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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委托监理行为是一种政府监理行为,它是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监理机构,主要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强制监理的行为,以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财政的使用效益。其行为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社会监理机构只是一个载体,它被委托负责财政部门在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中的一部分监督职能,是财政部门财政资金监督职能的一种延续。财政委托监理行为与社会监理行为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财政委托监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对象是建设单位;而一般社会监理行为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