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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保产业已然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中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产业)之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将对我国未来至少20年的经济增长提供有利的支撑。
众所周知的是,环保产业具有投资大、收益薄、周期长、领域多、管理复杂等特点,面临大发展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重重的考验。而且,这种考验并非仅针对市场中的一方,而针对着全部的市场主体——政府、企业以及相关第三方。
国际上已成功运用多年的PPP模式是整合市场和政府关系,集中市场资源优势与政府资源,协同解决环境的重要工具,是拓宽环保产业投融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本与环境保护需求有效融合的重要途径。本文将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感受,对目前我国在环保产业中引入PPP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如何更为有效的发挥PPP模式的作用和功能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保产业,PPP模式,应用
一、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的现状
1、环保产业推进PPP模式的政策导向
2016 年初,国家财政部正式启动运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根据财政部金融司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共计11,260 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3类入库项目数居前3名,合计占入库总数的 54%。其中国家示范项743个,投资额1.86万亿元,市政工程类、交通运输类、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类领跑19大行业,合计占比54%。
因此,无论从环保产业推行PPP模式的政策导向分析,还是从实践运用来看,在环保产业中推进PPP模式均是国家大力推行发展的方向之一。
2、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投融资影响
PPP模式的推广,使得社会资本有了“用武之地”,并有机会与环保产业的需求有效融合。可以说,推行PPP合作模式符合我国在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中对投融资机制的创新需要,其对环保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格局形成与政策完善将在以下四个方面产生主要影响:
(1)使项目在运作模式、投资回报机制上得到创新。
(2)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变革。
(3)基于PPP合作模式的引导,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投资格局将逐步向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同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渠道也将进一步得到拓宽。
(4)按效付费是未来环保资金的使用导向。
(二)我国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由于PPP模式迅速推广,不少项目存在为尽快上马,前期论证不足的现象,此外由于中央政府不断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导致地方政府为融资而PPP。这些情况使得项目在投资、建设、运营的过程不断有问题爆发。
1、融资障碍
PPP项目不同于其他经营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其融资方式是有限追索;此外还有政府的参与,政府可以是授权契约关系的参与,也可以是在授权契约协议基础是实质性注资的参与[1]。契约形式使双方处于对立面上,共同投资又一定程度上把双方拉到同一立场上。
PPP项目融资不同于传统的银行贷款,银行对这种融资方式持观望态度。实践中,银行对盈利模式清晰、成熟的PPP项目趋之若鹜,反之则极少接受项目特许经营权(主要指所有权、收益权)作为贷款条件,通常要求提供另外的资产质押和担保,而且考察投资人的资质和投资结构也非常苛刻,这些都为项目融资造成很大困难。
2、环保PPP项目运营体系障碍
(1)应收账款延期或不足额支付问题
据了解,在环保PPP项目下,政府方主要委托地方政府公务事业局、城建、城投等相关部门为项目的实施机构。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多的表现为不愿意支付服务费,项目运营过程中,能按月足额支付服务费的情况并不常见。尽管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但是在“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想下,为得到长期、稳定的运营权,多数环保企业会妥协或让步的方式以维护与政府方的关系。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先行垫付必要的运营成本,给企业经营造成进一步的压力。
(2)调价机制不顺畅
企业投资PPP项目的核心在于获得利润,而政府将项目进行PPP是为了得到服务,这也是双方在进行价格调整时的不同的出发点,也是导致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中的主要焦点之一。
顺畅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与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的有效挂钩,准确反映成本的波动,及时的调整周期等等,因为这些显著影响项目收益的条件出现变化时,比如环境排放标准修订、税收政策变化、环境执法力度加大等,都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在下一个调价周期前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社会资本来说,这是基于环保项目的一般内部收益率为6%~8%(当然,企业的期望值会更高一点),调价机制对项目的盈利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力,一个不够全面的调节机制或一个不能及时执行的调节机制都可能导致内部收益率低于盈亏平衡点。
(3)责任边界模糊
即便是一家有经验的环保企业,在项目开展前,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分析,对技术方案和特许经营权条款进行反復论证,但在与政府进行合同谈判时,多少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适宜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的情况,往往也正是这些情况发生时导致的后果难以协商解决。
