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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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监理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思路,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164-02
   自1988年以来,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1988年7月,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的颁布,正式启动了工程监理的试点工作,1988年至1992年,在部分省市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1993年至1995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目前在全国铁道、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各类建设工程中普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内地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尤其是在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奥运工程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上,工程监理的作用日益明显。工程监理制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内地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
   二十三年来,我国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工程监理企业已有6106家。监理从业人员67.54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0.37万人。目前共有14.14万人取得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约有9.91万人进行了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监理行业已形成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的人才队伍。
   但是,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还存在或面临诸多问题,如监理市场不规范,条块分割、地方保护,鱼目混珠,低价揽活、劣质服务,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监理人员专业单一,水平低、素质差等,有点是发展过程中的,有的是制度造成的问题。本文拟就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提出问题并展开探讨。
  1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制度法规建设存在滞后和缺失。2006年出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废止了1992年出台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加强了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同时废止了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现行唯一的依据是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显然,现阶段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的法规建设存在缺失和滞后。
  1.2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足以覆盖在建工程。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监理企业6106家,监理从业人员67.54万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近10万人,注册监理工程师约占从业人员的14%,其中,江苏省拥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人数约10000人。据江苏统计年鉴2010电子版统计数据,江苏省2007~2009这三年施工房屋面积每年以近10000万平方米递增,分别为79901、90144、99659万平方米。假定40000万平方米在建工程必须监理,每2万平方米配备一名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也只能覆盖工程总量的50%,数量明显不足。
   另外,需要建设主管部门重视的现象,每年报考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急剧下降,从2003年的10万多人,直降到2009年的4万多人。按照工程建设量逐年增加的实际需求,报考人数应当稳步增加,并应稳定在一定的数量上,才能适应工作需求。而事实是,非但没有逐年增加,反而不断减少,后继无人!
  1.3 “虚假挂靠”仍然存在,人员分流加剧注册监理工程师短缺。建设部于1992年出台18号令,一直到1997年才组织全国第一次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企业对监理工程师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我国对监理企业和个人注册实行年检制度,规定不同级别的企业拥有不同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在定级、升级时缺一不可,年检时达不到80%还面临降级的危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观上是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但客观上形成了监理工程师注册“虚假挂靠”的畸形市场。
   2007年建设部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令,大大降低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的要求。2006年建设部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47号令,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注册和申报注册条件,一人有多项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必须在一个单位注册,否则不批准注册,以及要求核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使注册虚挂现象总体上得到控制。但因资质需要,注册虚挂现象还仍然存在。但从另一方面看,无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也拥有一部分注册监理工程师,形成人员分流,客观上加剧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短缺。
  1.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的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存在缺乏依据和手段。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从统计数据可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占从业人数的14%左右,在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中,大多数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较少。
   根据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统计,江苏省拥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11382人(截止2011年9月19日),位居全国第一。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在笔者近期参加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评优考核活动中,一些曾获表彰的现场监理机构中,都多少存在以监理员代替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其职责的现象。
   在现场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是必要的,但是,专业工程师、监理员更是不可缺少的,大量的具体工作仍然需要他们完成。那么,对专业工程师、监理员这一层面的从业人员又如何管理呢?纵观历年来国家制订的相关规章,都是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的监理从业人员,尚无相关规定,管理缺乏依据和方法,这是一个必须面对而又不容忽视的现实。
  2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思路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章术语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第三章监理人员的职责中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按此规定,从事现场监理工作,无论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还是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由于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导致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多个项目总监,最多担任7~8个项目,甚至用虚假挂靠人员担任总监;担任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尚且不足,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情况就更无从谈起,较常见的现象是,一个企业里土建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都去当总监,其他几名安装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全公司项目的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年出台至今,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在这期间,各地曾先后出台了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核)办法和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的困境,但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病,如各地设置考试(核)标准尺度不同,跨地区之间互不承认,变相地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屡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叫停”。
   目前的监理行业已走过全面推行阶段,即将进入发展提高阶段。针对目前的现状,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2.1 尽快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管理办法》,修订《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参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按难易程度不同设定一、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区分注册专业。已完成注册及通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直接定级为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议从2012年起按新考试办法执行,让一部分有工作能力但又不能通过现有注册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个出路,并纳入管理范围。
  2.2 结合新出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从业人员要求进行细分,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监理员等不同岗位。对一等工程项目总监必须由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一等工程项目总监需设置必要的评估程序,通过评估后方可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总监由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3 制订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违法违规人员的清出机制。项目监理机构中,专业工程师不必强调一定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如果是当然更好。对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暂未通过(甚至终身不能通过)一、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省(直辖)市监理协会考核(试)合格后,颁发专业工程师监理上岗证书,担任专业工程师岗位职务,并纳入管理范围。
  2.4 对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聘用企业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3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建议
  3.1 充分发挥监理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通过协会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自我监督,制定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监理从业人员考核和执业评估、监理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等。
  3.2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平台,将建设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主体全部纳入管理平台。
  3.3 建立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更新,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继续教育来更新知识结构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需求。
  3.4 推进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文)等文件精神,做好信息采集、公开发布、资源共享和处理使用,使公众关注并能够利用信息,鼓励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3.5 淡化企业法人资质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2007年新出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与2001年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相比较,在企业法人资质管理方面已作出较大改进。2007年出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商务部令第155号),建设工程服务领域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已对外开放,将会在不远的将来进一步加剧行业竞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看到形势的严峻性,转变管理理念,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促进监理行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应对国际工程咨询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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