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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健全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制度的呼声下,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寻求统一规范操作与灵活个性发展的最佳平衡点,是检察机关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思考
检察法律文书是“微缩的法治”,一份论证严谨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不仅是呈现检察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1]现行的检察法律文书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职的形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文化需求已不相适应。
一、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内涵
(一)释法说理的定义
释法说理,就是论证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事项适用法律所依据的理由的工作。决定只有经过充分论证,缜密思考,才能让人信服,从而保证法律监督的工作具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释法说理的“理”,包括事理、法理、情理,具体内容既包括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阐述性意见,对事实的推理认定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分析性意见,还包括对被监督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详细的答复,在提出合理的处理决定的同时,还应注重刑事政策的分析,充分考查当事人的社会情况、行为动机、目的、法定情节等因素,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决定,做到观点明确、逻辑严密、有理有据,只有这样的决定才能得到社会心理的认同,体现社会普遍正义。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特性
释法说理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法律观点,是检察官从案件事实得出案件科学结论的法律思维过程,也是整篇检察文书的核心。因此,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应把握好七个特性:(1)公正性。公正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文书的价值目标,更应体现在说理中。说理时,要是非分明,觀点正确。(2)关联性。在撰写检察文书时,要把握好案件事实和证据与说理的内在联系,把两者结合起来,给人以顺理成章的感觉,力戒案件事实和证据论证与说理论证脱节,使说理缺乏事实、证据铺垫,成为无本之木。(3)系统性。说理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通过对认定的事实的定性分析,确认案件的性质。然后,在正确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情节,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处理案件。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要准确、规范,不能漏引、错引。对于适用法律的论证,一定要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适用法律的惟一性。(4)透彻性。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文书结果正确性、排他性的认同。运用法律、法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明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支持多少,为什么。(5)针对性。说理必须抓住重点和症结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说理,解决主要矛盾。讲求透彻性,并非指说理要面面俱到,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6)建议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是程序上的建议权,不能取代监督对象直接使用职权。因此,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应该融逻辑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阐释和情理教育于一体,措辞严谨准确,语言规范干净,经得起推敲,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应有的结论,且得出结论必须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7)保密性。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其自身特性,并不是每一种文书都需要向社会公开。在制作检察文书时要注意保密工作。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价值功能
(一)健全释法说理制度是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
在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尊重保障诉讼主体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平台上,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促进诉讼和谐的重要角色,释法说理恰恰能够从这三个方面促进诉讼关系的和谐:其一,释法说理的核心在于通过透明、公正的方式详细、清晰地解释法律说明道理,可有效增进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提高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提高当事人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接受度,从而实现以理服人,和平息诉的目的。其二,释法说理的主要方式是诉讼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交流,这种隐性的调节作用尤其适用办案实践中数量较大的有被害人的轻罪案件和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办案人员的解释说明,更容易消除误会,达成意见上的一致。其三,释法说理的过程也是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展示法律监督的理由,会使被监督机关感到被尊重、被重视,从而消除抵触情绪,更加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
(二)健全释法说理制度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手段
宽严相济是和谐社会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政策体现,它要求对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对某一案件提出从宽或从严的处理意见须有详实的理由、充分的论证,办案人员应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转变执法观念,做到准确适用,同时对案件的释法说理,向社会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更多人了解并认同,从而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健全释法说理制度是妥善处理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的工作艺术
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目前检察机关通行的以填充式法律文书将决定告知当事人的方式,未免存在简单、概括、模糊的弊端。对当事人来说,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他们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期望值更胜于合法性,符合社会普遍的正义情感和底线,以致当事人及其亲属时有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出现。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应把“化解”放在重要位置,把定分止争作为最高价值。释法说理正是沟通的桥梁,通过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当事人更易接受结果,从而真正以“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检务和谐。
(四) 释法说理是检察官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
现代司法活动要求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这种职业素质,必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凸现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释法说理能够有效促进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加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深入和分析,从而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同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也是加强岗位练兵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提高检察人员“内功”的有效途径。
三、当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不足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说理方面主要存在如下五方面不足:
第一,忽视检察文书中的说理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控申部门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时,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仅仅是直接作出不予支持的意见,未进一步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撰写不批准逮捕文书时,公诉部门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撰写不起诉书时,只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叙述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或为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主要表现为,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报告时,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四是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只写几条提纲式的退查提纲,没有写明为什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这些证据。由于没有在相关检察文书中说理,使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疑虑和抵触。
第二,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仅作简略的交代,没有把理由说清楚,或者说理徒有形式。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在证据列举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第三,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文书的叙事、说理和拟处理建议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文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出现。[2]
