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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有勇同志在1986年第4期《江海学刊》(社会经济版)上撰文提出,在认定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中,不应忽视间接故意(见史有勇:《关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主观犯意的几个具体问题》,以下简称史文)。笔者认为,史文的一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当前在具体认定这类犯罪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看法,请教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