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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医保卡,保险公司就不理赔医药费了吗?
海南省海口市青年路读者俞明利先生陈述:
我原籍贵州。前年,我在体育学院毕业,随后应聘于海口某私立小学做体育教师。试用期三个月过后,单位要求我们这些新进的教师购买两份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于我们是新进人员,不了解情况,最终,我们每个新教师都从年终奖金里拿出一部分钱买了保险,老教师则没有买。2006年年底,我在上体育课时被一个调皮的学生扔砖头砸伤了,并住院治疗。当我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说我已经在医保卡(即社会保障卡)中报销了90%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只能给我理赔剩余的10%的医疗费,并说《保险法》规定不能双重理赔。请问,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一回事吗?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吗?如果能,他们拒绝我该怎么办?
答:《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标的的可保价值,但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则未作这样的规定,人身保险中的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具有商品价值,不能用货币来估算,所以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标的的价值问题。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因此,你所购买的两份人身意外保险都有效,可全额理赔,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医疗保险卡即社会保障卡和保险公司这种商业性质的保险是不同的,二者不是一回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你有医疗保险卡而拒付或少付保险理赔金。如果保险公司拒赔,请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伤鉴定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广东从化灌村读者黄小荣小姐陈述:
我是广东从化灌村村民,由于村里的土地都被开发商和外商们征用了,我村的村民得到了部分补偿金,开发商和外商们同时许诺我们村民进厂,并签订了长期用工合同(短期合同的到期可续约,开发商不得随意解约)。我哥哥进厂做了四年多,去年,他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并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在要求厂方赔偿时,厂方叫我哥自己去做工伤鉴定。现请教贵刊,我哥哥做工伤鉴定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答: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3.怎样的情况可以向侵权人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东莞市大岭山读者成仪红小姐陈述:
我和同村的两个小姐妹在同一家私营厂打工,我们都是本分的农村女孩,对城里生活虽然向往但并无非分之想。由于其中一个小姐妹是个漂亮又老实的姑娘,没多久,她就被厂保安队长盯上了,经常骚扰她。我们住的是平房,他有时半夜跑来敲我们的窗户,还威胁她。我们向厂主管汇报这件事,请求保护,但那个保安却在外面散布“母狗摇尾”之类的恶劣的中伤她的名声的话,我们非常气愤,也很害怕。
请问,我这位姐妹可以向法院对保安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通常是怎样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呢?
答: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那名保安已经侵犯了你这位姐妹的名誉权,她可以到法院起诉他。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maowei108@sohu.com
海南省海口市青年路读者俞明利先生陈述:
我原籍贵州。前年,我在体育学院毕业,随后应聘于海口某私立小学做体育教师。试用期三个月过后,单位要求我们这些新进的教师购买两份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于我们是新进人员,不了解情况,最终,我们每个新教师都从年终奖金里拿出一部分钱买了保险,老教师则没有买。2006年年底,我在上体育课时被一个调皮的学生扔砖头砸伤了,并住院治疗。当我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说我已经在医保卡(即社会保障卡)中报销了90%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只能给我理赔剩余的10%的医疗费,并说《保险法》规定不能双重理赔。请问,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一回事吗?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吗?如果能,他们拒绝我该怎么办?
答:《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标的的可保价值,但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则未作这样的规定,人身保险中的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具有商品价值,不能用货币来估算,所以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标的的价值问题。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因此,你所购买的两份人身意外保险都有效,可全额理赔,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医疗保险卡即社会保障卡和保险公司这种商业性质的保险是不同的,二者不是一回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你有医疗保险卡而拒付或少付保险理赔金。如果保险公司拒赔,请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伤鉴定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广东从化灌村读者黄小荣小姐陈述:
我是广东从化灌村村民,由于村里的土地都被开发商和外商们征用了,我村的村民得到了部分补偿金,开发商和外商们同时许诺我们村民进厂,并签订了长期用工合同(短期合同的到期可续约,开发商不得随意解约)。我哥哥进厂做了四年多,去年,他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并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在要求厂方赔偿时,厂方叫我哥自己去做工伤鉴定。现请教贵刊,我哥哥做工伤鉴定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答: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3.怎样的情况可以向侵权人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东莞市大岭山读者成仪红小姐陈述:
我和同村的两个小姐妹在同一家私营厂打工,我们都是本分的农村女孩,对城里生活虽然向往但并无非分之想。由于其中一个小姐妹是个漂亮又老实的姑娘,没多久,她就被厂保安队长盯上了,经常骚扰她。我们住的是平房,他有时半夜跑来敲我们的窗户,还威胁她。我们向厂主管汇报这件事,请求保护,但那个保安却在外面散布“母狗摇尾”之类的恶劣的中伤她的名声的话,我们非常气愤,也很害怕。
请问,我这位姐妹可以向法院对保安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通常是怎样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呢?
答: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那名保安已经侵犯了你这位姐妹的名誉权,她可以到法院起诉他。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maowei108@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