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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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近代刑法所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以及有关其他国家在刑法上的理论研究成果的结合来看,罪刑法对刑法范围内的法治领域进行界限的划分是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支撑的。从理论研究和实际的罪刑法定之间的实践来看,刑法在形式上是与刑法机能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本文主要通过探讨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机能;关系
  刑法的综合价值目标是为了达到社会保护机能保持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协调统一,这种协调统一并不是刑法所要达到的某个价值目标的要素之一。在众多有关罪刑法定的研究探讨中,很多对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间产生了错乱和混淆,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从根本上是为了更加有效而充分的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这个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
  1对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不同角度的分析
  1.1罪刑法定具有社会保护技能的性质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所探讨的关于从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到相对罪刑法定主义这个之间所产生的改变,其重点是在强调如何从绝对的对司法裁量进行取消到逐步过渡到司法裁量的适当限制的过程;从绝对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这也就是从某种程度上更加对被告所拥有的立场有了更加公平和更大的空间进行类推;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从旧兼从轻,这也就是说在新的法律不断建立完善的过程中,从轻的角度使得刑法具有一定的溯及力。为了更进一步推断出罪刑法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保护机能,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规定中,是对司法裁量具有一定的承认限度,这也就是对刑法的实施产生了很大的灵活型的儿童诗,还更好的适应的社会对刑法的使用要求,无形之中推动了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的实现。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绝对的将这种刑法的变化看做是罪刑法定从根本上所具有的对社会保护机能的一种唯一表现。
  1.2司法裁量的是否取消所带来的罪刑法定影响
  如果完全取消司法裁量,一方面会造成对刑法所产生的社会保护机能遭到影响和阻碍,同时另一方面还可能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造成抑制。造成这两种影响的根本原因在于绝对罪刑法的观点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是注重法律权威所产生的保障人权的意义,但反过来来讲却没有切实考虑到社会生活与犯罪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复杂性特点。法律的存在,其所作出的规定和判定不可能绝对的将犯罪所有的因素都考虑和评价在内,同时法律也做不到对于相同类型的犯罪所出现的各种不相同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的形成与之绝对相符合的法定刑,但是如果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就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则是,由于刑法是一种较为抽象且类型较为普遍统一的一种系统化的犯罪人,但在犯罪人的实际认识中,它无法有效对具体的罪刑法定进行有效的认识。所以如果司法裁量不存在,则刑法子实际的犯罪应用中就无法有效对具体的犯罪案例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规范的实现,所以也就无法对个案中的罪行达到评判的绝对公平和平等。即使在平等的形式下,也会产生根本问题上的不平等,导致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营养不良。而在如今的法律社会的应用过程中,人们对法律所具有的局限性有非常确切的认识,同时也承认司法在进行法制时间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动性大小,相对罪刑法定主义正是对这一认识的具体表达。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的解释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裁量的认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呈现:首先是刑事立法上是通过绝对确定法定刑变形成相对确定法定刑,而确定法定刑是完全不确定法定刑也还是在禁止的范围内;另外一点是允许思发者对刑法给予解释,但与司法领域所普遍使用的自由解释观念还是有所区别,刑法所彰显的仍然是具有非常严格的特性。而这种刑法与确定法定刑之间的关系来说,它使得刑法具有了更加灵活的特点,但这种灵活性所给社会带来的便捷,要弱于这种刑法灵活性所对人权的保障。这其中的原因是因为绝对确定法定刑过渡到相对确定法定刑,实际上并没有刑罚权的实施,也即是对司法者没有增添任何权力,它仅仅对量刑权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增多,这就促使司法者在审理判决具体犯罪案件时,有了更加客观对案件情节进行具体分析的空间和自由,这种空间和自由的扩大更好的为个案在罪刑中的公平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这也是强化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体现。对于刑法解释,其根本真实内在意义表现了其对被告所产生的一种较为被动的状态,这就要求司法官在判决时要进行较为规范严格的解释;但如果这种规定是有益于被告,那么就不需要对司法官在判定时进行较为宽裕和扩张的解释。因此,这一规则从根本上来讲,是不会返回来针对于个人。所以对司法者的刑法解释权的承认能够让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作用,但这种保护机能是刑法所本身具有的,并不是通过司法者的刑法解释活动额外增加的。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承认司法者的刑法解释权是出于社会保护的目的。事实上,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的各种解释规则,几乎完全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加以考虑的。
  3容许对司法裁量进行有限度的执行
  容许对司法裁量进行有限度的执行,这并非罪刑法定主义实现对社会保护机能作用的最直接结果,而是对绝对罪刑法定主义进行适度的矫正的一种表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有效推动了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同时另一方面还改进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所形成的这两种结果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并非直接的结果表现,但同时也不能说明罪刑法定原则自身的机能是处于改变状态,也不能反映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担当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通过推理的方式来看,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基础是对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保障和维护,并不是为了担任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两个重大的内容。相对罪刑法定原则虽然不再绝对禁止类推,但這种情况的出现只有在被告时,才会出现类推适用刑法,这种灵活性的方式其目的并不是保护社会,而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在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允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这样不仅不会造成对刑法所具有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增加,而且也是当前我国人权保障的需求,而使社会保护的要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有一定的退让。在这一点,刑法适用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反映了同样的旨趣。   4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的关系探讨
  4.1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的关系
  在我国,关于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的区别,很多学者并没有对其进行重点分离,甚至有时候将两者等同看待,所以就出现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功能又称刑法的机能”。也就是在当前的众多学者对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之间进行探讨研究时,将两者进行了等化,只是学者语言习惯不同,表述方式有所区别。国外有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通常习惯普遍应用刑法机能的概念,而我国的情况是用刑罚功能的概念居多。尤其是我国近年来也在不断引进国外较为先进和完善的刑法学理论的研究,并且我国众多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受到国外这些刑法理论的思想影响较为深厚,也逐渐开始使用刑法机能这个概念。因此从以上看来,刑法机能这个概念的使用使得国内外有关刑法有关学术的交流更加通畅便捷,使得理解上更加沒有障碍,所以,在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内容等同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使用刑法机能这一概念。
  4.2.刑法机能与刑法任务的关系
  刑法的任务也就是刑法存在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所要肩负的使命。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也就是从人出发,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而惩罚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第2条有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从法律上的规定内容可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是必须通过积极的方式来对刑罚权的使用不断的扩大,并利用刑罚来对各种犯罪进行打击和惩罚,从而达到有效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是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利益保障的根本基础法律,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在不断发完善,这也是有效促进对刑法的机能问题对于刑法理论以及实践的发展研究的不断深化和优化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价值。确立合理的刑法机能观会改变看待刑法角度与对待认罪人的态度。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作为刑法的优先性机能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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