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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经济典型国家200多年政府采购变迁轨迹上看,政府采购的意蕴丰富而深刻,关涉深层次的利益博弈与调整,联结社会民生的救济与改善,涵盖政治、管理和法律等诸多范畴,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已非纯粹技术问题。因而,我国政府采购治理也不能用纯粹技术的单一视角去审视复杂、多元的政府采购行为,应采用整体性、系统性和全方位的思维模式,从政治、管理和法律等多个维度对政府采购治理进行审视与诠析,并提出科学的治理策略与进路,实行政府采购治理变革,实现效益采购。
一、政府采购治理变革的政治维度
政府采购与财政相伴而生,是为弥补实物性财政收入不足而将大量货币性财政收入向政府行政所需物资转化的过程,二者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并与国家政治进程密切相关。一方面,这种密切关系可通过一种隐含的政府与公民间的契约关系得以体现。政府采购治理体系的宗旨在于,对社会契约结构和民主政治程序的维系与实现;另一方面,这种密切关系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有重要表征。如在《政府采购法》中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廉政建设”,并非“经济”层面的目标,而是“政治”维度的诉求。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其本质是政治性的。
政府采购什么、采购多少、怎样采购等一系列命题都属于公共选择范畴,彰显着政府采购中的政治高度和民主化程度,可以说,政府采购就是一个政治色彩浓厚的公共选择过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治理在政治维度面临着诸多棘手问题。一方面,政府采购的民主化程度不高,还未实现人民当家采购;另一方面,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及秘密采购事项尚未完全上升到政治层面。另外,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个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注重经济计算而忽略政治考量。
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和国内市场化进程日益推进,如何突破体制弊端并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如何在政府采购治理中充分体现人民当家采购;如何体现政府采购治理的公平与正义;如何将纯粹技术层面的政府采购数字转变为政治层面的政府采购等,需要政府采购治理符合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迈向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方向;需要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事项、环境保护、廉政建设和少数民族利益保障以及国际间贸易纠纷等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需要加强人大对政府采购的审查与监督等,以确保政府采购治理的民主化、公共性、公平性与正义性,提高政府采购的政治性、合法性和信任度。
二、政府采购治理变革的管理维度
在管理维度上,我国政府采购治理也面临着诸多症结:一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够规范、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二是政府采购专业化人才相对匮乏,培训严重不足。美国采购队伍包括3万名采购专家和1500名采购官员。而我国不仅采购人员不多,采购专家更少。三是政府采购治理技术相对落后。我国政府采购治理技术不够先进,电子化采购作为新兴的采购方式尚未得以普及,在提高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削减开支、鼓励竞争、加速送货等方面也未取得明显成效。针对以上症结,建议政府采购应在管理层面实现进行革新。
(一)实行政府采购治理变革,型构科学政府采购治理模式
1、转变政府采购职能,设立专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一方面,科学设置政府采购机构职能,调整商品和服务采购程序,扭转政府采购机构职能只在执行环节得以发挥,变更政府采购机构被动接受的运行机制。在节约资金和获取批零差价的同时,调整公共财政支出内容和规模。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尚未真正实行行政与监督分开。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采购制度,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并强化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成立以分管财政的相关领导为组长,由财政、纪检、工商、审计和技术监督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与完善工作及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和督办落实各项制度规章等。
2、以集中采购为主,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治理模式,加强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效益采购。依我国现实情况而言,中央层级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确保统一性;地方层级的采购可以实行分散采购,确保多样性。但总体而言,在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需实行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
3、建立供应商资格的准入制度,强化定点采购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关乎着政府采购质量的高与低及采购结果的成与败。建立资格准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潜在的较为优秀的供应商并使其提前进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视野,阻止不合格供应商的进入,并列出“永久供应商名单”,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确保质量和简化环节等优势,但这一采购方式的实行需要以较为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为前提,否则,将可能出现垄断倾向和舞弊行为等。
(二)加强采购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1、加强采购人员和采购专家的基础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
重点加强责任、服务、风险和廉洁意识教育,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提供更好的服务,降低采购风险,遵守廉政准则,使采购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同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及会计、成本核算等业务操作能力,深化采购人员对相关法律、政策和国际规则的理解。
2、创新采购人员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在培训内容上,统一并更新培训教材,除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等进行培训,还需增加新内容,加强采购技巧、和高级谈判等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实行会议式、现场式、观摩式等方式。同时,派遣高级采购人员参加国内及国际论坛与会议,以掌握国际采购发展的最新动态。
3、加强培训管理工作
制定采购培训教育规划,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采购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选拔优秀人才到国内或国外培训;重视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组织管理,维护培训秩序,严肃培训纪律,规范培训考核管理。通过加强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夯实政府采购的人力基础。
(三)开发、利用和完善电子化采购模式,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与领导
开发、利用和完善电子化采购模式需要建立健全整体性软硬件系统,使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电子化和规范化。要建立整体性软硬件系统,则需对政府采购的交易流程、信息统计、方式审批和合同备案进行电子化管理;实行网上注册和审查、在网上投递投标文件、网上竞价及电子支付;通过网络发布、下载采购信息,实行电子招投标等。其中,电子化招标是电子化采购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提高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削减开支、鼓励竞争、加速送货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通过电子化采购,能重新确立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间的良好关系,破除时空障碍,增加信息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应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和电子采购,并将这一电子化采购职能交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与领导,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效益采购。
