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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五个文件阐释“户”的概念特征,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侵入群租房、合租房、待租房、生活经营一体房、单身房等场所抢劫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仍存在诸多分歧。分歧形成的直接原因是法官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同,根本原因是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存在缺陷。将刑法中的户界定为“他人享有支配权的封闭场所”、将“他人对户的支配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入户”认定标准,有助于实现入户抢劫认定的统一性、明确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