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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一些养殖场为牟取暴利在饲料或产品中添加违禁药物,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苏丹红、三聚氰胺等,造成人食后集体中毒事件屡有发生,已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那么,养殖场饲喂像盐酸克伦特罗究竟有什么危害,应如何监管呢?笔者认为;
一、盐酸克伦特罗的危害
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在我国常称为瘦肉精,白色或类白色结晶粉末,无臭,味苦。猪食用后在代谢过程中可促进蛋白质的合成,加速脂肪的转化和分解,可提高猪肉瘦肉率。从外表看猪毛色红润光亮,收腹,屠宰后,肉色鲜红,脂肪层薄。由于卖相好,因此,养殖场竟违反农业部规定,常在猪育肥期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以牟取暴利。肥猪饲喂瘦肉精后,逐渐发生四肢震颤、无力。心肌肥大、心力衰竭等副作用。使用量小起不到应有效果,使用量大、使用时间长,在猪体内的残留量就很大。人长期食用喂瘦肉精猪肉或一次食用量过大后,常可出现异常性中毒反应,出现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高血压、冠心病患者更易发生。
二、监管对策
1.加强宣传,转变养殖场用药理念;畜牧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使用违禁药物的危害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引导养殖场建立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提倡生产绿色有机食品。
2.加强养殖场自身管理,搞好环境卫生,为动物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减少动物发病率,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抗生素,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3.应用安全高效的饲料添加剂、酶制剂、微生态制剂、中药制剂,科学制定日粮配方,严格控制违禁物品在动物饲料中的应用。
4.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养殖场的用药范围,畜牧有关部门要监管场方制定《养殖场用药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等规范性制度。同时,畜牧部门还要与养殖场要签订《养殖场法人动物防疫承诺书》,《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不使用、不饲喂违禁物品承诺书》等责任书,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其行为。
5.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畜牧部门要派专门人员对养殖场实行“一对一”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养殖场的防疫、申报检疫、防疫监督、饲喂饲料、使用兽药、防疫档案、免疫记录、标识使用、上传信息等。要求派出人员既是防疫员,又是检疫员、检测员,还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动物出栏时先要求场方自检或委托检测后再实施检疫。每月到场监管不少于3次,并做好监管记录。包场人员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教育和引导,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好养殖场生产情况的日常登记管理,及时监督指导养殖场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使养殖场不敢使用违禁物品。
6.严格落实生猪出栏前的瘦肉精检测的要求。畜牧部门一是要督促养殖场开展生猪出栏前瘦肉精自检,自检面要达到100%。二要严格落实生猪出栏前批批检测,生猪外调和屠宰前每批监督抽检制度。三要严格执行检疫员“无瘦肉精檢测合格证明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的规定。四要加强生猪出栏前的相关信息记录。
7.加强对经纪人的教育和管理。畜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经纪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生猪经纪人建立购销台账,实行生猪经纪人承诺制度;强化生猪经纪人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严防发生诱导使用瘦肉精、变相提价收购瘦肉精污染生猪的行为。
8.利用法律武器加大对养殖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一支专业性强、业务水平高的专职执法队伍,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养殖过程中用药监管,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快实施兽药GSP经营认证和疫病可追溯体系管理步伐,保证畜产品从生产到食用全过程监管,确保食用安全。
9.畜牧、公安、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大案要案实行联合稽查、联合办案,形成案件查处的强大合力。
10.成立县级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加大监测投入力度,扩大违禁物品的监测范围。
一、盐酸克伦特罗的危害
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在我国常称为瘦肉精,白色或类白色结晶粉末,无臭,味苦。猪食用后在代谢过程中可促进蛋白质的合成,加速脂肪的转化和分解,可提高猪肉瘦肉率。从外表看猪毛色红润光亮,收腹,屠宰后,肉色鲜红,脂肪层薄。由于卖相好,因此,养殖场竟违反农业部规定,常在猪育肥期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以牟取暴利。肥猪饲喂瘦肉精后,逐渐发生四肢震颤、无力。心肌肥大、心力衰竭等副作用。使用量小起不到应有效果,使用量大、使用时间长,在猪体内的残留量就很大。人长期食用喂瘦肉精猪肉或一次食用量过大后,常可出现异常性中毒反应,出现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高血压、冠心病患者更易发生。
二、监管对策
1.加强宣传,转变养殖场用药理念;畜牧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使用违禁药物的危害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引导养殖场建立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提倡生产绿色有机食品。
2.加强养殖场自身管理,搞好环境卫生,为动物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减少动物发病率,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抗生素,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3.应用安全高效的饲料添加剂、酶制剂、微生态制剂、中药制剂,科学制定日粮配方,严格控制违禁物品在动物饲料中的应用。
4.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养殖场的用药范围,畜牧有关部门要监管场方制定《养殖场用药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等规范性制度。同时,畜牧部门还要与养殖场要签订《养殖场法人动物防疫承诺书》,《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不使用、不饲喂违禁物品承诺书》等责任书,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其行为。
5.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畜牧部门要派专门人员对养殖场实行“一对一”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养殖场的防疫、申报检疫、防疫监督、饲喂饲料、使用兽药、防疫档案、免疫记录、标识使用、上传信息等。要求派出人员既是防疫员,又是检疫员、检测员,还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动物出栏时先要求场方自检或委托检测后再实施检疫。每月到场监管不少于3次,并做好监管记录。包场人员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教育和引导,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好养殖场生产情况的日常登记管理,及时监督指导养殖场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使养殖场不敢使用违禁物品。
6.严格落实生猪出栏前的瘦肉精检测的要求。畜牧部门一是要督促养殖场开展生猪出栏前瘦肉精自检,自检面要达到100%。二要严格落实生猪出栏前批批检测,生猪外调和屠宰前每批监督抽检制度。三要严格执行检疫员“无瘦肉精檢测合格证明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的规定。四要加强生猪出栏前的相关信息记录。
7.加强对经纪人的教育和管理。畜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经纪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生猪经纪人建立购销台账,实行生猪经纪人承诺制度;强化生猪经纪人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严防发生诱导使用瘦肉精、变相提价收购瘦肉精污染生猪的行为。
8.利用法律武器加大对养殖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一支专业性强、业务水平高的专职执法队伍,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养殖过程中用药监管,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快实施兽药GSP经营认证和疫病可追溯体系管理步伐,保证畜产品从生产到食用全过程监管,确保食用安全。
9.畜牧、公安、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大案要案实行联合稽查、联合办案,形成案件查处的强大合力。
10.成立县级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加大监测投入力度,扩大违禁物品的监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