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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商事化与商法民事化
【机 构】
: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发表日期】
:
1996年1期
其他文献
很有必要根据1999年以来在实践中取得的重要新经验和新认识对现行宪法做如下修改:在序言中增加两个方面的内容;修改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一百二十六等条款和第三章第七节;新设第三十五、第四十、第五十一、第三十七、第一百二十三等五个副条。有必要采用国外通行的修宪技术并公布一个宪法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