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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权质押是我国权利质押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商标权质押的制度存在许多的问题。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应该不断加强立法,健全质押登记、价值评估、市场交易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以促进商标权质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 商标;质押;融资;担保
一、我国商标权质押实现的困难与问题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它满足了质押标的必须具备的财产权性、适质性和可让与性三大要件,且具有一般动产质押所不具有的优势,该制度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被广为推崇。商标权质押的适用在我国却未成为一种普遍选择的融资方式,其关键原因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法律与制度为商标权质押的实现设置了重重的障碍。
1.受让主体的限制。商标的使用和转让是受商标登记的商品范围限制,非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受让无关商标是没有商业价值的。从上述商标权受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采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商标权质权,则债权人、商标拍得人和买受人均须与所折价、拍卖或变卖的商标的原权利人为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否则,如何满足“受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一要求。
2.特定条件下实现方法的限制。当质权人为金融机构时,实现商标权质权只能采用拍卖、变卖方式,不能采取折价方式。比如说银行作为质权人,银行并非一般的生產服务厂商,如果将质押的商标采用折价方式转归银行所有,银行持有这些商标有何意义?况且此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亦不符。在债权人和商标权出质人同属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时,商标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则可以有更为灵活和合理的选择。
3.中介机构不发达。商标价值评估是商标权质押的重要环节,评估机构作为连接商标权人和银行的中介,负责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进而作为银行放贷的依据。对银行而言,最关键的是要有可信的资产评估体系和评估机构,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法律体系和机构不健全、评估市场不发达。目前,指导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但可操作性较弱,而且对于商标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的不同,没有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公众难以信任评估结果,也使行业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地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监管。实践中无形资产评估的权威与公信在业内一直是受到质疑的。这是因为:(1)在评估方法上,商标权的评估常借用“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等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商标评估的重点不是在计算公式及方法上,况且,国内外经济学论著中介绍的多种知识产权评估公式,在实践中很少用上。(2)缺乏约束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存在部分评估机构“只要给钱,评估额可以大幅调整”的怪现象,尤其是品牌的价值高低由评估机构说了算,这使得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4.商标权的质押风险较大。商标权是无形财产,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决定了作为质押标的要比一般的财产风险大。(1)商标权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使银行难以对商标质押有充分的信心。银行主要看商标是否值钱,商标价值的高低自然影响银行的贷款信心。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商标的价值,尤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一落千丈,秦池和爱多就是典型例证。(2)商标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与有形财产相比,商标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也比较困难,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转让市场还比较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处置成本高。(3)商标权价值的无形性使得银行监管困难。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商标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通性是最高要求,商标权的价值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银行对其只是一种虚拟占有而不是实际控制,对出质商标的运营状况很难搞清,缺乏监管使得贷款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
二、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构想
1.完善商标权质押的个性化立法。我国立法在遵循商标权质押与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制度的共性的同时,应对其个性的部分做出回应,以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独特价值和功能:(1)拓宽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由于《保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确认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担保、出资等使用形式,未来的《商标法》除应规定注册商标的许可、转让之外,还应该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部分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出质等其他使用形式,以持法律之间的衔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冲突。(2)规范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内容。基于物权法刚出台而不易修改的现实,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商标权质押的客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中的财产权。针对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其出质的现实需要,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必须和核心商标一同质押,不得单独出质,这样可更好地发挥商标集合的价值。明确商标权质押的出质人,基于商标专用权无形财产的特征,商标权质押的出质人包括商标专用权人和被许可人,后者要事先得到前者同意,并在被许可使用的范围内。基于商标权质押的特性,在关注与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的共性同时,详细规定商标质押中出质人和质权人间的特殊性的权利义务内容,以求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2.完善商标权质权实现的评估制度。在商标权质权实现时,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从商标评估业现状看,目前商标权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都亟待提高,评估机制尚需完善。例如收费标准按标的提成的做法,就使商标价值极易被高估,欺诈和投机提供了方便。加之商标固有的非实物特征,评估从一开始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潜在的风险。不仅在商标权设质时使出质人与质权人对出质价格很难达成一致,由此导致商标权质押市场的冷清,而且在商标权质权实现这一环节也会造成很大的障碍,极大地阻碍了商标权质押的运用和发展。因此,尽快建立并完善商标权评估制度和体系,应该是充分发挥商标权的担保价值,推进运用商标权质押的当务之急。
3.搭建商标权交易平台。商标权质押变现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尚未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使得商标权转让市场较为狭窄,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无形财产交易市场,对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实现就尤为重要:(1)建立商标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充分激活商标权,使商标权真正有市场价值,从而建立促进商标权应用的激励机制。(2)完善中介机构,大力发展担保机构,提供保及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明确担保机构在商标权质押中的职能和作用:完成商标权质押取得质权后,逐笔为借款担保人等当事人提供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借款人进行逾期贷款催收;配合对质物进行处置包括拍卖、变卖以及法律诉讼等。
三、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意义
商标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既具有质押的一般共性,又具有标的物的无形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以及安全性、效益性等特点,在我国,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急需设立各种担保制度来保障经济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活动效益,承认商标权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允许商标权单独转让和质押,才能使其在日益成熟的权利担保制度中占据一席之地。商标权质押尤其为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效地增强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种有利于金融促进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工作方法,有利于建立“资本”有效支持“知本”的长效机制。
商标权质押在我国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它既关系到我国众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资金流转问题,也关系到金融业自身的发展,以及整个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在知识经济发展潮流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利,其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商标权质押在未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67
