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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修订《公司法》,新增加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该制度为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有了新的价值和内涵,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以及如何确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详细规定。由于该规定较为含糊并缺乏可行性,不能满足实践中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相关商事纠纷,因此本文通过对最高院指导案例公司解散纠纷案,对公司法中对公司解散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