第四,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一是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时,对疑难案件没有认真制作公诉词,在向法官阐述对案件定性在重大影响的证据时,没有谈深谈透,致使法院没有采信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造成一些案件被法院判无罪。二是检察人员在制作刑事抗诉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制作提请抗诉文书时,没有把理“说”到位。
第五,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三、加強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几点建议
第一,培植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说理的主动性自觉性。要树立以“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使每位检察人员有执法为民、程序正义、以人为本的意识,杜绝特权思想霸道思想,在工作中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务实的作风,认真对待群众诉求,文明执法,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同时要有落实“检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的意识,将合理范围的法律监督过程自觉置于群体的视线中,主动、自觉说理,以此加强自我监督,规范检察执法行为。
第二,抓好岗位练兵,提高说理本领。在岗位练兵工作中,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现有说理能力和说理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尝试采用评析典型司法文书、传授说理经验、参与接待群众、共同学习交流等方式,不断总结提高,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说理能力。首先检察人员要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综合归纳、全面分析、科学判断能力,具备把握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多样性的案件特征的能力,而这些能力应建立在对法理和政策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广泛了解、对人心理的透彻把握基础上的真知灼见。其次,这种思维能力还应是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则进行的思维。检察人员应该从法理、法律精神、社会现实情况等多方面考虑案件,他们的法治视野以及法律适用的思考应该有别于普通公众,要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脱离法理和法律,甚至违背人情和公理去考虑问题。最后,还要具备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思维活动的过程能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方式在法律文书中条理清楚的表达出来,以显示“看得见的公正”。因此,只有提高检察干警的司法实务水平和法律职业素质,才能适应释法说理制度的需要。
第三,在检察法律文书具体制作过程中的要求。首先,应做到论点清晰明确。论点在检察法律文书中就是对案件性质、行为主体的行为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后得出的结论,它直接关系到应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以论点必须明确。例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犯何种罪等都是法律文书中的论点,它必须直接、明白地表现出来,切不可含混不清。而且,由于任何案件的事实本身并不能显示其客观性与真实性,还需要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所用证据要能够足以说明所要处理的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则对事实就难以认定,或者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选用的证据还应恰当、合理。[3]其次,要针对案情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目的不是为论证理论上的某一命题,而是要对案情事实认定性质、分辨是非,依法得出结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离不开案件事实。用事说理,就是讲道理,用事实说话。既不能对已查明事实进行简单重复,也不能脱离事实进行法律空谈。所以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对象仅限于本案事实,只需针对案情进行分析说理,一般不作联想发挥。再次,必须依据法律说理。在检察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还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多数检察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具有严格的“法”的规定性,无论是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内容、分析的结论,都必须符合法律,不允许别出心裁、标新立异。而且,法律文书在说理时应把作为根据的法律条款写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注释:
[1]方工,冯英菊:《释法说理: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与规范》,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
[2]鲍同义:《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问题》,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3]侯兴宇:《论法律文书的叙案说理》,载《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思考
检察法律文书是“微缩的法治”,一份论证严谨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不仅是呈现检察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1]现行的检察法律文书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职的形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文化需求已不相适应。
一、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内涵
(一)释法说理的定义
释法说理,就是论证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事项适用法律所依据的理由的工作。决定只有经过充分论证,缜密思考,才能让人信服,从而保证法律监督的工作具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释法说理的“理”,包括事理、法理、情理,具体内容既包括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阐述性意见,对事实的推理认定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分析性意见,还包括对被监督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详细的答复,在提出合理的处理决定的同时,还应注重刑事政策的分析,充分考查当事人的社会情况、行为动机、目的、法定情节等因素,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决定,做到观点明确、逻辑严密、有理有据,只有这样的决定才能得到社会心理的认同,体现社会普遍正义。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特性
释法说理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法律观点,是检察官从案件事实得出案件科学结论的法律思维过程,也是整篇检察文书的核心。因此,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应把握好七个特性:(1)公正性。公正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文书的价值目标,更应体现在说理中。说理时,要是非分明,觀点正确。(2)关联性。在撰写检察文书时,要把握好案件事实和证据与说理的内在联系,把两者结合起来,给人以顺理成章的感觉,力戒案件事实和证据论证与说理论证脱节,使说理缺乏事实、证据铺垫,成为无本之木。(3)系统性。说理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通过对认定的事实的定性分析,确认案件的性质。然后,在正确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情节,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处理案件。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要准确、规范,不能漏引、错引。对于适用法律的论证,一定要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适用法律的惟一性。(4)透彻性。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文书结果正确性、排他性的认同。运用法律、法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明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支持多少,为什么。(5)针对性。说理必须抓住重点和症结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说理,解决主要矛盾。讲求透彻性,并非指说理要面面俱到,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6)建议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是程序上的建议权,不能取代监督对象直接使用职权。因此,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应该融逻辑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阐释和情理教育于一体,措辞严谨准确,语言规范干净,经得起推敲,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应有的结论,且得出结论必须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7)保密性。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其自身特性,并不是每一种文书都需要向社会公开。在制作检察文书时要注意保密工作。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价值功能
(一)健全释法说理制度是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
在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尊重保障诉讼主体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平台上,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促进诉讼和谐的重要角色,释法说理恰恰能够从这三个方面促进诉讼关系的和谐:其一,释法说理的核心在于通过透明、公正的方式详细、清晰地解释法律说明道理,可有效增进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提高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提高当事人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接受度,从而实现以理服人,和平息诉的目的。其二,释法说理的主要方式是诉讼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交流,这种隐性的调节作用尤其适用办案实践中数量较大的有被害人的轻罪案件和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办案人员的解释说明,更容易消除误会,达成意见上的一致。其三,释法说理的过程也是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展示法律监督的理由,会使被监督机关感到被尊重、被重视,从而消除抵触情绪,更加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
