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法事由

来源 :法学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xm18151261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乃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应以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这不仅是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上诉以纠正错误裁判为目的的必然回应.现行民事诉讼法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原判的程序违法事由,不仅未能因应当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销原判决与发回重审之间应有的功能界限,侵蚀了当事人的上诉利益.撤销原判决的程序违法事由应回归"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之立法设计.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可能性"标准,"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驳地推定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之意义.
其他文献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弥补了比较法研究中缺少明确度量性的“黑箱难题”,但存在法律渊源的偏见以及衡量工具的缺陷,并且追求整齐划一的最佳规则可能引发监管的道德风险.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存在评估程序和评估债权选择上的缺陷,评估方式无法真正反映回收率以及对营运价值的理解偏差,且忽视了破产规则本身的体系性及其背后的价值.对标世行指标而制定的我国“破产法解释三”的新融资制度遗漏了关于新融资的重要限定条件,缺少关于权益“受调整或影响”的界定,债权人信息获取权制度存在理念偏差.获得满分的待履行合同制度和债权人最佳利益标
现行法赋予了平台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资格,但是实践中出现的平台劳动者参保率低、各地参保规则不统一、缴费中断后保费规则不完善等问题,易致平台劳动者保险权利落空或无法充分实现.在学理层面,应回归社会保险的法理基础,构造基于行政契约形成的养老保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保机构及参保人的相应义务.在规则层面,可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其一,重新界定“灵活就业人员”的范畴;其二,通过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登记程序,确立保险权利的法律效力;其三,引入凸显缴费与待遇精算性的计发方法,设计灵活续缴和合理免缴等保费规则
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提出了把控意思自治的制度需求,即从内容切入,比照两个规范(法律行为与公序)所涉利益之冲突并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此,法律行为内容评判应遵循个案审查比对的方法:法官识别出“公序”规则及其保护的利益,并以之与个案中违反公序的法律行为之具体内容进行比对.该方法的展开涉及评判的依据、实质标准和制裁三个方面.其中,公序为依据;公序所特别保护之利益是否被损害为实质标准;公序保护之利益可区分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制裁方式也可相应区分为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可撤销).上述法律行为内容评判路径的功能
遗嘱处分在遗产法定移转对象和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所处分对象的差异可分为概括性处分、种类财产型处分和特定财产型处分.只有特定财产型处分中才可能因遗产中无该特定财产而生债务履行不能问题.至于履行不能之效果,在债法免除给付义务效果之外作无效或者不生效之特殊处理实无必要.宜将特定财产的灭失分为遗嘱人行为所导致的财产灭失和其他法律事实所导致的财产灭失.前一种情形需要首先判断是否适用相反行为规范,再考虑给付义务免除问题.后一情形中不能类推适用物上代位规范,只能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缓和给付
我国学者对民法典第16条规定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有多种解读,但仍有可改进之处.学者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无法摆脱权利概念的影响,均不自觉地遵循由权利能力到权利的形式逻辑,导致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成为理论焦点.然而,权利概念在这种利益主体未确定存在的场合欠缺解释力,依该理论解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反而会破坏其体系上的稳定性、逻辑上的周延性.不妨坦然接受权利概念之不足,于其力有未逮之处,以属于客观法范畴的约束状态概念予以弥补,形成主观权利与客观法、权利与约束状态两套概念体系并驾齐驱之势.在利益主体确定存在
抽逃出资规则的含义和适用标准一直是模糊的.司法解释确立的损害公司权益标准并未解决其适用难题.侵蚀股本标准改进了认定抽逃出资的可操作性,但难以筛除那些符合资本维持要求却损害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交易.抽逃出资规则的困境根源于并反映了我国公司分配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公司分配制度的系统性改造,应当致力于建立一种实际偿付能力检测法和资本维持规范优势互补的结合模式:以资本维持规范为基础框架,为公司分配事项提供明确且不会对资本运作形成过重负担的规则;以实际偿付能力检测法为兜底机制,要求董事履行审慎评估义务,对资本维持规范难
风险预防原则已在全球范围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多种版本,众版本间的分歧与争论,使得构成该原则的基础性要素不断凸显,各要素间的关系也被逐步廓清.风险预防原则的基础性要素主要包括危害预期、不确定性、预防措施和证明机制,四项要素及其相互间关系决定了风险预防原则的内部结构.结构化的风险预防原则,内含积极授权原则、整体比例原则、最小最大值原则、反向证明原则四项子原则.依此检视我国风险预防的法律制度及相关实践,要进一步发挥风险预防原则的作用,需要完善不确定性条件下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法律授权,引入等级化或概率化的合比例性要
具体化责任转移,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对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责任从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转移至对方,其法理基础是真实完整陈述义务.具体化责任转移的目的在于消弭因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来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导致的证明困难,既不导致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也未改变传统的攻击与防御手段.我国未来可借助比较法经验,引入具体化责任转移之概念,统一适用条件为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能力获取信息且积极主张、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可被期待具体化主张,明确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具体化责任与普遍的阐明义务之区别,并根据个案判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
为保护案外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为内容的二元救济体系.二元救济体系将程序认定的正确性与实体权利的真实性绑定在一起,体现了民事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这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结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又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还会造成司法保护漏洞.二元救济体系应回归比较法通行的一元救济体系:只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论其是否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亦不论案外人的请求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均由案外
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明定当事人可基于合意而解除合同,但关于合意解除的制度定位和运作细节,学理上存有争议,实务中不乏模糊处理,规范间体系联动复杂,有必要借助教义学原理整理其规范内涵.合意解除行为属于共同要因处分行为,其核心效力主要体现为终结合同"广义之债"中与原定给付义务相关的内容.附属效果方面,合意解除在涉及清算的场合同时创设了清算义务,就其内容未作特约时可适用合同解除效果的法定规则;已成立的违约赔偿责任原则上不受合意解除的影响;若可能损及第三人利益,合意解除的效果应受限制.合意解除的实践流程,可能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