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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有限的、珍贵的公共资源,对这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家没有完全交给市场,政府享有主要的决定权,这种决定权表现在给予开发利用者'实惠',而非禁止或者处罚未经许可者。目前文化主管部门只认为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存在行政许可,而不承认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行政许可。笔者认为在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的确定中存在行政许可。在承认文化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资格的同时,应当允许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