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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球性关注的热点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有着重要帮助。本文对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环境公益;法律援助;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19-01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概说
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是指在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使得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都有权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中国建立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法益,笔者认为即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法益”这一概念最早是由伯恩鲍姆提出的,旨在反驳质疑费尔巴哈将犯罪视为侵犯“主观权利”的观点。而公共法益,从字面理解,就是法律上保护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在一定条件下不特定多数主体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具有主体数量上的不确定性和实体权利上的共享性。在对于法益的分类上,以法益主体为标准有公益和私益的两分法。私益,又可以理解为普通法益,即在主体方面讲究私人排他性质,且数量上特定。公益相较于私益,需要特别保护,前文赘述过关于“公地的悲剧”的理论,公共法益由于处于人人共享的状态,更容易招致不法侵害人的觊觎。因此,公共法益才强烈呼唤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
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原告适格资格范围
1.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中国现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对于不赋予公民原告起诉资格的理由,通常由法院表达会是:公民个人欠缺相应的诉讼能力,恐有滥诉之嫌。对于本身工作量就已繁重的法院来说,自然是不希望增加滥诉的可能性,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过于限制原告资格,乃至排除公民个人。针对这个理由,外国经验表明,美国设立诉前通知义务等政策,来极大抑制滥诉情况发生。荷兰通过制定专门的《诉讼费用援助法》,在“败诉者负担原则”上增设“诉讼费用额度确定制度”,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诉讼费用支出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2.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有丰富的实践基础。但是根据最新施行的新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将检察院列为环境公益诉讼辅助机关,只能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代表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此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权利。
(二)完善相关程序性规定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在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不但要秉持着程序公正的原则,还要克服以往程序性规则过于模糊,缺乏可行性的缺点,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开辟一条平坦的程序大道。
1.简化案件受理程序,提供程序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需提交“被告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即可。但是在立案方面,我国原来是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审查期限相对过长,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就可能造成更大的或者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化,省去审查期限,可以更加有效及时的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也是符合环境保护宗旨的。
2.完善公益诉讼配套制度
(1)建立诉讼成本合理负担制度
一般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原告方多为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受损害人,因此,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就是的很多受害者望尘却步,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制定类似于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的“律师费转移条款”。我国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诉讼费用免预交,由国家设立专项基金或社会专项基金负担绝大部分费用。这样既减轻公益诉讼原告的经济负担,也能促使更多的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2)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机制
任何事情有激励才有动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被告败诉后的民事罚款取出一部分作为奖励给原告或转入专门的环保诉讼公益基金中作为上款建议中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成本使用。至于奖励多少,最好是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出来,以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造成的差异性。
(3)建立配套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援助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仲裁制度来吸纳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法官和律师,建立专业的公益诉讼律师协会,提供代理诉讼的“公益律师”,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专业性指导,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在专业知识缺乏上的阻碍。
四、结语
面临严峻的环境危机,要建设和谐中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能解决行政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使得公民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切实可行性,从而切实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庆涛.环境权及其诉讼救济[M].法律出版社,2014.
[2]谢伟.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J].法学评论(双月刊),2013(2).
[3]李继辉.中印两国生态环境问题及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貴州民族研究,2014(7).
【关键词】环境公益;法律援助;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19-01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概说
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是指在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使得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都有权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中国建立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法益,笔者认为即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法益”这一概念最早是由伯恩鲍姆提出的,旨在反驳质疑费尔巴哈将犯罪视为侵犯“主观权利”的观点。而公共法益,从字面理解,就是法律上保护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在一定条件下不特定多数主体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具有主体数量上的不确定性和实体权利上的共享性。在对于法益的分类上,以法益主体为标准有公益和私益的两分法。私益,又可以理解为普通法益,即在主体方面讲究私人排他性质,且数量上特定。公益相较于私益,需要特别保护,前文赘述过关于“公地的悲剧”的理论,公共法益由于处于人人共享的状态,更容易招致不法侵害人的觊觎。因此,公共法益才强烈呼唤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
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原告适格资格范围
1.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中国现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对于不赋予公民原告起诉资格的理由,通常由法院表达会是:公民个人欠缺相应的诉讼能力,恐有滥诉之嫌。对于本身工作量就已繁重的法院来说,自然是不希望增加滥诉的可能性,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过于限制原告资格,乃至排除公民个人。针对这个理由,外国经验表明,美国设立诉前通知义务等政策,来极大抑制滥诉情况发生。荷兰通过制定专门的《诉讼费用援助法》,在“败诉者负担原则”上增设“诉讼费用额度确定制度”,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诉讼费用支出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2.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有丰富的实践基础。但是根据最新施行的新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将检察院列为环境公益诉讼辅助机关,只能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代表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此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权利。
(二)完善相关程序性规定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在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不但要秉持着程序公正的原则,还要克服以往程序性规则过于模糊,缺乏可行性的缺点,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开辟一条平坦的程序大道。
1.简化案件受理程序,提供程序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需提交“被告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即可。但是在立案方面,我国原来是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审查期限相对过长,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就可能造成更大的或者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化,省去审查期限,可以更加有效及时的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也是符合环境保护宗旨的。
2.完善公益诉讼配套制度
(1)建立诉讼成本合理负担制度
一般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原告方多为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受损害人,因此,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就是的很多受害者望尘却步,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制定类似于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的“律师费转移条款”。我国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诉讼费用免预交,由国家设立专项基金或社会专项基金负担绝大部分费用。这样既减轻公益诉讼原告的经济负担,也能促使更多的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2)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机制
任何事情有激励才有动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被告败诉后的民事罚款取出一部分作为奖励给原告或转入专门的环保诉讼公益基金中作为上款建议中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成本使用。至于奖励多少,最好是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出来,以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造成的差异性。
(3)建立配套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援助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仲裁制度来吸纳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法官和律师,建立专业的公益诉讼律师协会,提供代理诉讼的“公益律师”,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专业性指导,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在专业知识缺乏上的阻碍。
四、结语
面临严峻的环境危机,要建设和谐中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能解决行政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使得公民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切实可行性,从而切实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庆涛.环境权及其诉讼救济[M].法律出版社,2014.
[2]谢伟.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J].法学评论(双月刊),2013(2).
[3]李继辉.中印两国生态环境问题及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貴州民族研究,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