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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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基层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是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五种人”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本文认为针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基础工作薄弱,信息流通不畅,监管措施透乏力等问题,基层院要通过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加大风险评估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力度,同时注意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监外执行工作目的。
  关键词 基层院 监外执行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赵刚、王乐,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96-02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指对非监禁刑罪犯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考察、管理相结合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五类罪犯(简称“五种人”)。随着市院对派驻监所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化,监外执行检察和看守所检察将成为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业务。笔者结合某区监外检察工作数据,就监外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略陈管见,以期能对基层院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所增益。
  一、 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据笔者调查,某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监外执行人员多,居住分布广。辖区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472人,在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均有分布,其中最多的一个街道办事处人数达89名,占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8.86%。二是刑罚执行方式相对集中,以缓刑居多。在监外执行罪犯中,缓刑罪犯有250名,占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52.97%。三是监外执行罪犯主要居住于五街三镇,计385人,占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81.57%,分布地域广。四是个别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剥权罪犯不服从监管,不按时报到,态度极差,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惩罚手段。如某派出所管区剥权犯李某对抗监管,态度恶劣,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手段,监管人员只能是对其进行劝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是很好。
  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基层院负责监外执行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任务重容易造成监管死角,进而发生脱管、漏管的情况;加之辖区监外执行人员数量多,人员复杂,再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监管效果不理想。主要是由于立法问题,人口异地流动频繁问题,非正常原因不该判监外执行而判处监外执行问题,执行机关执行不力的原因没有解决等问题,加之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往往被“边缘化”,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无法到位,造成监外罪犯的脱管、漏管,再犯罪率升高(经过核查,我院管区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率较高),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的现状不满。
  实践中常见问题归纳如下:一是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存在瑕疵。外省市监狱、看守所、法院送达的文书等材料不齐,有的只寄来刑事判决书,其他材料均无。尤其是《出监鉴定表》大部分未送达;本市监狱部门送达的文书等材料不齐,原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填写不全且有空项,给户籍干警(司法所干警)操作带来很大困难,容易造成脱管、漏管;外省市部分法律文书中考验期与判决书期间不符;个别监外执行罪犯考查卷中判决结果填写不规范,如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填写成“三缓三”;司法所不能及时收到监外服刑罪犯的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档案中缺少相关法律文书平时只能到公安派出所复印法律文书;二是监外执行工作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有的公安派出所考查卷内缺少一至两个月思想汇报的情况;部分监管执行机关的监管卷宗中缺少收监裁定书、重新犯罪后的新判决书;保外就医罪犯复查不及时;通过对本辖区内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名单的统一核查,发现与公安派出所监外执行罪犯名单之间存在差数。经过比对发现,公安派出所到期人员未及时撤销档案或司法所提前撤销档案;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告知情况不规范,且告知表无签字情况;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文书送达及时、准确,但与区司法局之间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不及时的现象;部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后,分局有关部门未及时通知检察院;三是对监外执行罪犯不服监管的违法行为缺乏有力的惩罚手段。实践中经常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反映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有不按时报到情况且无强制措施,易导致脱管;经过对所有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发现,大部分表现在其主观对判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剥权及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态度不够重视,造成过度放纵自己,从而发生再犯罪情况。
  三、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从检察机关的维度分析:一是建立监外执行检察台帐制度。基层院指定专人负责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本辖区执行监外执行的罪犯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对罪犯的身份、所犯罪名、执行期限、判决法院、执行机关、监管社区等信息进行详细录入。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沟通,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情况变化适时向检察机关报送机制,有效解决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的知情难问题。对公、检、法转送的监外执行罪犯材料要及时建档、随时跟踪。每月应与公、检、法进行数字核对,制定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基本情况一览表,发公、检、法相关科室,保证全区社会服刑人员底数清,情况明。近期要进一步健全每月“跟踪监管表”机制。基层院监所科组织人员要深入派出所、社区进行调查了解,科学评估,制定了“一所一表”制度,即:跟踪监管表,即建立一月一所一表,包括监外执行罪犯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执行机关责任民警、帮教组织和措施以及本月增加人员、减少人员情况等内容,有了这个表可以说基层院做到了“五清”,就是底数清、位置清、表现清、执行状况清和监管考察责任清。使监外执行罪犯从“入口”到“出口”所有情况在一张表上体现出来,杜绝在监管“交接”届满等环节上出现脱漏;二是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风险评估”。为防止监外执行罪犯的再犯罪,基层院应在区政法委领导下与公安分局户籍科、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共同对辖区所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梳理分析评估,对重点人员加大重点监督,保持通讯畅通,建立沟通的绿色通道。如有重点人员不服从监管且有再犯罪倾向,应通知其每月到检察院报到。并随时与重点人员电话沟通了解情况;三是建立跟踪走访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外执行检察,除规定每一个季度对辖区司法所监外执行罪犯案卷检查一次外,还不定期对罪犯监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走访了解,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和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基层院监所科负责对监外执行罪犯要进行年度考察(每年二次)与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针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负责对辖区监外罪犯监管情况的考核及上报。对本市其它区县或外省市转来的监外执行罪犯材料,应及时转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加强对司法所的检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社会综治维度分析:一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同一街道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及时核查新增人数、到期人数,做到无差数;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建议及时送达各社区司法所;公安局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收监人员、死亡情况要及时通报检察院;重新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建议及时送达各社区司法所,社区司法所同时将罪犯去向反馈检察院,这样才能有效地了解公安机关对终止执行罪犯的解除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法律文书的填写和流转。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对文书要统一规范填写;政法委要积极协调法院与区司法局之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交接程序,做到文书转递及时、准确;公安机关凭有关法律文书接收社会服刑罪犯,如有缺少文书,则建议不予接收并及时通知检察院,以便基层院向有关部门下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规范交付执行;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度。每月交书面思想汇报已不适应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社区矫正办公室要深入开展调研,并与公安派出所、检察院积极研究思想汇报的适用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新举措。重申保外就医罪犯定期复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及时的组织复查;公、检、法、司各政法部门分别从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合法权益的维护、规范法律文书送达、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等方面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整改。政法委牵头相关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四是职能部门应共同研究措施防止、减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率。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协调,研究讨论个案收监具体执行标准及程序,加大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管理、惩罚力度;同时职能部门应形成帮教合力,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再就业培训力度,使其有一技之长,从根本上降低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率。
  参考文献:
  [1]毕力格.浅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 难点以及解决办法.百度文库.www.docin.com/p- 99672077.2011年8月9日上午访问.
  [2]天津蓟县人民检察院浅析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之完善.检察日报.2010年4月1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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