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企业和政府签订了较完整的合同,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虽然周边民众由于“邻避效应”不断抗议,但政府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一方面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一方面却又催促企业加大投资建设进度。直至项目建成,不能如期投产,企业大几亿的投资已经形成固定资产,却看不到投资回报。反观政府,无力也无意从任何方面予以解决。而多数时候,此类与公众沟通的责任问题正是在合同谈判时中约定不明确的,由哪一方主体承担、哪一方赔付损失,就成了悬而不决的难题。 3、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虽然PPP政策法规几年来开始日趋完善,但政府从市政项目的直接投资方、建设方和运营管理方到项目的监管方,将是一个巨大的体制和思想观念的转换。需要一段较长时期的过渡,这也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现实。不能从一个极端马上跳跃到另一个极端,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部交给企业。政府无法承受这样的激烈转身,企业也需要一个时间的适用,通过和政府授权的投资代表共同参与项目中,和政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断提升自身适应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我国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的对策建议
PPP模式的快速推广应用,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融投资创新模式,成为释放内需潜力的重要抓手的有力表现。环保产业中推行PPP模式已然是水到渠成,但如何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PPP项目的良性发展,增强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信心成为近年来的关注点,这当中,我的理解是我们不能将其意义仅仅停留在融资渠道的层面,应该进一步发挥它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的管理效能。
(一)转换思想,统一目标
伙伴关系作为PPP模式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最容易被合作的政企双方“忽视”的问题。表面上可能是政府财政紧张或企业不规范管理等原因引发矛盾,导致双方更强调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实质上是双方思想不统一、目标不统一的结果。
1、政府方需加大对环保的重視力度,真正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高度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取得的高速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走的是与欧美发达国家一样的先污染再治理的路。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大环境治理务必需要加大各级政府对环保的重视力度,加大财政支出中环保产业的比重,环保产业的投入增速应适当高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真真实实的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到新高度上去。
具体来说,首先在制定费用标准时应该结合治理目标的需要,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行业的平均收益标准,要乐于允许企业赚取合理的利润。其次,要合理设置绩效考核方案,切实做好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向企业及时支付应付费用。
企业的续存是以盈利为前提,政府提供一个好的投资环境,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进而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投入、管理投入,由此带动形成良性循环。
2、社会资本方需不断完善专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
在PPP模式中,融资只是引入社会资本方的目的之一,大多数情况下还要用到社会资本方的专业生产和管理技术,通过这种管理模式降低项目的整体风险,从而降低合作双方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1+1>2”的机制效应。
因此,作为合作主体之一的社会资本方投资环保产业时,所考虑的利益最大化,应该是同时包括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换句话说,社会资本方必须从其投资环保产业所获得的利润中拿出适当的部分用以完善专业服务能力,其中包括技术投入、管理投入,以使得项目的运营效果更符合政府和公众的利益需要,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合理定位带来双赢机制
经济学家希望PPP模式能够承担改善政府功能的问题,政府方希望PPP模式能承担融资、稳增长的功能,企业家则希望PPP能承担盈利的功能,国家层面则更多的希望PPP模式能承担吸引社会资本的功能等等[3]。PPP模式的功能太多,但各方要求不一,一个国外成功运用多年的商业模式,如何在中国开花结果,发挥其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必须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性。
在环保产业传统的投资模式下,由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政府的职能集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为一身,由社会资本独立投资的项目,政府是单纯的监督者,是社会资本的完全相对方。而社会资本方作为企业,盈利是其主要目的,存在社会责任感缺失的现象。
这种惯性思维,我们在现阶段的PPP合作中,仍然会较深刻的感受到。因此无论是政府方还是社会资本方,都应该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找准自己的定位,减少摩擦,使合作的运转机制更加顺畅。
1、政府方:监管+服务
