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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现状,分析当前职业卫生服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设想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模式,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关键词]中小企业 职业卫生 服务模式设想
中图分类号:TM7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94-01
前言
目前,我国企业数量超过5000万家,其中,中小(微)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我国约超过2亿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集中在中小企业[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但目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模式,对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现状
1.1 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法律体系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适用范围已经包括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但相关条款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征提出相应要求。统计表明,中小企业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率较高;职业危害事故主要发生在31~50人的中小型企业。 同样在我国,职业健康危害普遍存在于中小企业,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特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就会导致企业对一些关键要素把握不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1.2 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
一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重视经济效益,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不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所投入,对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检测有较强的抵触情绪,甚至对免费开展的项目也拒绝接受。二是职业卫生培训力度不够。中小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的现象,导致大量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三是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职业危害风险预估过低,许多中小企业不愿意在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方面投入资金。加之我国在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监管方面的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有些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上回避监管,导致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率过低,没有在源头上控制住职业病危害因素。
1.3 职业卫生监管服务能力不足
一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求监管人员掌握职业卫生知识、了解职业卫生现场、懂得相关法规标准。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有限,执法效果差,甚至存在只执法不服务的情况,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企业数量众多,监管人员执法监管任务也日趋繁重、责任日益重大,人员编制数量相对较少,处于疲于应付的局面;加之经费普遍紧张,车辆、设施设备备足不足,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4 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
一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机构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需要。部分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萎缩,甚至无相应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薄弱,或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设备条件,存在职业卫生现场检测、采样不够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管理不够完善,技术服务原始记录不够全面,技术服务档案管理不够完整等问题。二是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不足,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内学者认为“每 5 000名职工至少要有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各 1名”,目前我们国家职业卫生医师的配置仍明显低于国内外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在基层的职业卫生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业务涉及面广,种类繁杂,人员常身兼多职。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匮乏、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大等因素,导致基层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对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和制约基层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1.5 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特别是部分危害严重的加工企业转移到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對危害项目引进不加限制或监管缺失,导致中小私营企业集中落户、 危害集中发生,大量民工进厂务工,而这些地区的职业危害检测和健康监护能力滞后,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职业危害事故。
2 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模式设想
2.1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規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中小企业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企业把握不准,再加之中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更不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工作。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性,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法律制度;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健全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
2.2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综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目前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自在允许的职责范围内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建议借鉴日本和芬兰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模式,建立由职业卫生医师与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综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的职业危害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职业危害风险评估、职业危害检测及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及报告等工作。企业有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由综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来负责,既保证了职业卫生服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3 建立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社区、县(区)防病模式
鉴于目前的职业病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还不能满足要求,建议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防病模式。社区、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初级卫生保健的基层单位,将职业卫生防病服务纳入初级卫生保健,有助于充实职业卫生医务工作者的队伍,扩大职业卫生的覆盖面。
2.4 加大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针对目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扩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企业,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3 结束语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事关中小企业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以人为本,不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是我们必须坚守的红线。我国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恩业,张敏,李涛.中小企业职业危害现状及对策[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7,25(10):625-627.
[关键词]中小企业 职业卫生 服务模式设想
中图分类号:TM7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94-01
前言
目前,我国企业数量超过5000万家,其中,中小(微)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我国约超过2亿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集中在中小企业[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但目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模式,对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现状
1.1 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法律体系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适用范围已经包括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但相关条款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征提出相应要求。统计表明,中小企业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率较高;职业危害事故主要发生在31~50人的中小型企业。 同样在我国,职业健康危害普遍存在于中小企业,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特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就会导致企业对一些关键要素把握不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1.2 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
一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重视经济效益,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不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所投入,对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检测有较强的抵触情绪,甚至对免费开展的项目也拒绝接受。二是职业卫生培训力度不够。中小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的现象,导致大量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三是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职业危害风险预估过低,许多中小企业不愿意在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方面投入资金。加之我国在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监管方面的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有些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上回避监管,导致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率过低,没有在源头上控制住职业病危害因素。
1.3 职业卫生监管服务能力不足
一是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求监管人员掌握职业卫生知识、了解职业卫生现场、懂得相关法规标准。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有限,执法效果差,甚至存在只执法不服务的情况,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企业数量众多,监管人员执法监管任务也日趋繁重、责任日益重大,人员编制数量相对较少,处于疲于应付的局面;加之经费普遍紧张,车辆、设施设备备足不足,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4 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
一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机构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需要。部分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萎缩,甚至无相应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薄弱,或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设备条件,存在职业卫生现场检测、采样不够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管理不够完善,技术服务原始记录不够全面,技术服务档案管理不够完整等问题。二是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不足,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内学者认为“每 5 000名职工至少要有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各 1名”,目前我们国家职业卫生医师的配置仍明显低于国内外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在基层的职业卫生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业务涉及面广,种类繁杂,人员常身兼多职。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匮乏、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大等因素,导致基层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对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和制约基层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1.5 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特别是部分危害严重的加工企业转移到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對危害项目引进不加限制或监管缺失,导致中小私营企业集中落户、 危害集中发生,大量民工进厂务工,而这些地区的职业危害检测和健康监护能力滞后,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职业危害事故。
2 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模式设想
2.1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規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中小企业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企业把握不准,再加之中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更不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工作。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性,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法律制度;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健全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
2.2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综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目前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自在允许的职责范围内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建议借鉴日本和芬兰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模式,建立由职业卫生医师与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综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的职业危害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职业危害风险评估、职业危害检测及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及报告等工作。企业有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由综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来负责,既保证了职业卫生服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3 建立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社区、县(区)防病模式
鉴于目前的职业病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还不能满足要求,建议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防病模式。社区、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初级卫生保健的基层单位,将职业卫生防病服务纳入初级卫生保健,有助于充实职业卫生医务工作者的队伍,扩大职业卫生的覆盖面。
2.4 加大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针对目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扩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企业,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3 结束语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事关中小企业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以人为本,不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是我们必须坚守的红线。我国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恩业,张敏,李涛.中小企业职业危害现状及对策[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7,25(10):62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