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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期卷首标题,一定会有人问,《商标法》与大黄鸭,为何放在一起说,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事实上,两者确实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只不过是《商标法》修订与大黄鸭北京行,都是本月业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两件事放在一起说,因为二者的组合恰巧分别从制度与意识层面反映并记录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了三次修订,尽管每次修订都有不令人满意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其目标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效力也都在建立和完善商标使用与管理秩序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次的第三次修改,仍有其局限性,依然没有达到业界期待的“跨越式进步”。正如本期杂志封面故事给予的中性评判,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务实的选择”。在本期内容中,相比较专家学者的宏观与具象观点,来自一线代理人的感受与预测,或许更值得广大企业人事仔细阅读。
历史性的看待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大多会引发行业或大或小的变革。而这些变革不一定来源于制度条文本身,而是来源于制定与修改行为赋予了相关行业本身阶段化的意义,阶段化的意义促发业界对本阶段,甚至下一阶段的思考。正是这些思考,孕育了行业变革的新动力。就像人们在过年的时候都会不自觉的反思上一年的得失,展望下一年的发展。而本次《商标法》修订,给我的启发是:经过注册商标数量爆发式增长的十年,“商标交易”或许是下个十年商标服务市场的“金矿”。简言之,“产能过剩”,“盘活存量”。
备受国人喜爱的大黄鸭来北京了,其衍生产品售价99元的小黄鸭,一个多月就售出几万只。粉丝们还用各种形式批判并抵制那些销售状况也不错的所谓“山寨”小黄鸭。一时间,大黄鸭成为公众关注、热议的话题。而特别值得业界欣喜的是,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了大黄鸭的独创性在哪里?和传统意义上的“小鸭”形象区别在哪里?这样的非常符合知识产权逻辑的关键问题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版权意识的提高。
大黄鸭北京行是短暂的,但留给公众有关版权问题的关注与讨论却是长久的;大黄鸭在商业运作上的成功,是“微创新”的成功,其借鉴意义及对于我国相关从业人员的影响亦是长久的。
《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了三次修订,尽管每次修订都有不令人满意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其目标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效力也都在建立和完善商标使用与管理秩序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次的第三次修改,仍有其局限性,依然没有达到业界期待的“跨越式进步”。正如本期杂志封面故事给予的中性评判,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务实的选择”。在本期内容中,相比较专家学者的宏观与具象观点,来自一线代理人的感受与预测,或许更值得广大企业人事仔细阅读。
历史性的看待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大多会引发行业或大或小的变革。而这些变革不一定来源于制度条文本身,而是来源于制定与修改行为赋予了相关行业本身阶段化的意义,阶段化的意义促发业界对本阶段,甚至下一阶段的思考。正是这些思考,孕育了行业变革的新动力。就像人们在过年的时候都会不自觉的反思上一年的得失,展望下一年的发展。而本次《商标法》修订,给我的启发是:经过注册商标数量爆发式增长的十年,“商标交易”或许是下个十年商标服务市场的“金矿”。简言之,“产能过剩”,“盘活存量”。
备受国人喜爱的大黄鸭来北京了,其衍生产品售价99元的小黄鸭,一个多月就售出几万只。粉丝们还用各种形式批判并抵制那些销售状况也不错的所谓“山寨”小黄鸭。一时间,大黄鸭成为公众关注、热议的话题。而特别值得业界欣喜的是,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了大黄鸭的独创性在哪里?和传统意义上的“小鸭”形象区别在哪里?这样的非常符合知识产权逻辑的关键问题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版权意识的提高。
大黄鸭北京行是短暂的,但留给公众有关版权问题的关注与讨论却是长久的;大黄鸭在商业运作上的成功,是“微创新”的成功,其借鉴意义及对于我国相关从业人员的影响亦是长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