政府方应该摈弃合同相对方甚至是资源优势方的姿态,合同条款设置时更应注重政府方的监督、引导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在项目实施时更多是代表公共的角度来对政企合作的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才能使监督的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一个PPP项目从投资、建设到投产,基本上会涉及地方政府的每个职能管理部门,如果政府能在合作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会大大降低摩擦几率,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完工投产,实现资金使用效果。
2、社会资本方:服务+经营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被引入的意义在与能够弥补政府在专业服务能力上的不足,这些专业服务能力包括融资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因此社会资本方应该秉持以向政府提供不断提高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来换取合理利润的“服务+经营”的理念。社会资本方要在PPP合作中找准定位,首先要确保社会责任感不容缺失,“服务+经营”方能取得政府方的信任和支持,进而实现双赢。
3、国家层面:加快推进PPP的法律体系建设
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由于PPP模式的适用领域广泛,具体的实施模式多,为减少分歧应该为PPP立法明确核心概念。结合我国的政策目的以及近年来总结的实践经验,我国的PPP立法应主要对应财政部文件中明确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具体模式上以特许经营类和购买服务类项目为主,进行统一立法。
(三)多措并举,完善投资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资金来源,按照投资渠道,可以分为基建防治污染投资、老企业更新改造污染治理资金、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分资金、排污收费用于污染治理的财政补助等;按照来源主体,可以划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中,其他资金还包括企业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和国外资金等。 1、加大绿色投资,发挥引导作用
绿色投资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思想指导下,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核心,以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兼顾经济、环境和社会三重盈余为基本要求,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投资活动。
在PPP模式下,政府方的綠色投资更多意义上应被理解为财政绿色补贴,由政府以补助、贴息等财政支出形式,作为奖励资金,或采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以引导社会资本方积极参与环保产业。
2、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共同搭建PPP融资平台
由于大多数环保PPP项目利润微薄,银行不愿或者提出较苛刻的融资贷款条件,会导致这些PPP项目融资困难,进而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因此政府方有必要搭建多渠道的融资平台,可以通过落实国家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各种政策性文件,使用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公司对PPP项目的融资需求予以支持。
3、环保专项基金将扛起新一轮融资大旗
自2016年国家推进海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以来,环保产业PPP项目的投资需求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给本身具备较强融投资能力的社会资本方给出了一份问卷。传统的银行融资显然不能满足社会资本方对资产负债率的控制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环保产业的资金来源结构,建立相关专项基金,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2]的这种融资模式显然十分适合在这类项目上的应用。
根据实际中的运用,这种融资模式引入环保PPP项目,对引导金融资源有效对接环保产业,实现产融结合,解决环保产业大发展所面临的资金困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鉴于基金融资与传统债权融资存在较大的区别,其运作存在一定复杂性,杠杆作用也存在双面性,因此管理需要更专业,对其设立、运转、使用、存续、退出等机制也要予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以使其更好的为环保PPP项目的发展助力。
(四)强化环境监察能力,落实环保执法力度
环保PPP项目有别于其他如水利、市政等行业的PPP项目,更多时候,这些项目依赖于政府方的强有力的环境监察能力和环保执法力度,才能确保其环境效益的有效发挥。
1、绩效考核,确保治理效果
环保PPP项目是为治污而生,当中相当一部分项目还是污废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场所,一旦由于管理不善或投入不到位出现的污染事件都不容小觑,因此政府的环境监察能力需要全过程覆盖。在项目参与方的进入设置、工艺设计等阶段就要有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并要确保社会资本对PPP项目的运行投入到位。一方面建立以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或者以环境效益带来的绩效作为付费依据的机制,确保PPP项目实施能达到环境治理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开展定期的项目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应用机制,依据评价的结果,在原有合同的约定上对价格或着补贴等调整。同时考虑到合作的公平性,可以考虑将政府的履约情况也作为调整因素,纳入绩效评价体系,从而加强政府的履约责任感。
2、环保执法,确保经营有序
作为治污企业的环保PPP项目,污废物是其经济收益的来源,如何使这些项目能“吃饱”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环保执法力度。
以往我们看到过一些医废、危废处理设施,建成后形同虚设,政府部门对乱象不闻不问,造成一方面污染现象继续,一方面环保投资得不到收益保障。可喜的是这种现象,随着2015年的“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出台得到不少改善——“环保问责”、“环保入刑”给政府上了紧箍咒,也使得这些PPP项目的收益得到了保障。
参考文献
[1]崔煜晨. 环保产业需要引入PPP模式解决融资难题[J].
[2]蓝虹, 刘朝晖. PPP创新模式:PPP环保产业基金[J]. 环境保护, 2015, 43(2):38-43.
[3]李静轶. 我国环保领域引入PPP模式产业投资基金的应用研究[D]. 浙江工业大学, 2015.