三、政府采购治理变革的法律维度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的法律依据。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与40多个配套规章和文件,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和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体系,为政府采购的良好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与该法律相配套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相对较少,统一标准缺乏,不少采购工作无章可循,管理出现混乱,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机构的设置缺乏统一的要求并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使各政府组织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和机构归属方面各行其是,如有的隶属于政府组织或财政部门,有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资委的,甚至有的不设集中采购机构,而是将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从而增加了贯彻执行中央法律法规的难度。二是我国尚未正式加入世界贸易政府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且《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议》之间还存在诸多矛盾。三是缺乏采购信息透明的法律依据。2004年我国财政部就曾颁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要求政府组织在采购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透明。但该办法只规定了采购主体或采购人将信息主动公开的情形,对于各供应商申请公开信息却完全没有涉及,譬如,我国政府组织的采购中,若供应商被拒绝,则采购主体没有向其说明详细原因的义务。另外,违反《政府采购法》如何处罚还不明确。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完善。
(一)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细化采购信息管理、专家管理、招投标管理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相关配套制度与管理办法
应从立法层面上规定对本国货物的采购;强调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建构电子统一采购交易平台,规定金额达到一定数目需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之于众,实现采购过程全程公开;采用全新的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框架协议的采购工具,统一其使用条件和程序;明确集中采购的机构设置及其数量;明晰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处罚方式和力度;明确采购者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采购合同中不得将赠品和回扣纳入其内;明确界定“本国货物”,并细化政府采购本国货物规则;加强外部监督,实现阳光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既要回避血亲,更应切断利益关系。
(二)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协议》之间的差异
《政府采购协议》一方面建立了完全而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在采购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另一方面强调了对其他供应商予以一视同仁的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事实上,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协议》存在差异,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在接受《政府采购协议》第一个方面的同时却容易忽视第二个特点,这将使我国政府采购无法适应世界一体化贸易发展的需求,也无法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由此,我国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价值取向上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协议》二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体现以上《政府采购协议》的两个方面特点,使我国只需在局部内容上做适当修改即可保持政府采购的法律稳定性。
(曾凡军,1979年生,湖南郴州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比较行政管理。黄滔,湖南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博士)
一、政府采购治理变革的政治维度
政府采购与财政相伴而生,是为弥补实物性财政收入不足而将大量货币性财政收入向政府行政所需物资转化的过程,二者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并与国家政治进程密切相关。一方面,这种密切关系可通过一种隐含的政府与公民间的契约关系得以体现。政府采购治理体系的宗旨在于,对社会契约结构和民主政治程序的维系与实现;另一方面,这种密切关系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有重要表征。如在《政府采购法》中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廉政建设”,并非“经济”层面的目标,而是“政治”维度的诉求。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其本质是政治性的。
政府采购什么、采购多少、怎样采购等一系列命题都属于公共选择范畴,彰显着政府采购中的政治高度和民主化程度,可以说,政府采购就是一个政治色彩浓厚的公共选择过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治理在政治维度面临着诸多棘手问题。一方面,政府采购的民主化程度不高,还未实现人民当家采购;另一方面,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及秘密采购事项尚未完全上升到政治层面。另外,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个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注重经济计算而忽略政治考量。
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和国内市场化进程日益推进,如何突破体制弊端并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如何在政府采购治理中充分体现人民当家采购;如何体现政府采购治理的公平与正义;如何将纯粹技术层面的政府采购数字转变为政治层面的政府采购等,需要政府采购治理符合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迈向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方向;需要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事项、环境保护、廉政建设和少数民族利益保障以及国际间贸易纠纷等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需要加强人大对政府采购的审查与监督等,以确保政府采购治理的民主化、公共性、公平性与正义性,提高政府采购的政治性、合法性和信任度。
二、政府采购治理变革的管理维度
在管理维度上,我国政府采购治理也面临着诸多症结:一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够规范、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二是政府采购专业化人才相对匮乏,培训严重不足。美国采购队伍包括3万名采购专家和1500名采购官员。而我国不仅采购人员不多,采购专家更少。三是政府采购治理技术相对落后。我国政府采购治理技术不够先进,电子化采购作为新兴的采购方式尚未得以普及,在提高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削减开支、鼓励竞争、加速送货等方面也未取得明显成效。针对以上症结,建议政府采购应在管理层面实现进行革新。
(一)实行政府采购治理变革,型构科学政府采购治理模式
1、转变政府采购职能,设立专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一方面,科学设置政府采购机构职能,调整商品和服务采购程序,扭转政府采购机构职能只在执行环节得以发挥,变更政府采购机构被动接受的运行机制。在节约资金和获取批零差价的同时,调整公共财政支出内容和规模。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尚未真正实行行政与监督分开。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采购制度,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并强化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成立以分管财政的相关领导为组长,由财政、纪检、工商、审计和技术监督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与完善工作及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和督办落实各项制度规章等。
