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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刘进宝先生在《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一文中提出的关于"劳役"属于"地税"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劳役"应属于户税.同时还认为两税法初行时,唐中央政府很可能规定了一个上下浮动界限的地子税率,其上限为亩约1斗,下限或许就是刘进宝先生推算的"亩约为8升".至晚唐五代时期,地子税率的上限很可能是亩约1.6斗,下限则仍为"亩约为8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