众所周知的是,环保产业具有投资大、收益薄、周期长、领域多、管理复杂等特点,面临大发展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重重的考验。而且,这种考验并非仅针对市场中的一方,而针对着全部的市场主体——政府、企业以及相关第三方。
国际上已成功运用多年的PPP模式是整合市场和政府关系,集中市场资源优势与政府资源,协同解决环境的重要工具,是拓宽环保产业投融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本与环境保护需求有效融合的重要途径。本文将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感受,对目前我国在环保产业中引入PPP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如何更为有效的发挥PPP模式的作用和功能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保产业,PPP模式,应用
一、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的现状
1、环保产业推进PPP模式的政策导向
2016 年初,国家财政部正式启动运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根据财政部金融司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共计11,260 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3类入库项目数居前3名,合计占入库总数的 54%。其中国家示范项743个,投资额1.86万亿元,市政工程类、交通运输类、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类领跑19大行业,合计占比54%。
因此,无论从环保产业推行PPP模式的政策导向分析,还是从实践运用来看,在环保产业中推进PPP模式均是国家大力推行发展的方向之一。
2、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投融资影响
PPP模式的推广,使得社会资本有了“用武之地”,并有机会与环保产业的需求有效融合。可以说,推行PPP合作模式符合我国在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中对投融资机制的创新需要,其对环保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格局形成与政策完善将在以下四个方面产生主要影响:
(1)使项目在运作模式、投资回报机制上得到创新。
(2)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变革。
(3)基于PPP合作模式的引导,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投资格局将逐步向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同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渠道也将进一步得到拓宽。
(4)按效付费是未来环保资金的使用导向。
(二)我国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由于PPP模式迅速推广,不少项目存在为尽快上马,前期论证不足的现象,此外由于中央政府不断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导致地方政府为融资而PPP。这些情况使得项目在投资、建设、运营的过程不断有问题爆发。
1、融资障碍
PPP项目不同于其他经营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其融资方式是有限追索;此外还有政府的参与,政府可以是授权契约关系的参与,也可以是在授权契约协议基础是实质性注资的参与[1]。契约形式使双方处于对立面上,共同投资又一定程度上把双方拉到同一立场上。
PPP项目融资不同于传统的银行贷款,银行对这种融资方式持观望态度。实践中,银行对盈利模式清晰、成熟的PPP项目趋之若鹜,反之则极少接受项目特许经营权(主要指所有权、收益权)作为贷款条件,通常要求提供另外的资产质押和担保,而且考察投资人的资质和投资结构也非常苛刻,这些都为项目融资造成很大困难。
2、环保PPP项目运营体系障碍
(1)应收账款延期或不足额支付问题
据了解,在环保PPP项目下,政府方主要委托地方政府公务事业局、城建、城投等相关部门为项目的实施机构。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多的表现为不愿意支付服务费,项目运营过程中,能按月足额支付服务费的情况并不常见。尽管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但是在“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想下,为得到长期、稳定的运营权,多数环保企业会妥协或让步的方式以维护与政府方的关系。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先行垫付必要的运营成本,给企业经营造成进一步的压力。
(2)调价机制不顺畅
企业投资PPP项目的核心在于获得利润,而政府将项目进行PPP是为了得到服务,这也是双方在进行价格调整时的不同的出发点,也是导致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中的主要焦点之一。
顺畅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与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的有效挂钩,准确反映成本的波动,及时的调整周期等等,因为这些显著影响项目收益的条件出现变化时,比如环境排放标准修订、税收政策变化、环境执法力度加大等,都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在下一个调价周期前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社会资本来说,这是基于环保项目的一般内部收益率为6%~8%(当然,企业的期望值会更高一点),调价机制对项目的盈利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力,一个不够全面的调节机制或一个不能及时执行的调节机制都可能导致内部收益率低于盈亏平衡点。
(3)责任边界模糊
即便是一家有经验的环保企业,在项目开展前,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分析,对技术方案和特许经营权条款进行反復论证,但在与政府进行合同谈判时,多少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适宜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的情况,往往也正是这些情况发生时导致的后果难以协商解决。
