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土地权益是农民最为重要、最大的权益,是农民根本权益所在。保护农民在土地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租赁方式是土地流转中重要的流转方式,本文对在土地租赁中农民利益损害情况进行分析综述,指出主要有租赁价格过低、集体组织侵占农民利益、计价核算依据不规范和间接利益受损的形式。认为农民的弱势地位、政策缺陷、权力滥用和基层治理不完善是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本人提出了明确农村产权主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强化基层管理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法律素养等措施,以此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关键词:农民利益;租赁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益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1)-9-253
1.引言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以一定途径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经济行为,其中租赁流转方式占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比例。由于流程简单易于理解,土地租赁在农村地区进行小规模土地流转时较为常见。而小规模的流转受让方通常缺乏必要的土地流转经验,以及在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从而导致许多矛盾纠纷的产生。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基础的收入来源,在进行流转时,只有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稳定流动提高土地利用率。当前,农村土地租赁流转中众多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存在着极大制约。
2.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性
农民的利益从不同的层面,可以分为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等。本文所述的农民利益主要是指农民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其他相关利益的基础,而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一道生活保障。农民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保护农民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2.1土地发挥着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当前,我国社会仍是城乡二元结构,相比于农村,城市拥有完善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如:城市职工退休后有职工养老保险,而农民养老却只能依靠土地。因此,土地实际上承担 了维持农民生活和养老的重责。由于当前农业经济效益比较低,许多农村劳动力成为农民工参与城市建,他们其中大多数人并未被纳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当进城农民工在城市难以生存或者年龄过大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农村老家的土地则是最后一道生活保障,所以,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权益是基础的、根本的,这一权益必须得到坚定的保障,一旦损害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2.2更有利于土地流转工作顺利推进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稳定推进土地流转前提。此前,一些地方政府或村集体为政绩或个人利益,在违背农民意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农民土地流转出去,极大打击了农民的耕种积极性。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没有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将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纷,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极大的阻碍。当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到保障,便能极大的减少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纠纷,从而促使土地流转工作有序推进。
3.租赁流转下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形式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也不断提高。但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收入,农民拥有的农田因收益低下而不得不被闲置。2014年中央提出“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创新,其核心是更充分的保护农民权益,但“三权分置”并未化解所有矛盾。
3.1土地租赁流转的租金价格较低
一方面,大部分农民进城务工,所承包的农田本就处于闲置状态,对于农民来说出租土地所承担的机会成本极低,加之并不理解土地的资本属性,抱着一种土地荒着也是荒着,既然有人出钱多少也是比收入的心态,农民通常不具备在土地流转价格上的谈判能力与谈判意愿,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能够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是及其低廉的。土地租金价格往往多年不变。一些土地租赁合同往往一签就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并且采取每年固定价格的租金模式,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本就十分低廉的土地租金价格,经过好几年数十年的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早已不具备最后一道生活保障的能力。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并没有发挥出增加农民收入和稳定农村社会的作用,反而使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3.2村集体侵占农民土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表述在一定时期内缓和了农村土地闹矛盾,但如今,由于并未对“集体”概念进行清晰界定,且农民个体权益表述模糊,因此部分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中主观忽视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而过度强调集体所有。在部分地区,基层领导干部在或未征求村民同意,或违背村民意愿,或在未在村内居住但村内拥有土地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集体名义将土地出租流转给承租人,然后将租金收益不合理截留。由于监管不到位,基層政府或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权力的寻租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从而出现大量的农民与基层政府或村集体的矛盾纠纷。
3.3价格核算依据不规范导致租金收益缩水
