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民关系的社会工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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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熟的社会政策及社区工作经验,对中国内地处理城市发展中各种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本文以香港一项新的房屋政策出台后相关群体的利益受损问题为背景,描述了香港社区工作者在帮助政府解决利益受损群体过程中的积极做法,并从后现代主义的视角对这个过程做了解释,希望给内地社会工作者在协助政府解决城市改造中的问题提供某种启迪。
  〔关键词〕社区工作;后现代主义;房屋政策
  〔中图分类号〕 C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8-2689(2007)02-0001-06
  
  政府在城市房地产与市民权益保障之间,如何通过政策协调而达到平衡,这是政府政策及维护政府与市民信任关系的重要问题,也是发展中的社会工作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社会作用问题。而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的社会工作者显然还没有做好准备。基于这种情况,本文通过描述香港一个成熟社区工作案例,讨论社会工作在政府与市民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运用参与式方法,侧身所描述事件,即香港某社区中心社区工作者帮助居民解决城市改造中房屋租住问题,以后现代主义为视角,讨论关于社会工作在政府与市民关系之间的专业作用。
  关于后现代主义在观察社会现实方面的价值,学界一直存在某种疑惑,把后现代主义笼统地看成一种只有颠覆没有建设的价值观,认为“它质疑客观真理、理性、同一性和客观性这样的经典概念,质疑普遍进步或人类解放,不信任任何单一的理论框架、大叙事或终极性解释。与这些启蒙时代的规范相左,后现代性认为世界充满偶然性,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是多样化、不稳定的;在它看来,这个世界没有一个预定的蓝图,而是由许许多多彼此不相连的文化系统和解释系统组成。”[1]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它不是一个时代或历史时期概念。正如李欧塔在《公正游戏》中所说:“后现代并非取其历史分期上的意义”;而是一种精神,一种价值观,一种“重新发现能够给人类存在赋予意义的合理的精神基础”[2](30)。在这个意义上,后现代主义是一种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思考及思维方式,而不仅仅是以拆毁前人的文明成果为目的的毫无建设性的提问。后现代主义的确以“对宏大叙事的不信任”(李欧塔)为特征,但是作为一种价值观,它更具有一种对现代性的深刻反思和批判精神。福柯描述后现代主义思维:“一种完成感和终结感,一种懵懵懂懂的感觉,它负载和激发着我们的思想,或许也可能借助随意的允许哄骗我们的思想入睡……使我们相信某种新事物即将开始,它宛如地平线上刚刚透出的一缕微曦,我们只是隐约地瞥见了它——这种感觉或印象并不是毫无根据的。”[3](44)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探索、阐述和诠释新的社会状况、文化状况、社会问题的一套新的范畴、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理论。
  
  一、案例背景:政府政策与租屋权益
  
  香港是“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护个人私有财产。香港又是个寸 土寸金之地,在1100平方公里内生活着将近600万人口。房屋和居住问题,很长时间以来都 是政府和社会最突出而又敏感的课题。尤其在经过长时间的房地产业低迷之后,从2005年起 ,出现价格回升,至今仍在上扬。除了商业集团,一些私人也开始注目房地产投资。在这一 背景下,租客与房主、开发商的搏奕开始了。
  (一)新租住条例出台
