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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承担保险责任时面临的独特风险,应对其建立特殊法律保障机制。由于美国式的、依据存款保险人履行职责的性质不同而决定是否赋予其司法豁免权保护的模式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有害于个人权利保护和其他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以及逻辑冲突的缺陷,因而我国应规定存款保险人及其职员无须为其非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做出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为其提供抗辩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