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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保障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两岸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不能一味赞颂赴台旅游,亦应思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安全事故防控的法律对策。两岸两会应协商签署《海峡两岸旅游安全合作协议》,规定资讯交换、查询、业务交流等基本合作方式,建立两岸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协处机制,推动两岸旅游安全标准的趋同化。大陆方面,除大幅修订《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亦应出台《旅游安全法》,规定旅游警告制度,以加强对包括赴台旅游在内的海外旅游的行政指导。除此之外,两岸旅游业者所签的民间旅游合同,亦有改进的空间。
关键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 旅游安全事故 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2-093-02
2008年6月13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我国台湾地区正式开放一般意义上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岛内观光旅游。自2008年7月4日祖国大陆组织首个旅游团赴岛内旅游开始,到2010年5月7日,660天的时间里,大陆累计赴台旅游人数已超过107.7万人次,其中仅2010年前4个月就已超过40万人次,同比增长了近一倍。祖国大陆赴台旅游开放省份,由2008年7月的13个扩大到2009年的25个,到如今31个省区市全部开放,组团旅行社也由33家增加到216家。祖国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的试点开放,更是两岸双向旅游交流的新高。可以说,祖国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为台湾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极有助于台湾当前推动“观光拔尖领航方案”,以打造台湾成为“东亚观光交流转运中心”以及“国际观光重要旅游目的地”。
伴随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人数的增多,旅游安全事故也是频繁发生。2009年3月24日,广东旅游团搭乘的旅游车在台北市遭从天而降的工地起重机吊臂砸中,造成3死3伤。2010年10月21日,台湾苏花公路因暴雨发生坍塌,导致旅游大巴坠海,多名大陆游客罹难。2011年春节期间,阿里山小火车倾覆,5名大陆游客丧生。为保障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两岸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不能一味赞颂赴台旅游,亦应思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安全事故防控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两岸区际旅游协议
我国是一个多元法制国家,境内有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等四个法域,各法域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权。两岸之间的区际法律问题将会长期存在,区际法律协商、协调、合作、统一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两岸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的沟通平台,致力于建构和完善一个长期性、综合性、制度化的区际协商、协调和合作机制。
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对谈,近年来签署十余项区际经济协议,内容广泛,涵盖两岸空运、海运、邮政合作、旅游、食品安全、金融合作、知识产权、医药卫生合作等方方面面。“两岸协议虽然具有民间性的特质,但是,由于两岸在签订协议时均有各自公权力机构的授权,且协议内容被各自公权力机构以各自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因而在两岸均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是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唯一能在两岸全部领域发生强制力的法律文件。它在两岸关系治理中所起的作用,是双方各自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无法取代的。”两岸区际经济协议是两岸区际经济立法的主要形式,引领、促进和规范了大陆的涉台经济立法和台湾的涉陆经济立法。如两岸两会达成《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之后,2008年至2009年间,大陆的交通部等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关于促进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等行政规章,就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的实施、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措施等进行了规范,而我国台湾地区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海运直航许可管理办法”,终于消除了长期以来制约两岸“三通”的法律障碍。
在两岸区际经济法领域,区际旅游法是相对发达的分支部门,其主要法源依据有《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等。即使如此,两岸区际旅游法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为安全计,为依法兴旅计,两岸应达成旅游安全协议,以促进区际旅游法的体系化。
在运用区际立法手段来维护两岸经济安全方面,两岸其实还是有经验的累积,对此应有信心。
2008年11月4日,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包括督促责任人员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双方还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信息交换。
2011年10月20日,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合作范围包括核电安全法规与标准、核电安全分析与审查评估经验、核电安全监督方法与经验、核电厂基本资讯、核安事件安全评估与运转经验回馈、核电厂老化管理、核电安全研究经验、核电厂事故紧急通报、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资讯、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及准备之经验、核电安全资讯公开之经验等,合作方式有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交流等。
依笔者看来,两岸两会也应签署《海峡两岸旅游安全合作协议》,以适应两岸旅游关系的新局,并开创两岸旅游关系的美好未来。《海峡两岸旅游合作协议》,不仅应该规定资讯交换、查询、业务交流等最基本的合作方式,亦应建立两岸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协处机制,包括督促责任人员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在涉及旅馆、运输、景点、餐饮等各方面的旅游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问题上,《海峡两岸旅游合作协议》应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的专家咨商制度,交流旅游安全标准方面的工作经验,推动两岸旅游安全标准的趋同化。
二、加强大陆涉台旅游立法
关于大陆的涉台旅游立法,目前仅有一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大幅修订《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经营赴台旅游业务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格要求组团社应安排专职领队以团队方式开展赴台旅游,并为组团社和领队设定系列的法定义务及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为了防范旅游风险,保障旅游安全,尤其是保障包括赴台旅游在内的旅游安全,我国应该出台《旅游安全法》,规定旅游警告制度,以加强对包括赴台旅游在内的旅游的行政指导。对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可发布旅游警告。在发布主体和发布程序上,由国家旅游局充分听取旅游行业协会意见后,经与国台办、商务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在发布内容上,力求客观、公正、简明及规范,旅游警告的发布应针对具体景区、景点;在发布方式上,采取公开发布方式,并行文给有赴台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关于旅游警告的有效期限,应设定较短的警告期限,并可相机顺延。如此行事,既有助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安全事故的防控,又不致于对两岸旅游服务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阻碍。