(二)健全释法说理制度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手段
宽严相济是和谐社会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政策体现,它要求对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对某一案件提出从宽或从严的处理意见须有详实的理由、充分的论证,办案人员应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转变执法观念,做到准确适用,同时对案件的释法说理,向社会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更多人了解并认同,从而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健全释法说理制度是妥善处理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的工作艺术
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目前检察机关通行的以填充式法律文书将决定告知当事人的方式,未免存在简单、概括、模糊的弊端。对当事人来说,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他们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期望值更胜于合法性,符合社会普遍的正义情感和底线,以致当事人及其亲属时有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出现。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应把“化解”放在重要位置,把定分止争作为最高价值。释法说理正是沟通的桥梁,通过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当事人更易接受结果,从而真正以“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检务和谐。
(四) 释法说理是检察官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
现代司法活动要求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这种职业素质,必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凸现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释法说理能够有效促进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加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深入和分析,从而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同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也是加强岗位练兵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提高检察人员“内功”的有效途径。
三、当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不足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说理方面主要存在如下五方面不足:
第一,忽视检察文书中的说理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控申部门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时,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仅仅是直接作出不予支持的意见,未进一步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撰写不批准逮捕文书时,公诉部门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撰写不起诉书时,只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叙述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或为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主要表现为,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报告时,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四是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只写几条提纲式的退查提纲,没有写明为什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这些证据。由于没有在相关检察文书中说理,使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疑虑和抵触。
第二,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仅作简略的交代,没有把理由说清楚,或者说理徒有形式。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在证据列举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第三,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文书的叙事、说理和拟处理建议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文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出现。[2]
第四,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一是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时,对疑难案件没有认真制作公诉词,在向法官阐述对案件定性在重大影响的证据时,没有谈深谈透,致使法院没有采信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造成一些案件被法院判无罪。二是检察人员在制作刑事抗诉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制作提请抗诉文书时,没有把理“说”到位。
第五,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三、加強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几点建议
第一,培植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说理的主动性自觉性。要树立以“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使每位检察人员有执法为民、程序正义、以人为本的意识,杜绝特权思想霸道思想,在工作中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务实的作风,认真对待群众诉求,文明执法,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同时要有落实“检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的意识,将合理范围的法律监督过程自觉置于群体的视线中,主动、自觉说理,以此加强自我监督,规范检察执法行为。
第二,抓好岗位练兵,提高说理本领。在岗位练兵工作中,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现有说理能力和说理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尝试采用评析典型司法文书、传授说理经验、参与接待群众、共同学习交流等方式,不断总结提高,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说理能力。首先检察人员要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综合归纳、全面分析、科学判断能力,具备把握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多样性的案件特征的能力,而这些能力应建立在对法理和政策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广泛了解、对人心理的透彻把握基础上的真知灼见。其次,这种思维能力还应是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则进行的思维。检察人员应该从法理、法律精神、社会现实情况等多方面考虑案件,他们的法治视野以及法律适用的思考应该有别于普通公众,要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脱离法理和法律,甚至违背人情和公理去考虑问题。最后,还要具备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思维活动的过程能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方式在法律文书中条理清楚的表达出来,以显示“看得见的公正”。因此,只有提高检察干警的司法实务水平和法律职业素质,才能适应释法说理制度的需要。
第三,在检察法律文书具体制作过程中的要求。首先,应做到论点清晰明确。论点在检察法律文书中就是对案件性质、行为主体的行为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后得出的结论,它直接关系到应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以论点必须明确。例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犯何种罪等都是法律文书中的论点,它必须直接、明白地表现出来,切不可含混不清。而且,由于任何案件的事实本身并不能显示其客观性与真实性,还需要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所用证据要能够足以说明所要处理的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则对事实就难以认定,或者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选用的证据还应恰当、合理。[3]其次,要针对案情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目的不是为论证理论上的某一命题,而是要对案情事实认定性质、分辨是非,依法得出结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离不开案件事实。用事说理,就是讲道理,用事实说话。既不能对已查明事实进行简单重复,也不能脱离事实进行法律空谈。所以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对象仅限于本案事实,只需针对案情进行分析说理,一般不作联想发挥。再次,必须依据法律说理。在检察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还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多数检察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具有严格的“法”的规定性,无论是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内容、分析的结论,都必须符合法律,不允许别出心裁、标新立异。而且,法律文书在说理时应把作为根据的法律条款写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注释:
[1]方工,冯英菊:《释法说理:检察法律文书的改进与规范》,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
[2]鲍同义:《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问题》,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3]侯兴宇:《论法律文书的叙案说理》,载《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