  2004年7月9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即时生效。该条例 将执行20多年的租客拥有的居住保障权撤消。新条例规定,凡在2004年7月9日以后新签或续签的住房租约,在租约期满时不再有原条例规定的继续租住权利。1981年以来的“租住权管制”条文中规定:只要租客在续约时愿意缴纳当时的市值租金,业主就必须同意重订租赁合同。这项规定保护了房屋租赁中弱势的一方,同时也对业主有公平含义,因为同时保证了业主的房屋出租收益。业主还可以在收回自住、租客不交租或重建等理由下,通过法律程序收回出租房。因此这是一个保障了租赁双方权利的规定。然而,新条例生效后,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了:业主可以依法终止租赁,或以其他理由收回房屋权;但是租客不得再要求续租房屋。也就是说,租客有可能面临由业主提出的要求租客搬迁的局面,甚至还可能出现业主利用新条例以迫使租客搬迁为由而提高租金。从租客这边讲,则完全没有对等的话语权。
  (二)私人参与土地发展的建议
  2006年3月8日,政府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提出一项关于促进私人参与土地发展的建议,并展开三个月咨询征求意见。新闻发言人提出:“政府十分重视促进私人参与土地的重新发展,作为解决楼宇老化问题的一环。”即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调低三个地段(只剩一个单位未能收购的地段;楼龄远达40年以上的地段;无法联络业主的地段)作为强制售卖申请门槛的不分割份数。发言人说:“我们在制订有关建议时,致力在促进私人参与土地重新发展的工作与保障个人私有产权之间,取得审慎而细致的平衡。”这项建议意味着,根据《土地条例》,拥有某个地段不少于90%不分割份数的业主,可以向土地审裁处申请为重新发展而将整个地段强制售卖出去。
  (三)新政策的影响
  在这个交易中,获益的主要是地产开发商,他们可以很快得到土地开发权,建造新大厦获得利润,并且在新政策保护下不必支付房客搬迁费;其次获益的是房产业主,他们可以很快将旧楼宇卖出去,比慢慢收房租获利要快很多;再次获益的是中间商,他们通过替大地产商买房而从中获利,大地产商通过他们化整为零收购旧楼,可以避开整片楼宇开发目标太大而不得不支付搬迁费的不利;最后获益的是政府,通过维护地产商权益,政府可以尽快完成旧楼改造而获得政绩。
  在这个政策指导下,首当其冲利益受损的是房屋租客。第一,他们原有的租住保障被撤消了。在2004年7月9日以后新签和续签的租约,在租约期满时,租客丧失了原有法例所赋予的续租权利。即便业主和租客再拟新租约,继续租住,业主若不愿续租,终止权在业主一边,有权随时终止租赁收回房屋。第二,废除了重建房屋时给予租客法定补偿的规定。在过去的20年间,私人发展商和市区重建局收回楼宇重建,需要租客搬迁,须按法规给予租客补偿金另寻居所。新法规废除了“法定补偿”,租客得不到任何补偿而必须搬迁。第三,租客没有足够时间另找房源。由于新法规即日生效,业主如果终止租约,只需在原租约期满之日起,想租客送达不少于12个月的“过渡性终止通知书”,就可以到期收回房屋,而不必在给租客找房时间。这些权利也是新法规所赋予业主的。
  (四)公屋租金政策的检讨咨询
  2006年3月9日,政府民政事务所房屋委员会主席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从3月9日起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屋租金政策检讨,“目的是要建立一套更合理和更具弹性租金架构,为租户提供更多选择并促进公共房屋计划的长远持续发展”;“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改革建议是建立一个更明确而具透明度的‘可加可减’租金调节机制,以消费物价或住户入息变动为基础,作为将来调整租金时的指引”;“租户负担能力以及公屋计划的长远持续发展为是次检讨的核心指导原则”。在三个月咨询期内(3月9日至6月9日),房屋委员会将向全香港18个区的区议会咨询,并举行四场地区公众论坛,两场由专责小组委员会与各界人士会面的地,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以在这三个月里通过这些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案例过程:社区工作者的介入
  
  (一)确定利益受损群体
