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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狱内侦查是预防狱内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快速侦破狱内案件,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快狱内侦查立法,建立和完善狱内侦查机构、编制、目标、模式等内容,规范狱内侦查权限和流程,提高狱内侦查超前预防,快速反应,及时破案,维护秩序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监狱 狱内侦查 立法建设
作者简介:陶新胜,法律硕士,江南大学兼职教授,江苏省无锡监狱狱内侦查支队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53-01
我国古代秦朝在县狱吏下设令史,作为专职犯罪侦查人员。①但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监狱才第一次拥有法律确定意义上的独立刑事侦查权。
一、现有狱内侦查体制设置
新中国成立后,监狱案件的侦查大多由公安机关执行。1983年后司法体制改革后,监狱逐步取得狱内案件的侦查权,部分省市监狱开始在监狱狱政管理科配备狱内案件侦查员。1980年12月,两部两院在《关于处理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侦查。1982年公安部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中,第一次将狱内侦查工作正式规定在监狱法規之中,并明确了狱内侦查工作的方针、任务、方法、策略、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②1994年监狱法颁布,狱内侦查科开始设置,此后,狱内侦查科独立或与狱政管理科合署几经反复。目前,各省市区监狱狱内侦查科(支队)独立或与狱政管理科合署并不统一,各省市区的狱内侦查部门设置与名称也不尽统一,办案程序也各有不同。
二、现有狱内侦查体制与模式的矛盾特点
现有狱内侦查体制与模式是各监狱在实践摸索的结果。但由于制度等因素的缺位,使得狱内侦查工作矛盾重重。
制度不完善。狱内侦查没有完整的立法规范,现有的仅仅是1994年监狱法和1996年刑诉法中各有一个简单的原则性法条,缺乏可操作性。对狱内侦查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执行程序、侦查权限等等侦查所需的关键性条件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无法从法律上真正保障监狱的侦查权。
组织网络不健全。规范与效率是狱内侦查发展的趋势之一,规范与效率的前提即为统一的组织体系与专业化的队伍。“唯一能够将三项功能(公正、简捷和有效)融为一体的途径就是统一。”③但目前,全国监狱系统没有统一的狱内侦查组织体系。这一组织体系包括上下一致的组织指挥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没有统一的组织网络体系,组织就缺乏上下贯通的指挥渠道,侦查效率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更不能实现狱内侦查的专业技能的同步提高和与时俱进,直接消弱了狱内侦查在维护监狱安全与执法秩序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力。
队伍缺乏专业化。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背景下,现代监狱管理“通才”让位于“专才”的专业化趋势是必然的走向。狱内侦查专业化趋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狱法治与监狱管理精细化提高了监狱各项工作的考核标准,要求包括狱内侦查在内的各个专业或者岗位都必须要有适格的专业人员来担当;二是狱内案件由单一、简单向智能化、组织化、暴力化方向发展,需要有专业化的侦查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专业化的内容包括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和侦查手段与方法的专业化。从现有的狱内侦查专兼职队伍来看,人员少、专业素质差,大量“通才”、和非监狱专业的人员充斥在狱内侦查队伍之中,这显然不符合专业化趋势的要求。
装备与经费匮乏。经费的匮乏直接制约了狱内侦查的业务建设和办案效率。从实践来看,传统的侦查手段俨然满足不了现代监狱案件预防的复杂性和科技性。监狱狱情信息从搜集到分析,再到处置,没有科技的手段无法保证有质量地完成。分析和预测的不科学性会影响狱情处置的效果,影响监狱安全久治。
正向激励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狱侦职能设置随意。至今没有法规制度详细规范狱内侦查的职能范围;狱侦地位不突出,工作地位尴尬;狱侦警察编制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狱侦警察政治待遇过低。现代警力在价值观追求途径上已经悄然发生了逆变性的变化,不能再仅凭借传统的思维定势来管理理想与追求多元化的警察队伍。
三、现代监狱管理对狱内侦查的全新要求
现代监狱是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门或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机构而存在的,它的职能不再仅仅限于社会统治的暴力机器。监狱的社会职能具体而明确,即:通过对犯罪人的囚禁与惩罚,向社会公众宣示社会法制、规则,伸张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正义,警示社会潜在犯罪人遵守社会管理,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通过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促使犯罪人认罪服法,修正其背离社会规则的意识、行为,使其遵守社会秩序,并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由此两点,达到促进社会大治的局面。实现这一目标,监狱管理的科学性与质量便成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重要指标。狱内侦查即是促成这个重要指标的保障性因素之一。
监狱管理的科学性与质量化解成具体的指标便是文明、安全、秩序、教育改造质量等子项。而狱内侦查则是对安全、秩序和教育改造起到直接作用的策略和措施。其中保障监狱安全,维护狱内执法与管理秩序成为狱内侦查的首要任务。因而,狱内侦查的职责和任务也从过去的以破获狱内案件为主转向以预防狱内案件预防为主。狱情调研与预测开始成为狱内侦查的主要工作。狱内侦查工作由有简单走向复杂,由幕后走向前台,由案件主导走向实战第一线情报主导。
新的形势和任务决定了狱内侦查工作体制、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要求机构独立,配强专业人员;加大投入,实现狱内侦查装备的现代化;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实现狱侦工作的超前防范和快速打击功能。
注释:
①何家弘.新编犯罪侦查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②胡屹立编.狱内侦查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③[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著.赵海峰译.迈向欧洲共同的刑法.刑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2页.