农村土地流转租金一般以土地面积为标准核算,土地面积大小直接决定了土地租金收益的多少。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沿袭了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成为历史,自此农民种地再也不用交“公粮”。但是在此之前,农民种地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农业税,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并列入国家预算收入。农业税征税额按农业收入计算,农业收入又以常年产量为标准计算,而常年产量一般一定几年不变,以每亩常年产量和亩数为计税依据,结合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在进行土地测量时,农民都希望自家农田上报面积越小越好,有的地区在测量面积时每亩面积往往大于666平方米,例如以888平方米为基准核算亩数,这样土地承包权证上的统计数据便小于农民所承包的实际土地面积,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也以土地承包权证上记录面积为依据。在近几年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后,对农民实际承包土地面积进行重新勘测,以实际面积为准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部分承租人并不愿按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面积计算租金,仍以原有错误的面积数据计算支付租金,使农民能够获得的土地租金收益远低于实际可获得收益。 3.4对农民间接利益造成损害
土地经过流转之后,大多数农业经营公司并不会继续种植土地上原本种植的作物,而会开展经济作物的种植,甚至放弃种植进行养殖生产。有些经济作物在种植之后会改变土壤酸碱性,养殖场会铺设硬化地面,使土地特质发生严重改变,当农业经营公司不再租用这块土地之后,复耕复产难度极大。另外,有些承租方只看重短期利益,在种植过程中掠夺性获取土地价值,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长期的大量使用下易造成土壤板结、盐碱化等不良后果,同样也会影响到经营者的长期利益。
4.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
4.1农民社会地位的弱势。
首先农民关于土地方面的各种法律政策了解较少,着就导致村集体及企业对其进行欺骗;其次,土地流转缺乏中介组织,部分流转只能私下进行,特别是当部分流入方是一些大企业时,企业有专员负责签订合同,而农民因为相关知识欠缺,在谈判中基本没有主动性,而往往合同签完之后农民反悔,但合同已经签订生效而再次陷入被动,作为弱势方的农民往往利益受损。最后,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的仲裁,当因各种原因产生土地利益纠纷时,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时,仍然是损害的农民的利益。
4.2政策不完善导致管理漏洞。
当前,相关机构对农村土地进行侦测时许多地方并不完善,致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存在严重的被侵害风险。建国以来,我国农村政策经历了复杂的变迁过程。例如,土地所有制从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从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农村土地所有权相关政策的主要原则为1962年颁布的“农业60条”,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归生产队所有。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展开的农村改革,使土地的自然村、行政村和乡镇所有取代了这一框架。但相关法律或政策文件始终未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到底土地所有权归哪一级集体所有。现在的《土地管理法》也没有将这一问题解决,该法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内个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一规定比“农业60条”规定的集体土地归生产队所有更为模糊。
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这种“主观的产权模糊”可以搁置争议、缓和矛盾,但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所有权的模糊界定直接导致了大量的土地侵权。自然村与村民关系最为密切,但并没有权威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实际管理中,由于自然村被收归于行政村之下,其功能不断弱化,其土地所有权容易被行政村乃至乡镇政府所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常常被上级组织所忽视,进而导致土地利益纠纷。
4.3权力滥用损害农民利益
许多农村土地纠纷、农民利益受损都是由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权力滥用导致的。从行政村角度来看,村干部在征地补偿、土地分配和流转等许多环节有着很大的权利,一旦出现违规操作或干部滥用权力,必然会引发纠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在未经过外出务工农民的同意而收回他们的承包地,未告知情况下收回定居在村域以外地区农民的承包地。(2)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村级组织或乡镇政府将农民土地强制收回,再将土地流转给企业或者个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制将农民承包地进行流转等。(3)侵占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如上级组织层层截留,擅自挪用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等。
4.4基层治理不完善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治理能力不足导致农民土地权益纠纷。虽然近些年地籍管理制度不断精确化,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基层治理能力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当前许多地方缺乏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同时,虽然在涉及土地发包、流转、征收等重大问题时,都要充分进行民主协商,征求民意,但经常程序流于形式,为日后利益纠纷埋下隐患。
5.土地租赁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的对策
5.1明确农民产权主体地位
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产权主体明确是保障农民土地产权清晰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价值,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通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进一步强化农村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属意识和集体意识,保障集体对土地最后终收益权和处置权。土地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确保土地流转权利平等。
5.2引入市场机制确定流转价格,建立土地价格正常增长机制
土地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土地最大可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土地流转双方的谈判能力及政府、集体等因素影响。应强化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公开透明,信息对称的市场价格机制。另外,在流转期超过一定年限(三年或五年),要结合流转市场价格、通货膨胀及国民人均收入的变动合理及时的调整用地价格。土地租赁双方应就租赁期内国家提供的补贴,租赁期满后土地物权归属及补偿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5.3规范政府官员和基层干部行为,强化基层管理职能
以前新农村建设以及如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出台了许多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文件,但由于农民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那些有利的政策措施往往难以落实到位。因此,政府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惩官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行为。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以及终身追责制度,规范土地决策管理程序,防止因为领导干部短视和受局部利益干扰而做出盲目决策,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收侵害。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颁发土地确权证明,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不仅仅使农民手中有证,还要使受让方眼里有证。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首要任务是要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优化建设服务平台,加强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
