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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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十七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是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治建设领域的具有战略号召力的新概念。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法治文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同时也给建设和谐社会新时期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
  关键词: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王金刚,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46-02
  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社会各体系间对立事物的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事物间的协调统一,需要人类道德的自我修正,也需要社会法律的外界调节。因此,法律对调节社会间对立事物的关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谐社会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做到:
  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
  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人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马克思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豍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体系,其形成必须依赖于系统的理论灌输。普法教育作为理论灌输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偏重法律条文的灌输,二是单纯的法制宣传。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数量也越来越多,总量非常之大,就算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记住,更别说是老百姓。因此,普“法”普的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要更重视普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因此,要把法治精神作为现代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形成“法律至上”的态度和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以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
  要加强和改进普法教育工作。“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豎一是普法教育要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积极探索和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构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法律传播体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在普法教育方面的辐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二是要从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为目标,促进公民意识的普遍树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形成,从而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土壤。“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所以中国共产党把实现人民民主确认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亿万人民把当家作主认同为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豏在教育中要更多地强调“权利”、“民主”等观念,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民对秩序、安全、平等、正义、幸福等法治精神价值的需要,使普法教育贴近公民的生活,融入公民的内在性需要。使普通公民真正感到法律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帮助与指南,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法治精神。
  二、准确把握建设法制社会的资本
  正如建设企业需要资本一样,建设法治社会也需要资本,这就是社会成员素质的普遍提高,包括国家公务员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市民社会公民意识的树立。
  首先,有了这个社会资本,才能建立完善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众所周知,法治社会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有一整套规范重要社会关系的法的体系,尤其是调整国家机关执政行为关系的法律。没有这样的法律体系,法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有了这样的社会资本,才能打造法治政府。政府拥有多少权力,这些权力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的程序,都是由宪法和法律加以严格规定的。
  再次,有了这样的社会资本,才能为法治社会建设打下扎实的群众基础。任何一项社会事业,都是人民大众的事业,而不是少数几个人奋斗就能够孤立完成的。法律的生命,根植于大众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高度自觉地维护。作为国家的主人,要行使好这个权利,自然就需要一定的文化涵养,是一个现代的文明人。没有相关的管理社会的科学知识,有效的监督是不会很多的。
  总之,法治社会建设的资本,在于人的素质。具有法治素质的人,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便制度再好再完美,法治的实践也是不可能成功进行的,法治社会也不会到来。
  三、正确认识我国法治化程度
  新中国成立近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仅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照搬别国的法制制度和政治体制是行不通的,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把握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等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稳步前进。事实求是地评价我国目前的法治化程度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我们应该明确:我国尚处于法治化进程的初级阶段,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为推进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做到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并且继续发挥着稳定社会保障治安的巨大作用。这就是在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
  (二)我国的法治理念指导受到各种思想干扰,影响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各种社会思潮异常活跃。”豐江泽民同志指出:舆论向导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向导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豑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受“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受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受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四、法制社会建设必须符合中国国情
  当今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的法制,但不是每个国家都可以称为法治化国家的。法治化国家就是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睬观点方法来研究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留给我们的传家宝。”豒我国要想向法治化国家发展就必须要适合中国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不能照搬国外的一套,更不要想一步到位。
  (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不能一蹴而就
  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人民思想意识里扎下根来,进而形成整个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门的。例如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早期商业活动中慢慢产生出来的,经过漫长的实践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宪法和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和较量中形成的。英国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经过了300多年的资本主义发展才逐步建成了今天这样的法治化国家。困此,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不能急于求成,要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要适合其国情的,不能削足适履
  回顾三十多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因为我们不能完全不顾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人民中的影响力,不能完全不顾几千年历史文明逐渐形成的民族心理特质,而去照搬国外,其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因此,要解决中国依法治国的问题,就要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根据中国的国情,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化建设道路。
  五、结语
  法律的功能就在于在这些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让各类价值达到最优的组合。和谐社会法治是法律的发展,是法律的升华,是人类历史上最完善,最适应中国社会的法律。是以中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发展的。我们还是要坚持不懈的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1)政府受法律限制;(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法治而不是人治,只要满足了这三个根本条件,法治能够最大限度的消灭特权,平等的保护每一个人。法治就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就能够让法律不再是某些人手中的工具,而真正成为保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它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它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公平正义和办事效率等价值上实现了最佳的组合。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
  ②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7页.
  ③刘海年,李林.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构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5).
  ④孙仲民.决策导刊.2009(2).
  ⑤江泽民.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⑥习近平.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求是.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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