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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劳动就业中,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别与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加上生育是女职工一生中往往要经历的一个阶段,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女职工签订“青春期合同”。世界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女职工权益,以此来维系社会的发展。尽管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女职工“被迫”签订“青春期合同”。这破坏了社会劳动用工制度,极大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种现象,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