[2]杨松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资产评估”.《中国金融》.2007(5):17
[3]廖英.“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湘潭模式’”.《中华商标》.2007(1):17
[4]徐明华,包海波.《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3
【关键词】 商标;质押;融资;担保
一、我国商标权质押实现的困难与问题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它满足了质押标的必须具备的财产权性、适质性和可让与性三大要件,且具有一般动产质押所不具有的优势,该制度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被广为推崇。商标权质押的适用在我国却未成为一种普遍选择的融资方式,其关键原因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法律与制度为商标权质押的实现设置了重重的障碍。
1.受让主体的限制。商标的使用和转让是受商标登记的商品范围限制,非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受让无关商标是没有商业价值的。从上述商标权受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采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商标权质权,则债权人、商标拍得人和买受人均须与所折价、拍卖或变卖的商标的原权利人为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否则,如何满足“受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一要求。
2.特定条件下实现方法的限制。当质权人为金融机构时,实现商标权质权只能采用拍卖、变卖方式,不能采取折价方式。比如说银行作为质权人,银行并非一般的生產服务厂商,如果将质押的商标采用折价方式转归银行所有,银行持有这些商标有何意义?况且此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亦不符。在债权人和商标权出质人同属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时,商标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则可以有更为灵活和合理的选择。
3.中介机构不发达。商标价值评估是商标权质押的重要环节,评估机构作为连接商标权人和银行的中介,负责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进而作为银行放贷的依据。对银行而言,最关键的是要有可信的资产评估体系和评估机构,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法律体系和机构不健全、评估市场不发达。目前,指导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但可操作性较弱,而且对于商标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的不同,没有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公众难以信任评估结果,也使行业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地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监管。实践中无形资产评估的权威与公信在业内一直是受到质疑的。这是因为:(1)在评估方法上,商标权的评估常借用“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等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商标评估的重点不是在计算公式及方法上,况且,国内外经济学论著中介绍的多种知识产权评估公式,在实践中很少用上。(2)缺乏约束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存在部分评估机构“只要给钱,评估额可以大幅调整”的怪现象,尤其是品牌的价值高低由评估机构说了算,这使得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4.商标权的质押风险较大。商标权是无形财产,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决定了作为质押标的要比一般的财产风险大。(1)商标权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使银行难以对商标质押有充分的信心。银行主要看商标是否值钱,商标价值的高低自然影响银行的贷款信心。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商标的价值,尤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一落千丈,秦池和爱多就是典型例证。(2)商标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与有形财产相比,商标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也比较困难,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转让市场还比较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处置成本高。(3)商标权价值的无形性使得银行监管困难。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商标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通性是最高要求,商标权的价值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银行对其只是一种虚拟占有而不是实际控制,对出质商标的运营状况很难搞清,缺乏监管使得贷款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
二、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构想
1.完善商标权质押的个性化立法。我国立法在遵循商标权质押与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制度的共性的同时,应对其个性的部分做出回应,以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独特价值和功能:(1)拓宽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由于《保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确认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担保、出资等使用形式,未来的《商标法》除应规定注册商标的许可、转让之外,还应该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部分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出质等其他使用形式,以持法律之间的衔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冲突。(2)规范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内容。基于物权法刚出台而不易修改的现实,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商标权质押的客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中的财产权。针对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其出质的现实需要,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必须和核心商标一同质押,不得单独出质,这样可更好地发挥商标集合的价值。明确商标权质押的出质人,基于商标专用权无形财产的特征,商标权质押的出质人包括商标专用权人和被许可人,后者要事先得到前者同意,并在被许可使用的范围内。基于商标权质押的特性,在关注与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的共性同时,详细规定商标质押中出质人和质权人间的特殊性的权利义务内容,以求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2.完善商标权质权实现的评估制度。在商标权质权实现时,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从商标评估业现状看,目前商标权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都亟待提高,评估机制尚需完善。例如收费标准按标的提成的做法,就使商标价值极易被高估,欺诈和投机提供了方便。加之商标固有的非实物特征,评估从一开始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潜在的风险。不仅在商标权设质时使出质人与质权人对出质价格很难达成一致,由此导致商标权质押市场的冷清,而且在商标权质权实现这一环节也会造成很大的障碍,极大地阻碍了商标权质押的运用和发展。因此,尽快建立并完善商标权评估制度和体系,应该是充分发挥商标权的担保价值,推进运用商标权质押的当务之急。
3.搭建商标权交易平台。商标权质押变现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尚未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使得商标权转让市场较为狭窄,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无形财产交易市场,对商标权质押制度的实现就尤为重要:(1)建立商标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充分激活商标权,使商标权真正有市场价值,从而建立促进商标权应用的激励机制。(2)完善中介机构,大力发展担保机构,提供保及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明确担保机构在商标权质押中的职能和作用:完成商标权质押取得质权后,逐笔为借款担保人等当事人提供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借款人进行逾期贷款催收;配合对质物进行处置包括拍卖、变卖以及法律诉讼等。
三、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意义
商标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既具有质押的一般共性,又具有标的物的无形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以及安全性、效益性等特点,在我国,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急需设立各种担保制度来保障经济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活动效益,承认商标权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允许商标权单独转让和质押,才能使其在日益成熟的权利担保制度中占据一席之地。商标权质押尤其为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效地增强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种有利于金融促进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工作方法,有利于建立“资本”有效支持“知本”的长效机制。
商标权质押在我国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它既关系到我国众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资金流转问题,也关系到金融业自身的发展,以及整个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在知识经济发展潮流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利,其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商标权质押在未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67
[2]杨松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资产评估”.《中国金融》.2007(5):17
[3]廖英.“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湘潭模式’”.《中华商标》.2007(1):17
[4]徐明华,包海波.《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