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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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商标的功能需要借助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认知力,即将特定的商标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相反,如果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没有使用,不但浪费了有效的商标资源,同时还会对在后他人申请商标造成一定的障碍。近几年来,大量的注册商标存在不合理地使用,随着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针对该类现象规定了“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关键词:撤三 ;连续三年未使用;真实;合法;合理
  2012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648316件,同比增长16.3%,再创历史新高,连续十一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存在大量“死”商标,即一些商标注册而不使用,或者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注册商标。这类情况不仅浪费了有效的商标资源,且不利于商标价值的实现,还会对他在后申请商标造成影响。于是,出台能够有效地管理商标合法、真实、持续地使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商标撤销制度势在必行。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真实、合法、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通过“大桥DAQIAO及图”商标撤销诉讼案件,结合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笔者有如下思考:
  一、撤三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和司法审查实践的深入,商标“使用”的概念和标准越来越清晰和丰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就是为了否定“象征性使用”的效力,避免我国这一商标大国存在大量的注册商标未使用情形。它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避免注册人非法谋取利益,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该商标的专有权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撤三规定。
  二、案件中确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具体考量因素
  在实践中,商标注册的目的有多样性:有为实际使用目的而注册;有为对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而进行的防御性注册;有为未来业务领域拓展而预留空间所进行的注册。当然,也不乏以商标注册行为争取利益的注册,那么该如何鉴定这样等额行为呢?
  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多种因素,如:商品和服务的特征、商标使用的频率或经常性、商标使用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应注意该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一般商业习惯或交易惯例,如: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越长、频率越高就表明其真实的使用性越大,商标使用的方式、涉案的证据(包括销售证据、生产加工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等)形式越多就表明注册人真实使用的可能性越大。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的举证责任倒置
  当申请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确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会给注册商标权利人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被申请人需要向商标局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所限定的三年时间内的确使用过的证据用以反驳申请人。该证据应当符合:时间要求、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在中国境内使用要求、在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要求,还应当满足真实、公开、合法、商业的使用,这样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才能予以支持。
  公开使用应达到以下要求:商标在公开领域及其相关领域有所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且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的商标和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起到商标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功效;其商标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在商业使用中,并且逐渐建立了商标的信誉、声誉、起到了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功效。
  真实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应当真实、善意、真诚的使用,如果只是为了避免撤销而应付性的、表面性的、象征性的使用,在具体实践中就可以认定其使用为象征性使用,即使被申请人提交了象征性使用的证据,该商标依然会被撤销。
  合法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如果是在具体使用中实施了其他侵权行为,按其他法律来调整规制,并不属于非法使用。商标的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则应当认定即使使用商标从事的经营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也应当认定其对于商标的使用是合法使用。如商标使用人在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进出口许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即将商标使用行为和使用商标从事的市场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对于撤三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代替“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这样有利于平衡商标权利人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能力,由于某些商标案件的特殊性,商标专有权人可能更了解案件事实或占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证据及材料,撤销申请人只需提出商标不使用的主张,这样可以避免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而无法取证。但是,有时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并面临商标被撤销的巨大风险,必须考虑申请撤销人的目的和主观状态,以免加重商标专有权人的责任。
  综上,撤三对于商标资源的使用有重大意义,对于商标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应该严格谨慎考量商标使用证据及案件中真实、合法、合理使用的具体要求。
  作者简介:王燕,女 ,山西省忻州人,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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