为保障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安全,大陆的地方性立法亦可有所作为。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旅游法规,涵盖了本地区的旅游市场培育、旅游行业经营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游人员行为规范、旅游文明建设、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对于推动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当前大陆的地方性旅游立法还没有专门涉及赴台旅游的法规或相关条款。因此,大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赴台旅游的几个大省(区、市)应当紧跟当前形势,抓紧制定相关的地方性赴台旅游法规,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以保护本地赴台游客的合法权益。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安全的刑法保护,是终极的法律保护手段。“鉴于中国已将旅游业作为重点发展的产业,那么为了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与旅游有关的特别是体现旅游业特定需要的制裁犯罪的独立罪名,例如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罪、破坏旅游管理秩序罪也应在刑法中新设。”这些新罪名及其制裁措施的规定,当然有助于保护大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两岸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三、改进民间合同
为保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岸旅游业者之间所签的旅游合同,亦有改进的空间。
2010年5月4日,台湾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办事处。2010年5月7日,祖国大陆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台北办事处也正式宣告成立。两岸双方互设旅游办事处,作为两岸旅游业界相互沟通的桥梁和服务游客的窗口,其主要业务包括旅游咨询、联络协调、处理旅游纠纷和旅游宣传推广等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两岸旅游行业协会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强磋商,推出两岸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供两岸旅游业者选用。关于旅游安全保障,应设计相应的格式条款,完善台湾方面的地陪社和导游的安保义务及责任。关于争端解决,应有详明的规定,包括协商条款、调解条款、仲裁条款或选择受诉法院条款、选择检验及鉴定机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而就法律适用而言,两岸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均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了便利两岸区际旅游服务贸易,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自愿适用于合同的其他法域的法律,只要此种选择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况,以及不违背公共秩序。根据祖国大陆的规定,“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法院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决定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但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判断最密切联系的标准,或限制法院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的主观任意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特征履行说,并且主要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或特征履行地国作标准,并运用使‘最密切联系’具体化的立法技术,对在具体合同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明确化。”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反恐法律合作与两岸军事互信研究”(14FX1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彭莉.试论近年来两岸法律事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台湾研究,2011(4)
[2] 万克夫.旅游警告的法律思考.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3] 王健.中国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
[4] 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万克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江西南昌 330044;田桂妍,怀化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怀化 418000;马永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作者简介:万克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田桂妍,怀化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干,律师;马永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律系法学讲师,法学硕士。)
(责编:贾伟)
关键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 旅游安全事故 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2-093-02
2008年6月13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我国台湾地区正式开放一般意义上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岛内观光旅游。自2008年7月4日祖国大陆组织首个旅游团赴岛内旅游开始,到2010年5月7日,660天的时间里,大陆累计赴台旅游人数已超过107.7万人次,其中仅2010年前4个月就已超过40万人次,同比增长了近一倍。祖国大陆赴台旅游开放省份,由2008年7月的13个扩大到2009年的25个,到如今31个省区市全部开放,组团旅行社也由33家增加到216家。祖国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的试点开放,更是两岸双向旅游交流的新高。可以说,祖国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为台湾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极有助于台湾当前推动“观光拔尖领航方案”,以打造台湾成为“东亚观光交流转运中心”以及“国际观光重要旅游目的地”。
伴随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人数的增多,旅游安全事故也是频繁发生。2009年3月24日,广东旅游团搭乘的旅游车在台北市遭从天而降的工地起重机吊臂砸中,造成3死3伤。2010年10月21日,台湾苏花公路因暴雨发生坍塌,导致旅游大巴坠海,多名大陆游客罹难。2011年春节期间,阿里山小火车倾覆,5名大陆游客丧生。为保障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两岸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不能一味赞颂赴台旅游,亦应思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安全事故防控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两岸区际旅游协议
我国是一个多元法制国家,境内有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等四个法域,各法域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权。两岸之间的区际法律问题将会长期存在,区际法律协商、协调、合作、统一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两岸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的沟通平台,致力于建构和完善一个长期性、综合性、制度化的区际协商、协调和合作机制。
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对谈,近年来签署十余项区际经济协议,内容广泛,涵盖两岸空运、海运、邮政合作、旅游、食品安全、金融合作、知识产权、医药卫生合作等方方面面。“两岸协议虽然具有民间性的特质,但是,由于两岸在签订协议时均有各自公权力机构的授权,且协议内容被各自公权力机构以各自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因而在两岸均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是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唯一能在两岸全部领域发生强制力的法律文件。它在两岸关系治理中所起的作用,是双方各自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无法取代的。”两岸区际经济协议是两岸区际经济立法的主要形式,引领、促进和规范了大陆的涉台经济立法和台湾的涉陆经济立法。如两岸两会达成《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之后,2008年至2009年间,大陆的交通部等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关于促进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等行政规章,就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的实施、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措施等进行了规范,而我国台湾地区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海运直航许可管理办法”,终于消除了长期以来制约两岸“三通”的法律障碍。
