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aaaa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当前我国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急需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为了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建议在立法模式、立法内容、法律评估体系、社会各部门的配合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以促进虚拟财产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较为全面的角度来研究和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形势下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并对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其中包括试从互联网虚拟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与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相结合这一新的角度来对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进行一些研究和建议。
  关键词 网络经济 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立法保护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87
  一、引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一词渐渐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虚拟财产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美国、英国、德国、韩国、香港等均对虚拟财产有着不同方式的法律规定,由于国别和立法体系的不同,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物权归属和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各个国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纵观世界上的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这些国家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相对比较先进,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人的保护也更为明确和成熟。相比之下,我国的虚拟财产还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我国对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界定、物权归属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些地方在司法解释上还很模糊,因而也造成了很多司法实务中虚拟财产纠纷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与我国当前飞速发展的网络经济形势极不相称。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强劲的主旋律,一个充满无限创意,蕴育无限生机的伟大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是鼓励创新思维,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是在有规则、有秩序的前提下对创业、创新的保护,特别是对于文化创意产业这些需要高度创新的产业来讲,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无疑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最有力的促进方法之一。国发〔2014〕10号《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写明要“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加快培育双向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深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加快文化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大力推动传统文化单位发展互联网新媒体,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升先进文化互联网传播吸引力。”由此可见,在当今创业浪潮的大背景下,尤其是文化创意产业与互联网数字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时期,网络虚拟财产必然会迎来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为了维护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的互联网经济运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与互联网数字信息技术的顺利融合,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
  总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改革进入新一轮深化改革的时期,有必要加快我国在虚拟财产领域的立法建设工作,减少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在虚拟财产立法方面的差距。保护互联网经济的安全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亟待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本人将试从较为全面的角度来研究和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形势下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并对立法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其中包括试从互联网虚拟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与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相结合这一新的角度来对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进行一些研究和建议。
  二、我国虚拟财产立法现状分析
  当前虚拟财产以多种形式广泛的存在于我国的互联网经济生活当中,由于其具备不同于真实财产的特有性质,从而使得其与真实财产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些特性主要包括客观性、依附性、虚拟性和时限性这四个特性。 但是同时,虚拟财产又与真实财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又使得它与真实财产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分割。与此相随的是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在虚拟财产的物权是归属于玩家还是运营商的问题上有着诸多争议,由此也就导致在评判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时会形成不同的判断。 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我国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亟待通过制定统一的立法标准来解决。
  (一)虚拟财产的多种存在形式介绍
  在互联网行业,网络虚拟财产以多种形式存在着,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级、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游戏角色属性,等等,这些都是虚拟财产常见的存在形式。 这些在虚拟财产除了在互联网游戏行业里大量存在以外,在一些非游戏类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里也存在,如腾讯Q币、淘宝金币、豆丁网豆元,等等。显然,虚拟财产已经大量的出现在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经济运行中。
  (二)对虚拟财产的特征简介
  正如曾玉洁在《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一文中对虚拟财产特征进行介绍时指出的,一般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依附性、虚拟性和时限性这四个特征,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拟财产的特征大多持此观点。