5.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的承载功能 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在稳步推进,但仍不完善,农民无法从根本上离开土地去承担市场风险,当进城农民工在城市难以生存或者年龄过大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农村老家的土地则是最后一道生活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稳住农民的大后方,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部农村地区、全体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充分激发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5.5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维权守法意识
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老年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对土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流转程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基本不了解。并且由于法制观念不强,许多年纪比较大的农民以年龄作武器进行维权。政府应加强农村普法工作,借助广播、电视、村内宣传栏等媒体,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治安处罚法》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一常态化形式开展普法工作。一方面,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另一方面,避免农民采取非理性途径弥补自身利益损失。同时降低农民维权过程中的法律成本和时间成本,引导农民通过仲裁、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等法律途径化解纠纷。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权益是农民根本权益所在,也是农民最为重要、最大的权益。因此,保护农民在土地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希望通过此次探讨可以为明确农村产权主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强化基层管理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法律素养等措施提供有价值性的参考或建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L].1958-06-03.
[2]朱敏霞.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路径研究[J].农业经济,2020(07):93-95.
[3]吴爽.土地流转利益分配中的农民利益訴求[J].行政与法,2017(07):93-98.
[4]金红利.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与行动策略[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2):134-138.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N].人民日报, 2014-11-21 (3) .
[6]孟令浩.浅议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利益的保护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15):194-196.
[7]李长健,张伟.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结构与利益机制研究——基于农村社区的发展[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1-7+128.
[8]郑康.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6(11):81-82.
[9]陈丹,陈柳钦.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根源及其治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32(06):71-78.
湖北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62
关键词:农民利益;租赁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益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1)-9-253
1.引言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以一定途径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经济行为,其中租赁流转方式占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比例。由于流程简单易于理解,土地租赁在农村地区进行小规模土地流转时较为常见。而小规模的流转受让方通常缺乏必要的土地流转经验,以及在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从而导致许多矛盾纠纷的产生。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基础的收入来源,在进行流转时,只有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稳定流动提高土地利用率。当前,农村土地租赁流转中众多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存在着极大制约。
2.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性
农民的利益从不同的层面,可以分为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等。本文所述的农民利益主要是指农民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其他相关利益的基础,而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一道生活保障。农民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保护农民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2.1土地发挥着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当前,我国社会仍是城乡二元结构,相比于农村,城市拥有完善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如:城市职工退休后有职工养老保险,而农民养老却只能依靠土地。因此,土地实际上承担 了维持农民生活和养老的重责。由于当前农业经济效益比较低,许多农村劳动力成为农民工参与城市建,他们其中大多数人并未被纳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当进城农民工在城市难以生存或者年龄过大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农村老家的土地则是最后一道生活保障,所以,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权益是基础的、根本的,这一权益必须得到坚定的保障,一旦损害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2.2更有利于土地流转工作顺利推进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稳定推进土地流转前提。此前,一些地方政府或村集体为政绩或个人利益,在违背农民意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农民土地流转出去,极大打击了农民的耕种积极性。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没有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将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纷,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极大的阻碍。当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到保障,便能极大的减少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纠纷,从而促使土地流转工作有序推进。
