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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与印度尼西亚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产生的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商人们通常愿意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发现两国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大同小异。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上,都要求书面的形式要件以及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可仲裁性三个实质要件。不同的是,对于争议产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印度尼西亚规定签署才构成书面;在实质要件上,中国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可,而印度尼西亚则有注明仲裁地,仲裁期限等更细节、严苛的规定。因此我国商人选择在印度尼西亚仲裁时须谨慎签署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