2、以集中采购为主,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治理模式,加强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效益采购。依我国现实情况而言,中央层级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确保统一性;地方层级的采购可以实行分散采购,确保多样性。但总体而言,在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需实行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
3、建立供应商资格的准入制度,强化定点采购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关乎着政府采购质量的高与低及采购结果的成与败。建立资格准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潜在的较为优秀的供应商并使其提前进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视野,阻止不合格供应商的进入,并列出“永久供应商名单”,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确保质量和简化环节等优势,但这一采购方式的实行需要以较为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为前提,否则,将可能出现垄断倾向和舞弊行为等。
(二)加强采购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1、加强采购人员和采购专家的基础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
重点加强责任、服务、风险和廉洁意识教育,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提供更好的服务,降低采购风险,遵守廉政准则,使采购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同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及会计、成本核算等业务操作能力,深化采购人员对相关法律、政策和国际规则的理解。
2、创新采购人员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在培训内容上,统一并更新培训教材,除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等进行培训,还需增加新内容,加强采购技巧、和高级谈判等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实行会议式、现场式、观摩式等方式。同时,派遣高级采购人员参加国内及国际论坛与会议,以掌握国际采购发展的最新动态。
3、加强培训管理工作
制定采购培训教育规划,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采购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选拔优秀人才到国内或国外培训;重视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组织管理,维护培训秩序,严肃培训纪律,规范培训考核管理。通过加强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夯实政府采购的人力基础。
(三)开发、利用和完善电子化采购模式,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与领导
开发、利用和完善电子化采购模式需要建立健全整体性软硬件系统,使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电子化和规范化。要建立整体性软硬件系统,则需对政府采购的交易流程、信息统计、方式审批和合同备案进行电子化管理;实行网上注册和审查、在网上投递投标文件、网上竞价及电子支付;通过网络发布、下载采购信息,实行电子招投标等。其中,电子化招标是电子化采购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提高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削减开支、鼓励竞争、加速送货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通过电子化采购,能重新确立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间的良好关系,破除时空障碍,增加信息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应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和电子采购,并将这一电子化采购职能交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与领导,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效益采购。
三、政府采购治理变革的法律维度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的法律依据。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与40多个配套规章和文件,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和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体系,为政府采购的良好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与该法律相配套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相对较少,统一标准缺乏,不少采购工作无章可循,管理出现混乱,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机构的设置缺乏统一的要求并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使各政府组织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和机构归属方面各行其是,如有的隶属于政府组织或财政部门,有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资委的,甚至有的不设集中采购机构,而是将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从而增加了贯彻执行中央法律法规的难度。二是我国尚未正式加入世界贸易政府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且《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议》之间还存在诸多矛盾。三是缺乏采购信息透明的法律依据。2004年我国财政部就曾颁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要求政府组织在采购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透明。但该办法只规定了采购主体或采购人将信息主动公开的情形,对于各供应商申请公开信息却完全没有涉及,譬如,我国政府组织的采购中,若供应商被拒绝,则采购主体没有向其说明详细原因的义务。另外,违反《政府采购法》如何处罚还不明确。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完善。
(一)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细化采购信息管理、专家管理、招投标管理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相关配套制度与管理办法
应从立法层面上规定对本国货物的采购;强调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建构电子统一采购交易平台,规定金额达到一定数目需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之于众,实现采购过程全程公开;采用全新的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框架协议的采购工具,统一其使用条件和程序;明确集中采购的机构设置及其数量;明晰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处罚方式和力度;明确采购者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采购合同中不得将赠品和回扣纳入其内;明确界定“本国货物”,并细化政府采购本国货物规则;加强外部监督,实现阳光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既要回避血亲,更应切断利益关系。
(二)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协议》之间的差异
《政府采购协议》一方面建立了完全而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在采购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另一方面强调了对其他供应商予以一视同仁的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事实上,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协议》存在差异,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在接受《政府采购协议》第一个方面的同时却容易忽视第二个特点,这将使我国政府采购无法适应世界一体化贸易发展的需求,也无法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由此,我国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价值取向上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协议》二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体现以上《政府采购协议》的两个方面特点,使我国只需在局部内容上做适当修改即可保持政府采购的法律稳定性。
(曾凡军,1979年生,湖南郴州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比较行政管理。黄滔,湖南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