在两岸区际经济法领域,区际旅游法是相对发达的分支部门,其主要法源依据有《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等。即使如此,两岸区际旅游法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为安全计,为依法兴旅计,两岸应达成旅游安全协议,以促进区际旅游法的体系化。
在运用区际立法手段来维护两岸经济安全方面,两岸其实还是有经验的累积,对此应有信心。
2008年11月4日,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包括督促责任人员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双方还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信息交换。
2011年10月20日,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合作范围包括核电安全法规与标准、核电安全分析与审查评估经验、核电安全监督方法与经验、核电厂基本资讯、核安事件安全评估与运转经验回馈、核电厂老化管理、核电安全研究经验、核电厂事故紧急通报、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资讯、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及准备之经验、核电安全资讯公开之经验等,合作方式有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交流等。
依笔者看来,两岸两会也应签署《海峡两岸旅游安全合作协议》,以适应两岸旅游关系的新局,并开创两岸旅游关系的美好未来。《海峡两岸旅游合作协议》,不仅应该规定资讯交换、查询、业务交流等最基本的合作方式,亦应建立两岸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协处机制,包括督促责任人员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在涉及旅馆、运输、景点、餐饮等各方面的旅游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问题上,《海峡两岸旅游合作协议》应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的专家咨商制度,交流旅游安全标准方面的工作经验,推动两岸旅游安全标准的趋同化。
二、加强大陆涉台旅游立法
关于大陆的涉台旅游立法,目前仅有一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大幅修订《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经营赴台旅游业务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格要求组团社应安排专职领队以团队方式开展赴台旅游,并为组团社和领队设定系列的法定义务及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为了防范旅游风险,保障旅游安全,尤其是保障包括赴台旅游在内的旅游安全,我国应该出台《旅游安全法》,规定旅游警告制度,以加强对包括赴台旅游在内的旅游的行政指导。对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可发布旅游警告。在发布主体和发布程序上,由国家旅游局充分听取旅游行业协会意见后,经与国台办、商务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在发布内容上,力求客观、公正、简明及规范,旅游警告的发布应针对具体景区、景点;在发布方式上,采取公开发布方式,并行文给有赴台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关于旅游警告的有效期限,应设定较短的警告期限,并可相机顺延。如此行事,既有助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安全事故的防控,又不致于对两岸旅游服务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阻碍。
为保障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安全,大陆的地方性立法亦可有所作为。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旅游法规,涵盖了本地区的旅游市场培育、旅游行业经营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游人员行为规范、旅游文明建设、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对于推动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当前大陆的地方性旅游立法还没有专门涉及赴台旅游的法规或相关条款。因此,大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赴台旅游的几个大省(区、市)应当紧跟当前形势,抓紧制定相关的地方性赴台旅游法规,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以保护本地赴台游客的合法权益。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安全的刑法保护,是终极的法律保护手段。“鉴于中国已将旅游业作为重点发展的产业,那么为了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与旅游有关的特别是体现旅游业特定需要的制裁犯罪的独立罪名,例如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罪、破坏旅游管理秩序罪也应在刑法中新设。”这些新罪名及其制裁措施的规定,当然有助于保护大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两岸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三、改进民间合同
为保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岸旅游业者之间所签的旅游合同,亦有改进的空间。
2010年5月4日,台湾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办事处。2010年5月7日,祖国大陆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台北办事处也正式宣告成立。两岸双方互设旅游办事处,作为两岸旅游业界相互沟通的桥梁和服务游客的窗口,其主要业务包括旅游咨询、联络协调、处理旅游纠纷和旅游宣传推广等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两岸旅游行业协会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强磋商,推出两岸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供两岸旅游业者选用。关于旅游安全保障,应设计相应的格式条款,完善台湾方面的地陪社和导游的安保义务及责任。关于争端解决,应有详明的规定,包括协商条款、调解条款、仲裁条款或选择受诉法院条款、选择检验及鉴定机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而就法律适用而言,两岸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均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了便利两岸区际旅游服务贸易,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自愿适用于合同的其他法域的法律,只要此种选择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况,以及不违背公共秩序。根据祖国大陆的规定,“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法院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决定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但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判断最密切联系的标准,或限制法院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的主观任意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特征履行说,并且主要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或特征履行地国作标准,并运用使‘最密切联系’具体化的立法技术,对在具体合同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明确化。”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反恐法律合作与两岸军事互信研究”(14FX1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彭莉.试论近年来两岸法律事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台湾研究,2011(4)
[2] 万克夫.旅游警告的法律思考.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3] 王健.中国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
[4] 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万克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江西南昌 330044;田桂妍,怀化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怀化 418000;马永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作者简介:万克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田桂妍,怀化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干,律师;马永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律系法学讲师,法学硕士。)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