  (三)对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分析和判定物权归属的必要性
  对于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问题,在法律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归网络服务运营商所有,二是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归消费者(即用户,比如网络游戏玩家)所有。本人认为虚拟财产的归属判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法律界定。由于虚拟财产具备客观性、依附性、虚拟性和时限性这四个特征,因而对于它的归属问题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也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会容易造成对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不明确,也由此会造成各种虚拟纠纷案件的易发性。   本人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虚拟财产立法的缺失,将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粗放式的划分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或是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关系,不足以判定一个虚拟纠纷案件的真实法律性质,连带的对于虚拟财产侵权的归责问题也会无法解决。虽然在当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有说法认为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以解决网络游戏公司与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的一般的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但是本人认为此种说法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况且在网络经济时代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比如共享经济下网络游戏公司与网络游戏玩家(如兼具网络游戏创客性质的玩家)在共同创造虚拟财产及其价值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在未来,虚拟财产的转让与继承问题方面,网络游戏公司与网络游戏玩家,玩家与玩家之间又如何确定法律关系,等等。而对于这些问题,上述判定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四)对虚拟财产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虚拟财产立法的国别差异
  与对虚拟财产特征的认同不一样,目前在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上,各家还是众说纷纭,因而也就导致对同一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判定。
  2006年深圳公安局破获的当年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当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提出了几种对此案件性质的不同意见和看法,并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以及是否应当予以立法保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观点。对于这起案件的不同观点已然暴露出我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
  在国外,对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界定的不同也形成了各个国家对虚拟财产不同的立法方式,为了做好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工作有必要对国际上主流的虚拟财产立法现状做一简要的分析与比较。
  美国作为世界上互联网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网络世界的经济体系已经进入高级发展阶段,加之在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下,美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基本上等同于真实财产,加之美国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的相对成熟,因而美国对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更多情况下更倾向于保护用户。具体地,美国是通过判例的形式来确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通过判例承认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在美国虚拟财产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
  众所周知,韩国的网游处于世界前列,在韩国网游繁荣的背后是韩国在网络游戏方面历经的多次修订,目前已经形成了细则性的法律规定。从《游戏产业振兴法》到《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韩国实行的是有约束条件下的对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方式。比如修正案中将游戏币的现金交易行为以及中介游戏币的现金交易行为都规定为犯罪,但是并没有将直接的销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犯罪行为。 可以看出韩国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网游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我国台湾地区在早期是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犯罪的专门法律的,而是将台湾地区已有的关于计算机犯罪方面的法律拿来对虚拟财产案件进行定罪量刑,因而也就致使很多定罪量刑不能涵盖全部犯罪事实。为了弥补这一不足,2003年台湾对“刑法”进行了修订,解决了电磁记录是否属于动产以及侵犯虚拟财产构成何罪等一系列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网络虚拟空间的稳定秩序。 可见,我国台湾地区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也经历了一个逐步修订、完善的过程。
  本人认为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观点是正确的,而且也有必要设立专门法律来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是如何设立专门法律来保护虚拟财产,比如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来进行立法则是更为重要的事情,再则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制度与美国、韩国等游戏发达国家不一样,如果只是单纯模仿这些国家进行立法,恐怕会有所不妥,必竟中国是一个尊师重教的国度,不能陷入像美国或是韩国对游戏和金钱的极度追求之中,适度娱乐,繁荣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的精神娱乐文化生活是好的,但是如果过度了就不好了。本人认为应当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社会制度和文化特点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专门的虚拟财产的立法体系。
  (五)对我国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曹一雯认为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方面存在三大问题,他指出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立法方面存在定性不明,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均缺乏法律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定在我国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三大问题。
  本人认为曹一雯指出的这三大问题还是很客观中肯的看法。但是对于我国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远不止于这三个问题。本人认为,除了要保护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外,采取立法保护的同时也是对非法行径的严历打击。本人认为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改革进入新一轮深化改革时期,有必要加快我国在虚拟财产领域的立法建设工作,减少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在虚拟财产立法方面的差距,增强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促进建设和谐社会,加快对我国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十分必要。
