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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2月和5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5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
经审查,上述条例和法规修改决定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法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2013年2月和5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5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
经审查,上述条例和法规修改决定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法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