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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向来被视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主要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体现了便民、高效的特点。人民法院有悠久且优良的巡回审判传统。面向新时代,巡回审判需焕发新的生机,在突出政治蕴涵的同时,还应注重其司法制度价值的发挥。在专门审判领域推进巡回审判改革,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巡回审判并非发端于本土。在12世纪的英国,国王亨利二世为加强王权、制约领主、统一司法,在国内设置若干司法区,分别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每年前往各地开庭审案,是为“巡回”的由来。而在我国古代,钦差大臣到各地巡查、督办案件审理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可理解为巡回审判的渊源。据考证,近代以来,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初次试行巡回法院制度,但不久后又予以废除。众所周知,巡回审判在革命根据地作为开展司法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受到重视,并发展出了极富特色、极具成效的实践样态。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审判方法和作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有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马背法庭”“田间法庭”等。
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制度几经反复,最终得以正式确立。首先是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到“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纷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对人民法庭的设置、案件管辖范围以及巡回审理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我国巡回审判制度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2010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强调新形势下巡回审判对社会转型的重要性,巡回审判的制度创新也进入了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旅游、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专门法院和专门巡回法庭的设立,专业化跨区域巡回审判模式日益丰富。在顶层设计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巡回法庭。其后又陆续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布点,迄今已有6个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除便于当事人诉讼之外,巡回审判还承担起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摆脱地方依赖、树立司法形象等功能。
总体上,我国目前的巡回审判还多见于基层法院,尤其以人民法庭为舞台,其目标更多被界定为走群众路线和司法便民,符号和意象特征凸显。不可否认的是,巡回审判的程序制度功能被淡化,价值被浓缩,其设定目标、运作方式与社会受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不适。所以,巡回审判需要走出一条创造性转化之路。
古今中外的巡回审判制度在内在机理上存在重大差别,不同的时空中制度功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内蕴的价值具有一致性。
司法的追求无外乎公正与效率,而司法权是主权的象征和组成部分。概括地说,巡回审判自诞生之初,就具有昭示权力、传播规则、保障权利、节约资源等价值。无论是在强化统治的王权时代,还是强调公共服务职能的主权时代,巡回审判的上述价值从未被取代。只是近代以来,随着巡回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呈现不同走向,其价值内涵也体现出迥异的表达。
与域外巡回审判因经济发展、交通工具改进以及司法体制的变革等所致,而渐有退出历史舞台之势相比,在我国巡回审判仍然坚强存在并不断被强调,且主要是作为一种“司法便民”的做法而予以宣传、强调并加以落实。然而,必须注意到,时代的发展变迁不可避免使巡回审判的传统价值被弱化。比如,随着互联网和交通的发达,以及国家观念的成熟,通过巡回审判展示权力已逐渐式微;规则的传播也不再依靠口口相传,而主要依靠成文形式的颁布,通过先进的传播手段而普及;在诉讼便民利民方面,随着诉讼制度越来越完善,程序越来越繁琐,周期越来越长,其要求已经从原先的空间便利转为程序便利。在当下,巡回审判无疑仍有十分的必要性,关键是以恰当的形式展示其价值。而巡回审判的意义及价值再体现,也必须与司法演进的目标、立场保持一致,其存在方能与时俱进。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关于巡回审判的改革提到两点,一是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二是在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可以将上述两点结合予以考虑。
具体而言,除探索建立以审理上诉案件为主的高级和中级法院巡回审判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取代基层法院的跨行政区划巡回审判区制度之外,还应注重将跨区域的巡回审判与专业化巡回审判有机勾连作为发展方向。现今已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点、旅游纠纷巡回审判点、社区巡回审判点、房产纠纷巡回审判点等。如能将各类专业巡回审判点进行整合,形成专业巡回审判概念,则在巡回审判运行的规范化、法官资源的调配等方面都将会取得更大成效。
司法专业化是现代法治和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目前,为解决日趋复杂的纠纷和回应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多审判领域正朝着专业化趋势发展,其表征即为专业审判机构的建立。最为典型的代表,莫过于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体制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历史梳理及现状评价