  在上述政策及其效应的背景下,香港某社区中心管辖地段有多个楼龄超过40年的旧楼,住在里面的租户大多是在附近工作的下层居民。社区中心调查得知,住户们已经收到业主限期搬迁通过,他们被要求半年之内另外租房,不再续签租约。如果不搬,将以不付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租客。一些租客已经搬走,大部分租客正在找房子,希望在半年之内能够找到搬迁的住房。然而,这项政策提出后,各处都在拆迁,很难找到便宜而就近的出租房,政府的公屋又不足以来得及解决人们的住房需求,并且,这些住户的条件大多难以达到政府目前的公屋申请条件。社区中心调查的结果,全香港楼龄超过40年的私人物业数量为:油尖旺地区2092座楼,有29019个单元房;九龙塘地区190座楼,1353个单元房;港岛地区223座楼,约4014个单元房。这就意味着,有这么多户人家需要搬迁,他们到哪里去找房子住呢?政府在偏远的元朗等地区有房屋安置,可是这对于在附近地区工作的人士来说,交通、子女就学、老人照顾等都成为生活问题。并且,租户们既得不到搬迁费,也不能住公屋,他们的住屋利益受到损害。
  (二)事态形势分析
  经过调查走访,受损群体确定下来,社区工作队分析了相关形势并确立工作目标。他们的分析是:
  第一,近两年楼市回升,市场大幅上扬,租金不断增加。房屋署停售住房并停建公屋,使公屋单位持续减少,对需要租房居住的市民来说,除了面对不断被迫迁,不断要找房搬家外, 还要不断面对租金日渐攀升的租务承担。居住环境的每况愈下,必然导致生活质量下降。
  第二,由于现住地区公屋很少,这些居民难以就近获得公屋安置,只能求诸私楼租赁居住,形成市场供求紧张。这又使不断被迫迁的居民除了面对不断加租的命运外,将难以在现住区找到居所。
  第三,现居住区属于黄金发展区域,土地缺乏,地产商求地若渴。政府最近又批准了地铁公司筹建这一段地铁,必然带动此地区人口增加,住房需求随之增大,房屋发展必然受惠。拆卸旧楼兴建新楼成必然趋势。因此,旧的平价租赁房屋会日渐缺乏,低下阶屋租客要寻找合适的住处是越来越困难,而他们无力负担新建大厦大型屋苑的昂贵租金,最终只能迁离现住地区。
  第四,直至当时,被收购旧楼的地产商没有向现有租客提出过任何赔偿安排,反而以“过渡性终止通知书”限期各租户搬走。随着这种不公平现象陆续增多,必然引发市民大量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社区工作队经社区中心批准,确定了工作目标:帮助相关租户维护受损权益,协助他们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意愿,以求问题解决。
  (三)社区工作队工作步骤
  计划批准后,社区工作队进入社区,展开他们的工作。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联络租户。社区工作队用了大约三个星期时间,在社区内相关旧楼区以派送宣传单张和设摊宣传方式,联络有关租户居民,使他们知道当自己的租房权益受到损害时,社区工作队可以提供帮助。
  第二,组织租户。当相关租户居民纷纷与社区工作队联系,并建立工作关系后,社区工作队在一个月里每个星期固定时间来到社区街心花园,和租户居民谈心,了解居民在租房问题上的意愿,也收集各种特别事件。在此基础上,召开居民会议,决定是否要向有关部门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讨论如何表达。当居民普遍认为应当表达时,社区工作队帮助居民们成立了“租户权益关注组”,并选出关注组居民代表。
  第三,分享经验。为增加居民维护自己权益的信心,也为帮助居民学习合法表达意愿,社区工作队在居民关注组固定聚会时间里,邀请有同样问题和谈判经验的别区街坊来社区分享他们的困难和经验。这使居民对自己作为少数人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感性认识和看法,并对怎样发出少数人的声音有了信心。
  第四,表达意见。帮助居民通过新闻媒体表示看法,向社区的立法会议员反映意见,还在政府公布的房屋政策公民论坛期间,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递交意见书,表明意愿,即希望房屋部门看到这个小群体的权益,修改房屋政策以保障租户权益。
  经过上述过程,最后的结果是,政府考虑到这部分少数人和低收入租户利益,在房地产开发中放宽租户搬迁期限,给租户们足够时间寻找适当的廉租房。
  20世纪60年代,香港在港英政府时代曾发生很多有关住房主题的社区行动,给政府造成令人头痛的印象。而在这次社区行动中,我们看到了成熟的社区工作。即社区工作队所追求的,并非单纯的受损租户权益满足,而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既站在租户一边也站在政府一边,通过有理、有法、有情的行动,将新政策出台后形成的利益搏弈变成了租户、政府、业主、地产商的互动,最后以各方利益均衡而非损害某一方来满足其他方为结局。