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例,企业和政府签订了较完整的合同,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虽然周边民众由于“邻避效应”不断抗议,但政府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一方面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一方面却又催促企业加大投资建设进度。直至项目建成,不能如期投产,企业大几亿的投资已经形成固定资产,却看不到投资回报。反观政府,无力也无意从任何方面予以解决。而多数时候,此类与公众沟通的责任问题正是在合同谈判时中约定不明确的,由哪一方主体承担、哪一方赔付损失,就成了悬而不决的难题。 3、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虽然PPP政策法规几年来开始日趋完善,但政府从市政项目的直接投资方、建设方和运营管理方到项目的监管方,将是一个巨大的体制和思想观念的转换。需要一段较长时期的过渡,这也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现实。不能从一个极端马上跳跃到另一个极端,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部交给企业。政府无法承受这样的激烈转身,企业也需要一个时间的适用,通过和政府授权的投资代表共同参与项目中,和政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断提升自身适应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我国环保产业运用PPP模式的对策建议
PPP模式的快速推广应用,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融投资创新模式,成为释放内需潜力的重要抓手的有力表现。环保产业中推行PPP模式已然是水到渠成,但如何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PPP项目的良性发展,增强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信心成为近年来的关注点,这当中,我的理解是我们不能将其意义仅仅停留在融资渠道的层面,应该进一步发挥它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的管理效能。
(一)转换思想,统一目标
伙伴关系作为PPP模式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最容易被合作的政企双方“忽视”的问题。表面上可能是政府财政紧张或企业不规范管理等原因引发矛盾,导致双方更强调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实质上是双方思想不统一、目标不统一的结果。
1、政府方需加大对环保的重視力度,真正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高度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取得的高速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走的是与欧美发达国家一样的先污染再治理的路。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大环境治理务必需要加大各级政府对环保的重视力度,加大财政支出中环保产业的比重,环保产业的投入增速应适当高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真真实实的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到新高度上去。
具体来说,首先在制定费用标准时应该结合治理目标的需要,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行业的平均收益标准,要乐于允许企业赚取合理的利润。其次,要合理设置绩效考核方案,切实做好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向企业及时支付应付费用。
企业的续存是以盈利为前提,政府提供一个好的投资环境,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进而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投入、管理投入,由此带动形成良性循环。
2、社会资本方需不断完善专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
在PPP模式中,融资只是引入社会资本方的目的之一,大多数情况下还要用到社会资本方的专业生产和管理技术,通过这种管理模式降低项目的整体风险,从而降低合作双方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1+1>2”的机制效应。
因此,作为合作主体之一的社会资本方投资环保产业时,所考虑的利益最大化,应该是同时包括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换句话说,社会资本方必须从其投资环保产业所获得的利润中拿出适当的部分用以完善专业服务能力,其中包括技术投入、管理投入,以使得项目的运营效果更符合政府和公众的利益需要,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合理定位带来双赢机制
经济学家希望PPP模式能够承担改善政府功能的问题,政府方希望PPP模式能承担融资、稳增长的功能,企业家则希望PPP能承担盈利的功能,国家层面则更多的希望PPP模式能承担吸引社会资本的功能等等[3]。PPP模式的功能太多,但各方要求不一,一个国外成功运用多年的商业模式,如何在中国开花结果,发挥其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必须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性。
在环保产业传统的投资模式下,由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政府的职能集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为一身,由社会资本独立投资的项目,政府是单纯的监督者,是社会资本的完全相对方。而社会资本方作为企业,盈利是其主要目的,存在社会责任感缺失的现象。
这种惯性思维,我们在现阶段的PPP合作中,仍然会较深刻的感受到。因此无论是政府方还是社会资本方,都应该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找准自己的定位,减少摩擦,使合作的运转机制更加顺畅。
1、政府方:监管+服务
政府方应该摈弃合同相对方甚至是资源优势方的姿态,合同条款设置时更应注重政府方的监督、引导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在项目实施时更多是代表公共的角度来对政企合作的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才能使监督的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一个PPP项目从投资、建设到投产,基本上会涉及地方政府的每个职能管理部门,如果政府能在合作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会大大降低摩擦几率,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完工投产,实现资金使用效果。