  综上所述,当前在我国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问题上,学者或是法律界实际工作者对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存在不同的意见,对虚拟财产的特征看法较为一致,持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观点占多数,但是在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必要性的认识上多停留在表层,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研究较少,而且研究各国虚拟财产立法的角度都较为单—,研究不全面;另一方面,对我国虚拟财产的立法必要性的研究也较为表面化,多是从互联网安全角度,或是从保护网络服务运营商、网络玩家的角度来考虑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中忽视了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时代特点,对未来虚拟经济的立法保护如何适应我国互联网经济未来发展趋势的前瞻性研究则更少。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的虚拟财产进行深入的立法保护研究。
  三、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
  鉴于上述对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的分析,并比较研究国外虚拟财产的立法情况,本人认为有必要加快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保护工作,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立法建议。
  (一)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本人认为对虚拟财产的立法问题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承认当前阶段虚拟网络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的基础上,重视对虚拟财产问题的立法,本人建议采取专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立法。一方面是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对非法行径的严历打击。对于当前我国出现的诸多虚拟财产案件纠纷,不仅要能通法理,还要会辨民情,要会分清是非,弄清曲折,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处置。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服务商家、消费者和所涉及的相关人群的正当权益。
  在如今网络经济安全隐患问题日益突出,虚拟网络经济发展急功近利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做好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工作显得越发重要。只有做好了对虚拟财产的立法,才可以缓解上述这些网络社会里的矛盾,进而化解由网络社会传导至我们现实社会的各种矛盾,从而减少人民群众的工作压力、生活压力和学习压力,特别是对于失业人员和半失业人员,以及处于高考、研究生考试压力之下的青少年和社会人员,健康向上的处于良性循环当中的网络环境对于他们都有着重要的健康帮助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二)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个人建议
  1.立法保护个人建议概述:本人认为在立法角度上,应当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实际情况来合理解决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和实际案例,秉承务实、创新的态度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在立法原则上,要妥善、协调处理我国虚拟网络经济中关于虚拟财产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关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准则,服务网络虚拟经济的广大消费者、广大商家及虚拟财产相关权益人员,营造全社会和谐发展的健康网络经济环境;在立法模式上,应当借鉴吸收国外成熟虚拟财产立法的优秀之处,并依据我国的国情来选择中国自己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内容方面既要考虑直接立法内容,也要考虑配套立法内容,立法内容应当系统化,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法律评估体系方面要重视评估体系评估的可操作性,重视网络经济的客观经济规律,让法律评估体系有的放矢。
  在上面的这些有关立法建议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立法模式、立法内容和法律评估体系这三个方面。
  2.对立法模式的研究与建议:当前在关于我国的虚拟财产的立法模式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的争论,一种是主张将我国的虚拟财产的立法采取单行法模式,另一种是主张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模式。本人认为单纯以单行法或是单纯以渐进式的立法模式都是不妥的,相比之下,本人认为采取以单行法为主,辅之以渐进式才是符合当下我国网络经济大发展背景下虚拟经济迅猛发展的应对之策。
  设置单行法的好处在于可以直接明了的对一些频发的虚拟经济纠纷采取法律应对措施,无论在法律判断还是在法律约束上都有着明确的规范效果。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虚拟纠纷案件一时之间难以直接制定的法律来处理的,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之上,对涉及已有现行法律的部分进行完善式改变,待时机成熟,法律执行的内外部环境均达到时再行设立单行法,即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模式来完成对这些较为复杂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立法工作。
  3.对立法内容的研究与建议:
  (1)对虚拟财产的整体立法内容进行建议。由于当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立法缺乏总体思路,因而在整体立法内容上还没有较好的规划,本人认为应当在对一般性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立法建设。
  在解决网络游戏公司与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的一般的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时候,可以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之上,加入一些具有网络经济普适性的对虚拟财产纠纷判定的法律规定,对于其中一些较为典型且具有频发性的纠纷案件可以采取设置单行法的方式来直接进行管理。
  (2)对虚拟财产关键环节的立法进行建议。一是对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进行保护的建议。本人认为虚拟财产的归属判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法律界定,并采取制定法律关系界定细则的方式来进行执行,在细则的制定方面要充分考虑当前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重视网络经济的共享性,在共享经济时代,网络游戏公司与网络游戏玩家之间应当彼此平等,共享资源,因而在相应的立法内容制定上要加入按照合理的经济法则来各自分享应当享有的利益的法律细则。二是对虚拟财产侵权性质界定和侵权责任归责的建议。在实际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虚拟财产的侵权类型有:第一,虚拟财产盗窃;第二,利用虚拟财产的交易进行诈骗;第三,由于网络服务商的运营系统存在漏洞而致使虚拟财产数据发生损害;第四,运营商单方面终止运营或者修改运营条件引发纠纷。 对于这些常见的虚拟财产侵权类型,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仅有一些笼统的法律规范,比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虚拟物品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也没有明确的否定,从而造成虚拟财产合法性的缺失和法律性质归属的空白,也就造成对虚拟财产侵权性质的无法判定。本人认为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侵权处理法律细则,对虚拟财产的侵权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不给侵权者以法律空白的可乘之机,从而在源头上堵住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发生。三是对虚拟财产价值认定进行法律保护的建议。对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建议,有学者提出:第一,通过交易市场上对同类或相似物品的交易大致确定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第二,通过运营商及同类运营商在该类服务上所耗费的成本的调查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第三,通过该虚拟财产在市场上的稀缺性来判断虚拟财产的价值。第四,考虑当事人对于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利益。