  三、后现代主义视角的解释
  上述案例在内地的城市扩张和建设中,几乎每天发生。关于农民失地、城市居民搬迁、破坏文物古迹的报道,不绝于媒体。那么,在内地的城市化运动中,社会工作者站在哪里?社会工作应不应当介入?如果介入,如何介入?这无疑是对本土社会工作的挑战。
  (一)工作者与工作的关系:如何选择问题
  实证主义习惯于把问题看成是客观的,“有客观问题在那里,我们去解决”,是实证主义的价值出发点。但是后现代主义则问:有问题吗?谁的问题?谁建构了问题?福柯说:“在任何 一个社会中,话语的生产总是受到一些程序的控制、筛选、组织和分配。”[4]问题来自于话语建构。在上面的故事里,新政策的理据说得很清楚:“促进私人参与土地的重新发展 ,解决楼宇老化问题”。这个理据似乎具有普适性,其话语似乎有利于所有的人。因为按照传统福利思想,社会总体发展了,通过涓滴效应,可以使社会底层也受惠;或者如内地主流经济学家所说:只有把蛋糕做大,大家才都有份。所以政府须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不惜一切代价把经济蛋糕做大。然而,问题是:蛋糕做大以后是不是社会贫富差距自然缩小呢?也就是说,蛋糕做大之后,谁有份参加分配呢?在上面的故事里,谁有能力参加地产开发?因此,“ 解决楼宇老化”是为了“私人参与土地的重新发展”这个问题的价值观是很明显的。政府要建构的问题很清楚:扩大地产商的利益并建立政府政绩。于是,社区工作队问:这是不是“官商勾结”?社会弱者的利益怎样保护?这个质问颠覆了原来的问题。
  解决任何问题都会有一些阻碍,因为一个新政策出台,往往打破原有平衡。尽快实行新政策,扫清政策执行中的障碍,还是要以政策(法律)推动。由此构成了福柯所说的,现代社会已成为“一种包括话语、制度、建构形式、管理决策、法律、行政手段、科学陈述及哲学、道德和慈善事业——一句话,不可胜数的一切——在内的完全异质综合体”[5](34)社会成员被现代社会创造出来的话语、制度、法律、行政手段、管理决策等等编织在一起,无法逃脱。“现代理性通过社会制度、话语和实践等方式来对个人实施统治,通过建构系统的知识和话语体系来将一切个人经验和实践整合进社会秩序中。在此过程中,社会将那些有悖社会秩序的现象如疯狂、性行为等视为异己,并严加监视和控制。”[6]既然“促进私人参与土地的重新发展”前提已定,凡是不支持这个政策的行为理所当然被视为妨碍,那么,大地产商就可依据这个政策雇佣小房产商去联合房产业主一起收楼,成为合法行为;而如果租客不搬,就是“恶租霸”的不合法行为。李欧塔在《公正游戏》中说,宏大叙事和真理叙事是不公正的特权叙事和忽略了多元存在的总体性叙事,是预设一个大的唯一真理。公正是暂时的、随具体情景而改变的,没有任何话语应当取得霸权地位;而现代性话语违反了公正规则,建立了一种话语领域的霸权地位[6]。
  (二)工作者与对象的价值关系:案主自决还是价值介入
  后现代主义认为:“人的规定会被其自身摧毁,但是,人却定会由此获得尊严,只不过这不是人的尊严”。“你以为你是什么,那是别人告诉你你是什么;不是因为你是什么,其实你什么都不是;你是什么,不过是社会认为的结果”。德里达说,自我只是言谈的结果,语言提出并解释主体。后现代女性主义说,主体的身份是由性的话语所生产的人工产品,“人不是生来就是妇女,而是变成妇女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离开价值观的中立的“案主自决”,租客的需求以及租客本身,都在价值介入后才生产出来。问题在于,当所谓的租客利益被一张远期支票的承诺界定下来后,租客的真正利益是在将他们置于无力反抗的境地下,以最终有更多的房子住而被偷偷拿掉了。那么,社区工作者怎样建构租客的利益、租客的需求?是介入还是不介入,显然没有所谓中立可言。
  从地方性知识角度来看,不存在普适性政策。任何政策都有利益倾向性,重要的是新政策倾向于谁。如果说,政策只能满足大多数人利益,不能顾及少数人,这是不公平的。福柯认为,认识的目的就是差异性地认识差异。德勒兹说:“存在就是差异。”吉尔兹更认为,法律具有地方性差异,“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段与各种问题而言,而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7](222)。每一个群体都有自己关于公平、正义和美好社会的看法,不可能由一个普适性法律得以体现,法律背后的权力对社会边缘群体很可能是压迫性的。