巡回审判并非发端于本土。在12世纪的英国,国王亨利二世为加强王权、制约领主、统一司法,在国内设置若干司法区,分别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每年前往各地开庭审案,是为“巡回”的由来。而在我国古代,钦差大臣到各地巡查、督办案件审理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可理解为巡回审判的渊源。据考证,近代以来,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初次试行巡回法院制度,但不久后又予以废除。众所周知,巡回审判在革命根据地作为开展司法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受到重视,并发展出了极富特色、极具成效的实践样态。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审判方法和作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有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马背法庭”“田间法庭”等。
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制度几经反复,最终得以正式确立。首先是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到“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纷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对人民法庭的设置、案件管辖范围以及巡回审理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我国巡回审判制度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2010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强调新形势下巡回审判对社会转型的重要性,巡回审判的制度创新也进入了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旅游、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专门法院和专门巡回法庭的设立,专业化跨区域巡回审判模式日益丰富。在顶层设计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巡回法庭。其后又陆续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布点,迄今已有6个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除便于当事人诉讼之外,巡回审判还承担起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摆脱地方依赖、树立司法形象等功能。
总体上,我国目前的巡回审判还多见于基层法院,尤其以人民法庭为舞台,其目标更多被界定为走群众路线和司法便民,符号和意象特征凸显。不可否认的是,巡回审判的程序制度功能被淡化,价值被浓缩,其设定目标、运作方式与社会受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不适。所以,巡回审判需要走出一条创造性转化之路。
巡回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转化
古今中外的巡回审判制度在内在机理上存在重大差别,不同的时空中制度功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内蕴的价值具有一致性。
司法的追求无外乎公正与效率,而司法权是主权的象征和组成部分。概括地说,巡回审判自诞生之初,就具有昭示权力、传播规则、保障权利、节约资源等价值。无论是在强化统治的王权时代,还是强调公共服务职能的主权时代,巡回审判的上述价值从未被取代。只是近代以来,随着巡回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呈现不同走向,其价值内涵也体现出迥异的表达。
与域外巡回审判因经济发展、交通工具改进以及司法体制的变革等所致,而渐有退出历史舞台之势相比,在我国巡回审判仍然坚强存在并不断被强调,且主要是作为一种“司法便民”的做法而予以宣传、强调并加以落实。然而,必须注意到,时代的发展变迁不可避免使巡回审判的传统价值被弱化。比如,随着互联网和交通的发达,以及国家观念的成熟,通过巡回审判展示权力已逐渐式微;规则的传播也不再依靠口口相传,而主要依靠成文形式的颁布,通过先进的传播手段而普及;在诉讼便民利民方面,随着诉讼制度越来越完善,程序越来越繁琐,周期越来越长,其要求已经从原先的空间便利转为程序便利。在当下,巡回审判无疑仍有十分的必要性,关键是以恰当的形式展示其价值。而巡回审判的意义及价值再体现,也必须与司法演进的目标、立场保持一致,其存在方能与时俱进。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关于巡回审判的改革提到两点,一是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二是在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可以将上述两点结合予以考虑。
具体而言,除探索建立以审理上诉案件为主的高级和中级法院巡回审判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取代基层法院的跨行政区划巡回审判区制度之外,还应注重将跨区域的巡回审判与专业化巡回审判有机勾连作为发展方向。现今已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点、旅游纠纷巡回审判点、社区巡回审判点、房产纠纷巡回审判点等。如能将各类专业巡回审判点进行整合,形成专业巡回审判概念,则在巡回审判运行的规范化、法官资源的调配等方面都将会取得更大成效。
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审判与巡回审判的结合
司法专业化是现代法治和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目前,为解决日趋复杂的纠纷和回应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多审判领域正朝着专业化趋势发展,其表征即为专业审判机构的建立。最为典型的代表,莫过于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体制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