  本人对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建议是充分肯定的,对第三条,本人认为其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标准不足以评估一个虚拟财产的价值,因为根据现行经济评估方法,评估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的通行方法大多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来评估,即对知识产权在未来市场上若干年内可能获取的收益经折现后来评估其产权的价值,如果单纯以同类或相似物品交易进行大致估算,或是依据成本法进行估算在实际经济评估领域是很难执行的。一是同类或相似物品交易的价值本身就很难找到,二是根据成本法进行估算会将虚拟财产的价值大打折扣,这一点无论是对网络用户还是对网络运营商来讲都是难以接受的,至于第四条“通过该虚拟财产在市场上的稀缺性来判断该财产的价值”则完全是一种理论上推论,在实际经济评估中几乎根本无法执行。本人认为上述四种有关虚拟财产价值评定的方法是有借鉴作用的,但是其在经济执行当中的可行性有明显的欠缺,本人认为应当主要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来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同时可以考虑上述四条评估方法作为补充。   4.对制定虚拟财产的法律评估体系的建议:制定虚拟财产的法律评估体系有赖于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社会各部门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络虚拟经济服务商(如游戏开发商)、消费者(如游戏高手、玩家)、无形资产认定与评估部门、网络社区、社交平台、居住社区等。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网络虚拟经济良性循环生态式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可以采取建立网络社区、社交平台、居住社区对虚拟财产法律评估体系的监督机制,从而有利于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经济运行环境,有利于防范或减少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发生。通过网络社区的公示管理途径来防范和管理虚拟财产侵权事件的发生,通过网络游戏行业里的知名社交平台进行监督管理,设立投诉和举证监督机制,加强防范和应急措施的管理,在游戏网民集中的居住社区内以软件形式设立虚拟财产预警和举证监督,形成社区内网络经济的防火墙,保护社区全体网民的虚拟财产安全。
  总之,要在清晰网络虚拟经济内部各方权益人的责、权、利的基础之上,让社会各方的监督管理力量纳入对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与评估的范围内,建立一整套系统的对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与评估的法律程序。
  四、结语
  由于研究角度的孤立性和研究时间的有限性,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当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立法缺乏总体思路,同时由于多数学者更多的是在研究虚拟财产的法理,而法律界实际工作者更多的是在研究如何对已经出现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进行事后定罪和量刑,缺乏将互联网虚拟经济与立法保护有机结合的新的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这就致使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具备时间上的滞后性,而在与实际经济运行结合方面也存在法律方面的空白或模糊地带,因此才会出现当前在我国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形势下对已然出现的错综复杂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在应对上表现得力不从心。
  总之,在当前我国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急需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为了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建议在立法模式、立法内容、法律评估体系、社会各部门的配合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以促进虚拟财产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释:
  曾玉洁.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学研究.2012(3).65,66.
  刘庆华、李佳.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案例分析.《中国检察官》疑案精解.2007(6).53,54.
  曹一雯.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5(2).56.
  邹尚忠.我国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困境与立法对策.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6).110.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5.
  薛晴.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及立法对策.法律天地.2008(7).99.
其他文献
主客体关系是理解价值问题的理论前提,主客体关系的本质深刻体现了价值实现过程与价值本质。认识关系是主客体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理解价值本质的一个重要维度。从认识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节能降耗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各用能企业在进行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加强能源计量工作中,要做好能源计量制度的制定和有效运行,并注重节能
由于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体育作为唯一一个能够释放学生压力的教学科目并没有切实的发挥自己的教学作用,教学方式的单一,枯燥和机械,使得学生在体育锻炼中,身心疲惫,缺乏积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在我国的桥梁工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大跨度箱梁。移动模架又被称为滑移模架,是桥梁工程建设中的一种大型设备。与传统施工技术相比,移动模
丁某 ,男 ,42岁。 1999年 4月 8日下午 2时许被他人用拳脚击伤头面部及腰部 ,当时倒地并有一过性意识障碍 ,持续时间不详 ,并伴有大便失禁。伤后被送入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
煤炭企业的干部作风建设关系着企业的科学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在煤炭企业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治理对策进
1926年1月,根据组织安排,22岁的邓小平和十几名青年由法国赶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同年6月,在填写该校一份《党员批评计划案》时,他在“做什么工作最适合”一栏中这样写道:
期刊
人都知道精子生于睾丸,但是它们会死在哪里呢?    1.在阴道里被酸死的  阴道里的pH值约为4.0,对于微生物和精子而言,这样的环境完全无法生存。虽然精液中含有某些碱性物质(例如精囊腺的分泌液),能够在精子进入阴道时起到一定的中和作用,但射精是一次性的,阴道内的酸性物质却在持续性地产生。所以,逗留太久就只能死翘翘咯!   2.游泳累死的  精子的身长大约60微米,而女性的阴道长度足有8厘米(80
201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实施.rn这两部表面上关乎法院和检察院“人”和“事”的组织法,实质上是关乎国家发展、公民人身和财产等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