  那么,这项以鼓励私人参与开发地产的新政策,代表谁的利益呢?显然不是穷人,只有有钱人才可能投资地产开发,那么这项政策的权力能否顾及租客的权益呢?为了鼓励有钱人尽快投资,只能让租客限期搬离旧楼,不给任何补偿,使租客来不及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给业主尽快卖出地产、地产商尽快投资建新大厦获利,以及大地产商为尽快收楼雇佣小中间商一楼、一楼地小规模收购,地产商得以避开租客对搬迁费的咨询与要求,等等。而这一系列利益游戏中,没有租客的份额和机会。这项地产开发政策,显然有失公共政策应有的照顾差异性的公平本质。社区工作者不可能回避价值介入。
  按照传统社工“案主自决”原则,让租户自己选择解决方式,可以使社区工作者谁都不得罪:既不得罪政府和地产商,也对租户有交代。然而,租户在这个政策面前已别无选择,他们大多是连政府公屋都没资格申请的社会底层居民(独居长者、有小孩的工薪阶层和移民),在限期6个月搬迁的通知面前,除了赶快想办法找房子搬家、为孩子找学校转学、以及另找一份 工作就近照顾家庭,他们还能怎样呢?
  社区工作者向他们派发的宣传单张上这样写:“近日本区部分楼宇正被地产商整幢收购以作重建发展,例如位于某某地的某某大楼被收购后,直至目前,该地产发展商仍没有对居住该大厦的租客提出任何赔偿安排,却以‘过渡性终止通知书’限期各租客搬走,如此不公平现 象,将在社会上陆续出现!”针对政府新条例公布实施,宣传单指出:“新的法例通过后, 便失去了以往的平衡,虽然业主可以依法终止租赁,收回业权是合理的事情,但租客不断面 对迫迁、找屋住等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他们的住屋权可说被剥夺了。虽说政府有住 屋安全网,但环顾现有措施与实际居住需求有多大的距离,故政府立例之意图、目的是否公 平、合理?有否考虑所衍生的问题?”如此建构问题,表明了社区工作者对这场利益搏奕中弱 者的深切关怀。
  贺玉英和陈更新的研究更是把社区发展工作比喻为“解放的历程”(liberation process)。他们认为:“‘居民成长’及‘意识觉醒’等用语,已隐隐然蕴涵了某种‘自我转化’(self-transformation)的意味。具体而言,居民如果真的能够从旧有只注重物质层面的‘需要的诠释’,过渡至新的意识层面,重视人际关系的‘需要的诠释’的话,社区工作员便会认为居民在意识上有了某种转化,或甚至解放。”[8](238)另外,他们检讨自己所做的“屋村重建居民搬迁”社区工作实践经验,认为以“案主自决”原则开展社区发展工作,其实是以不干预为理由而对困难的逃避[8](270)。
  (三)工作者与对象的服务关系:专业权威还是互为主体
  在贺玉英和陈更新的“屋村重建居民搬迁”社区工作案例中,有很值得检讨的地方,即价值背后的政治问题。在资源不足以使所有居民都分配到合意的公屋住房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若把自己定位在“教育者”,价值介入放在“说服居民考虑重视互相理解的需要,以‘体谅合作’来解决问题”,即教育居民“互助”、“体谅”、“合作”、“团结”,去处理彼此对公屋资源不足的竞争,那么,必然出现居民的强烈反应:“立即挑战社区工作员所担任的‘教育者’的角色以及他信以为然的‘意识教育工作’。”因为“在居民方面,他们没有兴趣了解社区工作员的工作目标,在极端的情况下,他们甚至揶揄工作员,不留情面地向他们说:‘我们知道你们社工想我们怎样,不过,住在这个即将要清除的屋村的是“我们”,而不是“你们”嘛!’当下间,社区工作员的身份及工作受到猛烈挑战。”[8](267)社区工作者怎样定位自己的角色,把自己放在什么位置,关系到如何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这同样是不容回避和含糊的。
  在我们的故事里,社区工作者把价值定位放在利益搏奕中的弱势租户居民一边,帮助他们成立“租户权益关注组”,帮助租户起草信函致房产业主和立法会议员,联络其他社区街坊来交流维权经验、邀请立法会议员听取租户意见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极大的勇气和丰富而成熟的工作经验。因此在他们与租户之间,可以看到一种同行者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助人关系。这是值得内地社区工作者学习的。
  有观点认为,后现代主义在社区工作中如果不小心将容易导致社会运动。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社区工作只是为了唤起居民的权利意识,而不能帮助居民掌握合法争取权益的艺术和策略,社区工作就不是成功的。后现代主义如果停留在鼓动居民与政府对抗,也就掉入了颠覆大于建设的陷阱。后现代主义应是一种创新精神和理念,以及以创新解决问题的方式。
  (四)工作者与政府的关系:挑战还是共识
