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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初,张先生与连云港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7个月后离职。本来,设备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辞职行为很正常,也没有什么异议。谁知,设备公司不久前收到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张先生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设备公司声称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尾部并无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张先生的指印。而且,张先生对指印提出异议,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劳动合同中的指印不是张先生的。
据此,仲裁部门审理认为,虽然设备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的指印并非当事人张先生的,且合同形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规定的生效要件,故裁决该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双倍工资合计1.5万元。
分析
曾几何时,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致使部分劳动者以爬塔吊、跳高楼等种种极端方式维权。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层面上为广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坚实后盾。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条款是中国特色,是立法机关结合企业用工实际,为遏制过去较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对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专门采取的一项惩罚性措施,并将罚金额创造性地给予了劳动者。在国外,劳工监督执法部门会将从企业收缴的相关罚金纳入劳工公益基金账户,并不直接给予劳动者本人。
由于赔偿金机制的存在,当下很多劳动者一旦遇到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就会积极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期获得赔偿。这加大了企业违规用工的成本,也促使我国劳动用工市场不断走向完善和规范。
对于企业来说,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往往有两个原因:一是企业内部人事流程不规范;二是企业希望减少用工的费用、时间等成本,或者不想承担与工作有关的一些责任。
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应当检查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如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则应尽快加以完善。在本案中,设备公司的劳动合同上因没有正规的签字、盖章、指印,而遭到劳动者索赔。日后,该公司应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各项必备条款内容予以仔细明确,并当场签字或盖章,以防发生纠纷。本案中,设备公司的损失并不大,只是向张先生赔偿了1.5万元。但倘若张先生的工作时间长达数年呢,或者倘若不止一个“张先生”,问题就可能变得很严重。可见,劳动合同的签订看似只是一桩小事,但在现实中隐藏的风险非常之大。
在第二种情况中,很多企业抱怨称,由于人数较多、流失率较大,需要经常招人,倘若人事部每次都签订劳动合同就太过费时费力,因此选择了不签合同。对此,我们建议这些企业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招工,将签订合同的工作交由派遣公司处理。这样就能大大减少企业人事部的压力,同时也避免了大量员工可能申请赔偿金的风险。
2015年初,张先生与连云港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7个月后离职。本来,设备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辞职行为很正常,也没有什么异议。谁知,设备公司不久前收到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张先生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设备公司声称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尾部并无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张先生的指印。而且,张先生对指印提出异议,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劳动合同中的指印不是张先生的。
据此,仲裁部门审理认为,虽然设备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的指印并非当事人张先生的,且合同形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规定的生效要件,故裁决该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双倍工资合计1.5万元。
分析
曾几何时,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致使部分劳动者以爬塔吊、跳高楼等种种极端方式维权。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层面上为广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坚实后盾。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条款是中国特色,是立法机关结合企业用工实际,为遏制过去较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而对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专门采取的一项惩罚性措施,并将罚金额创造性地给予了劳动者。在国外,劳工监督执法部门会将从企业收缴的相关罚金纳入劳工公益基金账户,并不直接给予劳动者本人。
由于赔偿金机制的存在,当下很多劳动者一旦遇到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就会积极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期获得赔偿。这加大了企业违规用工的成本,也促使我国劳动用工市场不断走向完善和规范。
对于企业来说,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往往有两个原因:一是企业内部人事流程不规范;二是企业希望减少用工的费用、时间等成本,或者不想承担与工作有关的一些责任。
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应当检查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如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则应尽快加以完善。在本案中,设备公司的劳动合同上因没有正规的签字、盖章、指印,而遭到劳动者索赔。日后,该公司应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各项必备条款内容予以仔细明确,并当场签字或盖章,以防发生纠纷。本案中,设备公司的损失并不大,只是向张先生赔偿了1.5万元。但倘若张先生的工作时间长达数年呢,或者倘若不止一个“张先生”,问题就可能变得很严重。可见,劳动合同的签订看似只是一桩小事,但在现实中隐藏的风险非常之大。
在第二种情况中,很多企业抱怨称,由于人数较多、流失率较大,需要经常招人,倘若人事部每次都签订劳动合同就太过费时费力,因此选择了不签合同。对此,我们建议这些企业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招工,将签订合同的工作交由派遣公司处理。这样就能大大减少企业人事部的压力,同时也避免了大量员工可能申请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