入手,涵盖地域、学历层次、相识方式、恋爱时间、与长辈关系、是否重男轻女、有无家庭暴力、对子女抚养态度等60个二级项目,分为0分、1分、2分三档分值,以基准得分和系数得分计算出最终的加权得分。通过引入心理学和统计学的量表式分析法,对夫妻关系现状作出初步诊断,结合各分项所显现出的问题进行二次测量,努力提高评判的准确度。
针对个案引入针对性疏导。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心理问题,要准确判断夫妻感是否确已破裂,很有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与心理咨询师合作,利用绘画、OH卡牌、沙盘游戏、积极心理学、放松和音乐疗法等技术。投射性技术的使用,使人放下紧张情绪,自然地表达,释放情绪;将各种技术结合灵活运用,更加保证疏导效果得到呈现。还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相结合的社会工作方法,保持个案疏导的延续性和广泛性。
法官良知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明显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的良知是保障司法裁判迈向正义的前提条件。家事法官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更新观念,把握新媒体时代案件审理的特点规律和发展形势,充分运用视频、微信等现代化手段,加强与年轻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夫妻感情状况,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对婚姻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王迎付,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法定情形。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