  政策无疑是一种规范,一旦出台,意味着人们的行为被约束。哈贝马斯认为,一种规范的持续接受,取决于服从的理由是否可以流动。也就是在信息充分公开,相关者处于平等的辩论地位、无压制的公共领域中,大家都愿意服从好的理由(betterargument)的约束力。“共识”的达成,不是建立在所谓客观认识基础上的,而是主体之间遵循一定的有效性要求所达成的一致意见[4]。实现平等而自由的交往权利,需要在正义的基础上团结,不仅仅是妥协[9]。
  德里达认为,法律也需要解构,但不是放弃法律、不要法律,而是关注法律与公正之间的张力,以防法律脱离公正(现行法律常常脱离公正)。同时,解构法律不能用法律之外的方式来达到和接近公正,而是:“我们完全是凭借着对法律的可能的局限性保持警觉,凭借着总是乐于破坏与正义相敌对的法律才走向正义的。”[10](383)在这个意义上,对一项政策提出质疑、并表达受损群体的权益维护,是从社会公正出发,以实现公正为目的的。这取决于两个重要条件:平等地位和沟通渠道畅通。在社区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租户与政府之间、社区工作者与政府之间都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否则,共识与公正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平等与沟通又须通过现行法律去争取,不存在恩赐的平等。因此,我们故事中的社区工作者非常重视香港政府于2006年6月9日前的公屋租金政策检讨及各区议会咨询和地区公众论坛,帮助租户通过合法形式将租户的权益要求表达上去,并借助媒体将权益问题公开,争取社会支持 。
  在这个过程中,社区工作者关心的是社会公义与公益,而不是专业化;是解决社区问题,而不是与强势群体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或与政府对质;社会工作者帮助弱势群体,为他们争取权益,以社会公平公义为宗旨,这实在是后现代主义视野下社区工作的重要关怀和建设性价值观。
  
  结语
  
  香港旧房改造与居民拆迁中的社区工作,有很多经验值得内地学习。在内地社区工作者苦于行政色彩过浓、专业理念难以体现的时候,香港社区工作正在为突破传统专业权威而努力。 无论我们运用怎样的社区工作方法,后现代主义视角所具有的批判意识和坚持社会公平的精神 ,以及不求输赢,而求权利公正,对于内地的社区工作,实在具有建设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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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矿山公园游客感知维度识别,能够从游客感知的角度发现游客的心理认知,为废弃矿区进行工业遗产旅游开发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结合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与隐含狄利克雷分布(LDA)主题模型方法,构建旅游目的地游客感知维度识别的研究框架。利用旅游网站游客在线评论信息,识别国家矿山公园游客感知维度及各维度的构成因子。研究发现, 游客对国家矿山公园的感知主要侧重于对功能客体(如旅游吸引物、服务、旅游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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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生活水平和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对其消费行为的影响越加明显。文章通过发制品市场的实证研究,分析了消费者不同消费观念与消费行为之间的关系,据此,提出了笔者的建议与对策,旨在为相关企业的营销策划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观念;消费行为;营销;发制品  〔中图分类号〕F713.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7)02-00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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