关键词 监狱 狱内侦查 立法建设
作者简介:陶新胜,法律硕士,江南大学兼职教授,江苏省无锡监狱狱内侦查支队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53-01
我国古代秦朝在县狱吏下设令史,作为专职犯罪侦查人员。①但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监狱才第一次拥有法律确定意义上的独立刑事侦查权。
一、现有狱内侦查体制设置
新中国成立后,监狱案件的侦查大多由公安机关执行。1983年后司法体制改革后,监狱逐步取得狱内案件的侦查权,部分省市监狱开始在监狱狱政管理科配备狱内案件侦查员。1980年12月,两部两院在《关于处理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侦查。1982年公安部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中,第一次将狱内侦查工作正式规定在监狱法規之中,并明确了狱内侦查工作的方针、任务、方法、策略、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②1994年监狱法颁布,狱内侦查科开始设置,此后,狱内侦查科独立或与狱政管理科合署几经反复。目前,各省市区监狱狱内侦查科(支队)独立或与狱政管理科合署并不统一,各省市区的狱内侦查部门设置与名称也不尽统一,办案程序也各有不同。
二、现有狱内侦查体制与模式的矛盾特点
现有狱内侦查体制与模式是各监狱在实践摸索的结果。但由于制度等因素的缺位,使得狱内侦查工作矛盾重重。
制度不完善。狱内侦查没有完整的立法规范,现有的仅仅是1994年监狱法和1996年刑诉法中各有一个简单的原则性法条,缺乏可操作性。对狱内侦查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执行程序、侦查权限等等侦查所需的关键性条件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无法从法律上真正保障监狱的侦查权。
组织网络不健全。规范与效率是狱内侦查发展的趋势之一,规范与效率的前提即为统一的组织体系与专业化的队伍。“唯一能够将三项功能(公正、简捷和有效)融为一体的途径就是统一。”③但目前,全国监狱系统没有统一的狱内侦查组织体系。这一组织体系包括上下一致的组织指挥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没有统一的组织网络体系,组织就缺乏上下贯通的指挥渠道,侦查效率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更不能实现狱内侦查的专业技能的同步提高和与时俱进,直接消弱了狱内侦查在维护监狱安全与执法秩序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力。
队伍缺乏专业化。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背景下,现代监狱管理“通才”让位于“专才”的专业化趋势是必然的走向。狱内侦查专业化趋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狱法治与监狱管理精细化提高了监狱各项工作的考核标准,要求包括狱内侦查在内的各个专业或者岗位都必须要有适格的专业人员来担当;二是狱内案件由单一、简单向智能化、组织化、暴力化方向发展,需要有专业化的侦查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专业化的内容包括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和侦查手段与方法的专业化。从现有的狱内侦查专兼职队伍来看,人员少、专业素质差,大量“通才”、和非监狱专业的人员充斥在狱内侦查队伍之中,这显然不符合专业化趋势的要求。
装备与经费匮乏。经费的匮乏直接制约了狱内侦查的业务建设和办案效率。从实践来看,传统的侦查手段俨然满足不了现代监狱案件预防的复杂性和科技性。监狱狱情信息从搜集到分析,再到处置,没有科技的手段无法保证有质量地完成。分析和预测的不科学性会影响狱情处置的效果,影响监狱安全久治。
正向激励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狱侦职能设置随意。至今没有法规制度详细规范狱内侦查的职能范围;狱侦地位不突出,工作地位尴尬;狱侦警察编制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狱侦警察政治待遇过低。现代警力在价值观追求途径上已经悄然发生了逆变性的变化,不能再仅凭借传统的思维定势来管理理想与追求多元化的警察队伍。
三、现代监狱管理对狱内侦查的全新要求
现代监狱是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门或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机构而存在的,它的职能不再仅仅限于社会统治的暴力机器。监狱的社会职能具体而明确,即:通过对犯罪人的囚禁与惩罚,向社会公众宣示社会法制、规则,伸张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正义,警示社会潜在犯罪人遵守社会管理,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通过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促使犯罪人认罪服法,修正其背离社会规则的意识、行为,使其遵守社会秩序,并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由此两点,达到促进社会大治的局面。实现这一目标,监狱管理的科学性与质量便成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重要指标。狱内侦查即是促成这个重要指标的保障性因素之一。
监狱管理的科学性与质量化解成具体的指标便是文明、安全、秩序、教育改造质量等子项。而狱内侦查则是对安全、秩序和教育改造起到直接作用的策略和措施。其中保障监狱安全,维护狱内执法与管理秩序成为狱内侦查的首要任务。因而,狱内侦查的职责和任务也从过去的以破获狱内案件为主转向以预防狱内案件预防为主。狱情调研与预测开始成为狱内侦查的主要工作。狱内侦查工作由有简单走向复杂,由幕后走向前台,由案件主导走向实战第一线情报主导。
新的形势和任务决定了狱内侦查工作体制、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要求机构独立,配强专业人员;加大投入,实现狱内侦查装备的现代化;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实现狱侦工作的超前防范和快速打击功能。
注释:
①何家弘.新编犯罪侦查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②胡屹立编.狱内侦查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③[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著.赵海峰译.迈向欧洲共同的刑法.刑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