2、社会资本方:服务+经营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被引入的意义在与能够弥补政府在专业服务能力上的不足,这些专业服务能力包括融资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因此社会资本方应该秉持以向政府提供不断提高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来换取合理利润的“服务+经营”的理念。社会资本方要在PPP合作中找准定位,首先要确保社会责任感不容缺失,“服务+经营”方能取得政府方的信任和支持,进而实现双赢。
3、国家层面:加快推进PPP的法律体系建设
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由于PPP模式的适用领域广泛,具体的实施模式多,为减少分歧应该为PPP立法明确核心概念。结合我国的政策目的以及近年来总结的实践经验,我国的PPP立法应主要对应财政部文件中明确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具体模式上以特许经营类和购买服务类项目为主,进行统一立法。
(三)多措并举,完善投资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资金来源,按照投资渠道,可以分为基建防治污染投资、老企业更新改造污染治理资金、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分资金、排污收费用于污染治理的财政补助等;按照来源主体,可以划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中,其他资金还包括企业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和国外资金等。 1、加大绿色投资,发挥引导作用
绿色投资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思想指导下,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核心,以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兼顾经济、环境和社会三重盈余为基本要求,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投资活动。
在PPP模式下,政府方的綠色投资更多意义上应被理解为财政绿色补贴,由政府以补助、贴息等财政支出形式,作为奖励资金,或采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以引导社会资本方积极参与环保产业。
2、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共同搭建PPP融资平台
由于大多数环保PPP项目利润微薄,银行不愿或者提出较苛刻的融资贷款条件,会导致这些PPP项目融资困难,进而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因此政府方有必要搭建多渠道的融资平台,可以通过落实国家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各种政策性文件,使用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公司对PPP项目的融资需求予以支持。
3、环保专项基金将扛起新一轮融资大旗
自2016年国家推进海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以来,环保产业PPP项目的投资需求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给本身具备较强融投资能力的社会资本方给出了一份问卷。传统的银行融资显然不能满足社会资本方对资产负债率的控制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环保产业的资金来源结构,建立相关专项基金,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2]的这种融资模式显然十分适合在这类项目上的应用。
根据实际中的运用,这种融资模式引入环保PPP项目,对引导金融资源有效对接环保产业,实现产融结合,解决环保产业大发展所面临的资金困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鉴于基金融资与传统债权融资存在较大的区别,其运作存在一定复杂性,杠杆作用也存在双面性,因此管理需要更专业,对其设立、运转、使用、存续、退出等机制也要予更为严格的规范要求,以使其更好的为环保PPP项目的发展助力。
(四)强化环境监察能力,落实环保执法力度
环保PPP项目有别于其他如水利、市政等行业的PPP项目,更多时候,这些项目依赖于政府方的强有力的环境监察能力和环保执法力度,才能确保其环境效益的有效发挥。
1、绩效考核,确保治理效果
环保PPP项目是为治污而生,当中相当一部分项目还是污废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场所,一旦由于管理不善或投入不到位出现的污染事件都不容小觑,因此政府的环境监察能力需要全过程覆盖。在项目参与方的进入设置、工艺设计等阶段就要有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并要确保社会资本对PPP项目的运行投入到位。一方面建立以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或者以环境效益带来的绩效作为付费依据的机制,确保PPP项目实施能达到环境治理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开展定期的项目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应用机制,依据评价的结果,在原有合同的约定上对价格或着补贴等调整。同时考虑到合作的公平性,可以考虑将政府的履约情况也作为调整因素,纳入绩效评价体系,从而加强政府的履约责任感。
2、环保执法,确保经营有序
作为治污企业的环保PPP项目,污废物是其经济收益的来源,如何使这些项目能“吃饱”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环保执法力度。
以往我们看到过一些医废、危废处理设施,建成后形同虚设,政府部门对乱象不闻不问,造成一方面污染现象继续,一方面环保投资得不到收益保障。可喜的是这种现象,随着2015年的“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出台得到不少改善——“环保问责”、“环保入刑”给政府上了紧箍咒,也使得这些PPP项目的收益得到了保障。
参考文献
[1]崔煜晨. 环保产业需要引入PPP模式解决融资难题[J].
[2]蓝虹, 刘朝晖. PPP创新模式:PPP环保产业基金[J]. 环境保护, 2015, 43(2):38-43.
[3]李静轶. 我国环保领域引入PPP模式产业投资基金的应用研究[D]. 浙江工业大学,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