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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呼抓第三者是否侵犯名誉权?
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读者成小姐陈述:
今年7月,我和同厂老乡阿玉一起骑自行车途经一家超市门口时,看到一个衣着时髦的女人,见其是破坏阿玉婚姻的第三者,于是,阿玉和我边跑边喊:“抓第三者呀!”阿玉抓住时髦女人,打了那女人一拳。众路人也围拢上来。时髦女人随即报警。
后来,时髦女人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精神赔偿5000元。我们都是打工的,实在拿不出这笔款,当时也只是一时冲动。现特请教“法律援助”的特约主持,我们这种行为算不算侵犯名誉权?该不该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答:两位当事人并没有故意侵犯原告名誉,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法院可以裁决两位当事人公开道歉。
2.打工妹在产假期间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东莞市樟木头镇读者明小姐陈述:
我1997年11月进入一间大型的外资制衣厂做布仓文员。2006年2月,我向厂里请了两个月产假,4月1日上班。厂方规定,凡请假15天以上,不论何事,合同是否到期,休完假回来都要重新填写一份新入职表和签一份为期三个月的合同。我深知原合同未到期,但还是无奈地重新签了这份合同,因为这是厂规,许多人都签了。6月30日,布仓主管以我工作不尽责、不礼貌为由,以厂人事部名义拟了一份“合同期满不想与我续约”的通知解雇我,我以《劳动法》规定哺乳期一年内厂方不能解雇我为由拒绝签字。布仓主管不能解雇我,又在7月12日强行将我调入另一部门上班。这个部门每天上班10个半小时,分两班制,日班、夜班轮流,每月上28天。我向厂人事提出异议,说厂里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但厂方给我的答复是我只能按这个时间上班,并按每月58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我不同意,厂方又说放我三天假,却不肯出证明是厂里放我三天假。他们是想逼我就范,因为如果我休息三天,到时厂方可以说我连续旷工三天,按厂规规定属于自离,没有工资。
我向广东省劳动厅咨询过,对方说我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仲裁或投诉。但我无法列举我调部门以及超时上班的材料,因为是电子打卡,只有电脑上可以看到,而且厂方电脑部可以随意修改或删除我上班的时间。请问,现在的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有一位同事曾与我一起上班10天,可以作证吗?如果仲裁,需要哪些材料?递上劳动局后需要多久才能得到处理?
答:第一,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第四,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maowei108@sohu.com
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读者成小姐陈述:
今年7月,我和同厂老乡阿玉一起骑自行车途经一家超市门口时,看到一个衣着时髦的女人,见其是破坏阿玉婚姻的第三者,于是,阿玉和我边跑边喊:“抓第三者呀!”阿玉抓住时髦女人,打了那女人一拳。众路人也围拢上来。时髦女人随即报警。
后来,时髦女人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精神赔偿5000元。我们都是打工的,实在拿不出这笔款,当时也只是一时冲动。现特请教“法律援助”的特约主持,我们这种行为算不算侵犯名誉权?该不该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答:两位当事人并没有故意侵犯原告名誉,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法院可以裁决两位当事人公开道歉。
2.打工妹在产假期间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东莞市樟木头镇读者明小姐陈述:
我1997年11月进入一间大型的外资制衣厂做布仓文员。2006年2月,我向厂里请了两个月产假,4月1日上班。厂方规定,凡请假15天以上,不论何事,合同是否到期,休完假回来都要重新填写一份新入职表和签一份为期三个月的合同。我深知原合同未到期,但还是无奈地重新签了这份合同,因为这是厂规,许多人都签了。6月30日,布仓主管以我工作不尽责、不礼貌为由,以厂人事部名义拟了一份“合同期满不想与我续约”的通知解雇我,我以《劳动法》规定哺乳期一年内厂方不能解雇我为由拒绝签字。布仓主管不能解雇我,又在7月12日强行将我调入另一部门上班。这个部门每天上班10个半小时,分两班制,日班、夜班轮流,每月上28天。我向厂人事提出异议,说厂里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但厂方给我的答复是我只能按这个时间上班,并按每月58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我不同意,厂方又说放我三天假,却不肯出证明是厂里放我三天假。他们是想逼我就范,因为如果我休息三天,到时厂方可以说我连续旷工三天,按厂规规定属于自离,没有工资。
我向广东省劳动厅咨询过,对方说我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仲裁或投诉。但我无法列举我调部门以及超时上班的材料,因为是电子打卡,只有电脑上可以看到,而且厂方电脑部可以随意修改或删除我上班的时间。请问,现在的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有一位同事曾与我一起上班10天,可以作证吗?如果仲裁,需要哪些材料?递上劳动局后需要多久才能得到处理?
答:第一,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第四,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maowei108@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