3.租赁流转下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形式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也不断提高。但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收入,农民拥有的农田因收益低下而不得不被闲置。2014年中央提出“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创新,其核心是更充分的保护农民权益,但“三权分置”并未化解所有矛盾。
3.1土地租赁流转的租金价格较低
一方面,大部分农民进城务工,所承包的农田本就处于闲置状态,对于农民来说出租土地所承担的机会成本极低,加之并不理解土地的资本属性,抱着一种土地荒着也是荒着,既然有人出钱多少也是比收入的心态,农民通常不具备在土地流转价格上的谈判能力与谈判意愿,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能够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是及其低廉的。土地租金价格往往多年不变。一些土地租赁合同往往一签就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并且采取每年固定价格的租金模式,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本就十分低廉的土地租金价格,经过好几年数十年的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早已不具备最后一道生活保障的能力。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并没有发挥出增加农民收入和稳定农村社会的作用,反而使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3.2村集体侵占农民土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表述在一定时期内缓和了农村土地闹矛盾,但如今,由于并未对“集体”概念进行清晰界定,且农民个体权益表述模糊,因此部分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中主观忽视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而过度强调集体所有。在部分地区,基层领导干部在或未征求村民同意,或违背村民意愿,或在未在村内居住但村内拥有土地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集体名义将土地出租流转给承租人,然后将租金收益不合理截留。由于监管不到位,基層政府或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权力的寻租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从而出现大量的农民与基层政府或村集体的矛盾纠纷。
3.3价格核算依据不规范导致租金收益缩水
农村土地流转租金一般以土地面积为标准核算,土地面积大小直接决定了土地租金收益的多少。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沿袭了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成为历史,自此农民种地再也不用交“公粮”。但是在此之前,农民种地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农业税,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并列入国家预算收入。农业税征税额按农业收入计算,农业收入又以常年产量为标准计算,而常年产量一般一定几年不变,以每亩常年产量和亩数为计税依据,结合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在进行土地测量时,农民都希望自家农田上报面积越小越好,有的地区在测量面积时每亩面积往往大于666平方米,例如以888平方米为基准核算亩数,这样土地承包权证上的统计数据便小于农民所承包的实际土地面积,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也以土地承包权证上记录面积为依据。在近几年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后,对农民实际承包土地面积进行重新勘测,以实际面积为准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部分承租人并不愿按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面积计算租金,仍以原有错误的面积数据计算支付租金,使农民能够获得的土地租金收益远低于实际可获得收益。 3.4对农民间接利益造成损害
土地经过流转之后,大多数农业经营公司并不会继续种植土地上原本种植的作物,而会开展经济作物的种植,甚至放弃种植进行养殖生产。有些经济作物在种植之后会改变土壤酸碱性,养殖场会铺设硬化地面,使土地特质发生严重改变,当农业经营公司不再租用这块土地之后,复耕复产难度极大。另外,有些承租方只看重短期利益,在种植过程中掠夺性获取土地价值,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长期的大量使用下易造成土壤板结、盐碱化等不良后果,同样也会影响到经营者的长期利益。
4.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
4.1农民社会地位的弱势。
首先农民关于土地方面的各种法律政策了解较少,着就导致村集体及企业对其进行欺骗;其次,土地流转缺乏中介组织,部分流转只能私下进行,特别是当部分流入方是一些大企业时,企业有专员负责签订合同,而农民因为相关知识欠缺,在谈判中基本没有主动性,而往往合同签完之后农民反悔,但合同已经签订生效而再次陷入被动,作为弱势方的农民往往利益受损。最后,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的仲裁,当因各种原因产生土地利益纠纷时,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时,仍然是损害的农民的利益。
4.2政策不完善导致管理漏洞。
当前,相关机构对农村土地进行侦测时许多地方并不完善,致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存在严重的被侵害风险。建国以来,我国农村政策经历了复杂的变迁过程。例如,土地所有制从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从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农村土地所有权相关政策的主要原则为1962年颁布的“农业60条”,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归生产队所有。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展开的农村改革,使土地的自然村、行政村和乡镇所有取代了这一框架。但相关法律或政策文件始终未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到底土地所有权归哪一级集体所有。现在的《土地管理法》也没有将这一问题解决,该法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内个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一规定比“农业60条”规定的集体土地归生产队所有更为模糊。
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这种“主观的产权模糊”可以搁置争议、缓和矛盾,但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所有权的模糊界定直接导致了大量的土地侵权。自然村与村民关系最为密切,但并没有权威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实际管理中,由于自然村被收归于行政村之下,其功能不断弱化,其土地所有权容易被行政村乃至乡镇政府所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常常被上级组织所忽视,进而导致土地利益纠纷。
4.3权力滥用损害农民利益
许多农村土地纠纷、农民利益受损都是由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权力滥用导致的。从行政村角度来看,村干部在征地补偿、土地分配和流转等许多环节有着很大的权利,一旦出现违规操作或干部滥用权力,必然会引发纠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在未经过外出务工农民的同意而收回他们的承包地,未告知情况下收回定居在村域以外地区农民的承包地。(2)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村级组织或乡镇政府将农民土地强制收回,再将土地流转给企业或者个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制将农民承包地进行流转等。(3)侵占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如上级组织层层截留,擅自挪用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等。
4.4基层治理不完善
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治理能力不足导致农民土地权益纠纷。虽然近些年地籍管理制度不断精确化,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基层治理能力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当前许多地方缺乏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同时,虽然在涉及土地发包、流转、征收等重大问题时,都要充分进行民主协商,征求民意,但经常程序流于形式,为日后利益纠纷埋下隐患。
5.土地租赁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的对策
5.1明确农民产权主体地位
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产权主体明确是保障农民土地产权清晰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价值,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通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进一步强化农村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属意识和集体意识,保障集体对土地最后终收益权和处置权。土地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确保土地流转权利平等。
5.2引入市场机制确定流转价格,建立土地价格正常增长机制
土地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土地最大可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土地流转双方的谈判能力及政府、集体等因素影响。应强化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公开透明,信息对称的市场价格机制。另外,在流转期超过一定年限(三年或五年),要结合流转市场价格、通货膨胀及国民人均收入的变动合理及时的调整用地价格。土地租赁双方应就租赁期内国家提供的补贴,租赁期满后土地物权归属及补偿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5.3规范政府官员和基层干部行为,强化基层管理职能
以前新农村建设以及如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出台了许多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文件,但由于农民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那些有利的政策措施往往难以落实到位。因此,政府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惩官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行为。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以及终身追责制度,规范土地决策管理程序,防止因为领导干部短视和受局部利益干扰而做出盲目决策,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收侵害。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颁发土地确权证明,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不仅仅使农民手中有证,还要使受让方眼里有证。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首要任务是要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优化建设服务平台,加强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
5.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的承载功能 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在稳步推进,但仍不完善,农民无法从根本上离开土地去承担市场风险,当进城农民工在城市难以生存或者年龄过大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农村老家的土地则是最后一道生活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稳住农民的大后方,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部农村地区、全体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充分激发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5.5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维权守法意识
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老年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对土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流转程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基本不了解。并且由于法制观念不强,许多年纪比较大的农民以年龄作武器进行维权。政府应加强农村普法工作,借助广播、电视、村内宣传栏等媒体,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治安处罚法》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一常态化形式开展普法工作。一方面,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另一方面,避免农民采取非理性途径弥补自身利益损失。同时降低农民维权过程中的法律成本和时间成本,引导农民通过仲裁、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等法律途径化解纠纷。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权益是农民根本权益所在,也是农民最为重要、最大的权益。因此,保护农民在土地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希望通过此次探讨可以为明确农村产权主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强化基层管理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法律素养等措施提供有价值性的参考或建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L].1958-06-03.
[2]朱敏霞.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路径研究[J].农业经济,2020(07):93-95.
[3]吴爽.土地流转利益分配中的农民利益訴求[J].行政与法,2017(07):93-98.
[4]金红利.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与行动策略[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2):134-138.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N].人民日报, 2014-11-21 (3) .
[6]孟令浩.浅议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利益的保护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15):194-196.
[7]李长健,张伟.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结构与利益机制研究——基于农村社区的发展[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1-7+128.
[8]郑康.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6(11):81-82.
[9]陈丹,陈柳钦.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根源及其治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32(06):71-78.
湖北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